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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蔡东藩民国演义--蔡东藩-第89页

关系治乱兴亡之大法,若不能有一定之意思表示,使议法者得所折衷,则由国家根本大法所发生之危险,势必酝酿于无形,甚或补救之无术,是岂国家制定根本大法之本意哉?本大总统前膺临时大总统之任,一年有余,行政甘苦,知之较悉,国民疾苦,察之较真。现在既居大总统之职,将来即负执行民国议会所拟宪法之责,苟见有执行困难,及影响于国家治乱兴亡之处,势未敢自己于言。况共和成立,本大总统幸得周旋其间,今既承国民推举,负此重任,而对于民国根本组织之宪法大典,设有所知而不言,或言之而不尽,殊非忠于民国之素志。兹本大总统谨以至诚对于民国宪法,有所陈述,特饬国务院派遣委员施愚、顾鳌、饶孟任、黎渊、方枢、程树德、孔昭焱、余棨昌前往,代达本大总统之意见:嗣后贵会开议时,或开宪法起草委员会,或开宪法审议会,均希先期知照国务院,以便该委员等随时出席陈述。相应咨明贵会,请烦查照可也。此咨。
  会中人员阅毕,便语八委员道:“民国立法,权在国会,不受行政部干涉。诸公来此,未免违法,还请转达总统,收回成命。”八委员齐声道:“大总统尚有咨文在此,请诸君再阅,便可分晓。”言毕,又递交咨文一纸,由众议员续览一周,都不觉摇起头来。小子有诗咏袁总统道:
  到底雄心未肯降,议围先遣五丁撞。
  乃翁自命非凡品,国会从今莫语哤。
  欲知咨文中如何说法,容待下回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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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半回叙袁氏正式就职,尽举当时礼节,揭出纸上,见得袁总统威仪烜赫,比前临时总统,已觉不同,即隐为后文帝制伏笔。后半回迭录两咨文,无非为推倒共和,改图专制张本。袁氏以国家宪法,定诸国会,一切不能自主,所以力争公布权,并遣八委员干涉立法,曾亦思今日之中华,固已为民主国体乎?既曰民主,则主权应操之于民,总统不过一公仆耳,乌得妄争主权耶?总之袁氏为帝之心,憧扰于中而不能自已,一经诸事顺手,便逐渐发现出来,作者不肯轻轻放过,故有闻必录,无隐不扬,若徒以抄胥目之,盖亦误矣。
第三十五回 拒委员触怒政府 借武力追索证书
  却说众议员阅读袁总统咨文,又是长篇大论,洋洋洒洒的数千言,大致以《临时约法》,有好几条不便照行,须亟加修正。小子录不胜录,但记得当时有一清单,提出增修约法草案,就中有应修正者三条,应追加者二条,特照录如下:
  应修正者三条。
  (一)《临时约法》第三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修正)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
  (二)《临时约法》第三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得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须得参议院
  议员同意。
  (修正)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
  (三)《临时约法》第三十五条 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修正)大总统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应追加者二条。
  (一)大总统为保持公安防御灾患,于国会闭会时,得制定与法律同效力之教令。
  前项教令,至次期国会开会十日内,须提出
  两院,求其承认。
  (二)大总统为保持公安防御灾患,有紧急之需用,而不及召集国会时,得以教令为临时财政处分。
  前项处分,至次期国会开会十日内,须提出众议院,求其承诺。
  是时宪法草案,已拟定十一章一百十三条,大旨已定,不便变更。况且袁总统提出各条件,全然是君主立宪国的法例,与民主立宪,毫不相容。看官!你想这宪法起草委员,及宪法会议中人,肯一一听命老袁,委曲迁就么?当下即向施愚、顾鳌等八人道:“本会章程,宪法读草,只许国会议员列席旁听,此外无论何人,不得入席。今诸君来此,欲代大总统陈述意见,更与会章不符,本会但知遵章而行,请诸君自重。”施愚等再欲有言,那会员等已不去理睬,只管自己读法去了。施愚等奉命而来,趾高气扬,偏遭了这场白眼,扫尽面上光采,叫他如何不气?如何不恼?
  原是禁受不起。随即退出院中,回报袁总统,除陈述情形外,免不得添入数语,作为浸润。袁总统半晌道:“我自有法,你等且退。”施愚等唯唯趋出,隔了一天,即由国务院发出袁总统电文,通告各省都督民政长,反对宪法草案,略云:
  制定宪法,关系民国存亡,应如何审议精详,力求完善。乃国民党人,破坏者多,始则托名政党,为虎作伥,危害国家,颠覆政府,事实具在,无可讳言。
  此次宪法起草委员会,该党议员居其多数,阅其所拟宪法草案,妨害国家者甚多。特举其最要者,先约略言之:立宪精神,以分权为原则,临时政府,一年以内,内阁三易,屡陷于无政府地位,皆误于议会之有国务员同意权,此必须废除者;今草案第十一条,国务总理之任命,须经众议院同意,第四十三条,众议院对于国务院,为不信任之决议时,须免其职,比较临时约法,弊害尤甚。各部总长,虽准自由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