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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蔡东藩民国演义--蔡东藩-第348页

吴谋奉之心,早已显露,将来之事,诚如梁等所言,终必出于一战,不如及早图之为妙。于是不顾一切,竟将上电拍发,一面召集各军事长官,大开会议,决心派兵进关,并通知参谋处筹设兵站,准备军械,且令兴业银行尽先拨洋二十万元,充作军费,一面简搜师徒,调出两师团六混成旅,整装秣马,擦掌磨拳,专候张氏命令,立刻出发。
  这时最为难的,却有两人:一个是高踞白宫的徐大总统,一个是雄镇四省的曹经略使。原因梁氏组阁,先得徐之同意,此时自不能不设法维持,且现在库空如洗,除了梁氏,谁也没有这等大胆,敢轻易尝试这内阁的风味。而且靳氏下台,虽有许多原因,其实还是吃金融界的挤轧。而左右金融界者,仍为旧交系梁、叶等人,若去梁而另用他人,梁氏意不能甘,势必再以金融势力倒阁。真是小人。如此循环报复,不但年关无法过渡,而且政治纠纷,愈演愈烈,自己这把总统交椅,也万万坐不下去了。所以为本人威信和体面计,为政局前途计,除了追随奉张、维持梁阁外,实无比较妥当的法子。但吴氏兵多将广,素负战名,也断不能不设计敷衍。徐氏本人和吴氏本无交谊,调停两字,也觉为难,想来想去,仍惟求救于曹三。曹和奉张原有姻亲,而无大恶感,对于吴氏之剑拔弩张,志在挑战,也觉太过激烈。但吴氏为本人爱将,本人以吴氏为灵魂,向来吴氏所作所言,自己从不加以反对。又因吴氏反梁,本为鲁案,题目极其正大,也未便加以制止,所以轻易不好讲话,可是鲁案因中代表否认曾受梁阁让步的训令,美国的舆论,也非常注意,以为美总统政策之能否成功,全看山东问题的能否解决。所以当时华盛顿的空气,也颇为紧张,因此美国人也有出任调停的。英人也希望华会早日结束,加入调停,所以中日代表在二月四日五日六日,接连开了三天会议,方才议定了几条大纲。还算运气。第一条,估定山东铁路的总价值,依照德国的估价为五千三百四十万六千一百四十一金马克,分十五年还清。第二条,规定在款子未偿清之前,须任日人为运输总管和总会计。第三条,规定铁路财政细则由中、日主管人员在六个月内协定。当时签字的,中国全权代表是王宠惠、顾维钧、施肇基三人,日代表加藤幣原和植原两人,美国是国务卿休士和专门委员马莱、皮尔三人,英国是贝尔福和专门委员林森格、惠生等三人。签字都用英文,全文在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方才签约,照录如下:
  第一条 胶州租地。(一)日本以前属德国胶州租地,交还中国。(二)中日政府各派委员会同清理,移交胶州租地行政及公产等项事宜,并解决一切需乎清理之事。在本条约发生效力后,中日委员应立即齐集。(三)上述移交及清理应赶速办理完竣,无论如何,不能迟至本条约发生效力六个月以后。(四)日本政府愿将胶州租地行政机关之案卷,为移交上及后日行政所必要者,交付中国。此项交付在交付胶州湾土地后行之。
  第二条 公产。(一)日本政府允以胶州租地内一切公产,包括土地建筑工程设置等等,无论前属德有或日本管有期内所购得建造者,一律交给中国,惟本条第三款所列者不在此限。(二)移交公产,中国不予任何项赔偿,惟(甲)日本官厅所购置建造者,(乙)日官所改修扩增者不在此限。属于(甲)(乙)两项者,中国政府,应按日本政府所支出之实费,斟酌继续损耗成数,酌给相当赔费。(三)胶州租地内此等公产,其属于设立日本领事馆所需要者,日本政府得保留之。日人社会所特需之学校寺院墓地等项,亦准日人社会保留之。此条详细事宜,由本条约所规定之中日委员联合办理。
  第三条 日本军队。日本军队连同驻防胶济沿路之日本宪兵,应于中国派有兵警接防铁路时,赶即撤退。中国兵警之接防,日军之撤退,可以分段为之。分段撤除日期,应由中日得力官员协订。日军之全部撤清,应赶于签订本条约之三个月内为之,无论如何,不能迟至签订本条约之六个月以后。青岛日守备队,应于移交胶州租地行政权时,同时撤清。万一不及,至迟亦不能过移交行政权之三十日以外。
  第四条 海关。(一)本条约发生效力后,青岛海关即完全成为中国海关之一部分。(二)一千九百十五年八月六日中日所订青岛海关临时合同,本条约发生效力后应即废止。
  第五条 胶济铁路。日本以胶济铁路支路,及一切附属财产如码头货栈等项,交还中国。中国以上述铁路财产之确实价值,贴还日本。德人所留铁路财产之确实价值,现估定为五千四百万金马克,中国于贴还此数而外,并贴还日本管路时期中之重大增修实费,惟须酌除损耗计算。
  上述之码头等项产业,除为日人所增修者外,交还时不须贴费。日人曾作重大之增修者,中日政府各派委员三人共同组成铁路委员会按照上所规定,评定铁路财产价值,并办理移交此等财产事宜。此项移交,应赶速完成之,无论如何,皆当在本条约发生效力之九个月以内。中国在此项移交完成时,同时应以贴还日本之国库证券交给日本。此项证券,以此项铁路财产为担保,分期十五年清偿,但在发行此券满五年后,中国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