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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蔡东藩民国演义--蔡东藩-第425页

夫革命为非常之破坏,故不可无非常之建设以继之。积十三年痛苦之经验,当知所谓人民权利,与人民幸福,当务其实,不当徒袭其名。倘能依建国大纲以行,则军政时代,已能肃清反侧,训政时代,已能扶植民治,虽无宪政之名,而人民所得权利与幸福,已非借宪法而行专政者,所可同日而语。且由此以至宪政时期,所历者皆为坦途,无颠蹶之虑。为民国计,为国民计,莫善于此。本政府郑重宣布,今后革命势力所及之地,凡秉承本政府之号令者,即当以实行建国大纲为唯一之职任。兹将建国大纲二十五条并列如左:
  一、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
  二、建设之首要在民生,故对于全国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府当与人民协力,共谋农业之发展以足民食,共谋织造之发展以裕民衣,建筑大计划之各式屋舍以乐民居,修治道路运河,以利民行。
  三、其次为民权,故对于人民之政治知识能力,政府当训导之,以行使其选举权,行使其罢官权,行使其创制权,行使其复决权。
  四、其三为民族,故对于国内之弱小民族,政府当扶植之,使之能自决、自治。对于国外之侵略强权,政府当抵御之。并同时修改各国条约,以恢复我国际平等,国家独立。
  五、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
  六、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
  七、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止之日。
  八、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
  九、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
  十、每县开创自治之时,必须先规定全县私有土地之价,其法由地主自报之。地方政府则照价征税,并可随时照价收买。自此次报价之后,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社会之进步,而增价者,则其利益当为全县人民所共享,而原主不得而私之。
  十一、土地之岁收,地价之增益,公地之生产,山林川泽之息,矿产水力之利,旨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医病,与夫种种公共之需。
  十二、各县之天然富源,与极大规模之工商事业,本县之资力,不能发展与兴办,而须外资乃能经营者,当由中央政府为之协助。而所获之纯利,中央与地方政府,各占其半。
  十三、各县对于中央政府之负担,当以每县之岁收百分之几为中央岁费,每年由国民代表定之。其限度不得少于百分之十,不得加于百分之五十。
  十四、每县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之后,得选国民代表一员,以组织代表会,参预中央政事。
  十五、凡候选及任命官员,无论中央与地方,皆须经中央考试、铨定资格者乃可。
  十六、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国民代表会得选举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至于该省内之国家行政,则省长受中央之指挥。
  十七、在此时期,中央与省之权限,采均权制度。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
  十八、县为自治之单位,省立于中央与县之间,以收联络之效。
  十九、在宪政开始时期,中央政府当完全设立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法。其序列如下: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司法院,曰考试院,曰监察院。
  二十、行政院暂设如下各部:一内政部,二外交部,三军政部,四财政部,五农矿部,六工商部,七教育部,八交通部。
  二十一、宪法未颁布以前,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而督率之。
  二十二、宪法草案,当本于建国大纲,及训政宪政两时期之成绩,由立法院议订,随时宣传于民众,以备到时采择施行。
  二十三、全国有过半数省分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
  二十四、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治权则归于国民大会行使之。即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有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有复决权。
  二十五、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
  吴佩孚看完道:“这东西,你从哪里得来的?”吴毓麟道:“我有个香港朋友,用电报拍给我的,我怕大帅还不曾知道,因此急急的抄了,送给大帅看。”吴佩孚道:“前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