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死者以逆言。可治者以厥冷言。可 见四逆重于厥冷矣。成氏谓厥甚于逆。岂不谬耶。
王肯堂曰。凡言四逆。或言厥言逆者。皆为重症。皆言四肢耳。言指头寒。言手足厥与逆与冷 者。皆为厥微。盖手之上为腕。腕上为臂。足之上为踝。踝上为胫也。其病之轻重浅深。皆寓于 书法中。宜审。
自热至温。自温至厥。乃传经之邪。四逆散主之。厥逆。大便秘。小便赤。或大便黑。脉沉而 滑。此为阳症似阴。白虎汤。重者大承气。不可误也。
张介宾曰。厥有二症。曰阳厥。曰阴厥。阳厥者。热厥也。必其先自三阳传入阴分。故初起必 头疼发热。自浅入深。然后及于三阴。变为四肢逆冷。或时乍温。其症必便结躁烦。谵语发渴。
不恶寒。反恶热。脉沉有力。此以传经热邪所化。外虽手足厥冷。内则因于热邪。阳症发厥。故为阳 厥。乃阳极似阴也。其症由邪热内结。或伏阳失下之所致也。凡厥微 热亦微。宜四逆散之类。厥甚热亦甚。宜大承气之类。阴厥者。寒厥也。初无三阳传经实热等症。
而真寒直入三阴。则畏寒厥冷。腹痛吐泻。战栗不渴。脉沉无力。此阴寒厥逆。独阴无阳也。故为 阴厥。轻则理中汤。重则四逆汤。回阳汤。主之。按阳厥阴厥。其辨如此。此先哲之大法也。然愚 则犹有辨。如厥阴一症。既无阳症阳脉。而病寒若此。明是阴症。今人但曰中寒者。即其病也。然 犯此者无几。知此者无难。治宜温中。无待辨也。惟是阳厥则有不得不辨者矣。夫厥由三阳所传。
为阳厥固矣。即以传经者言之。又岂尽无阴症乎。故凡病真阳不足者。即阳中之阴厥也。脉弱无神 者。即阳中之阴厥也。攻伐清凉太过者。即阳中之阴厥也。四肢为诸阳之本。使非有热结烦渴胀实 等症。而见厥逆者。皆由阳气不足也。成无己曰。大抵厥逆为阴所主。寒者多矣。又曰。厥为阴之 盛也。故凡属挟虚伤寒。则虽自阳经传入者。是亦阳中之阴厥也。阴中之阴者。宜温。阳中之阴者。
果宜凉乎。勿谓其先有头疼发热。但自三阳传至者。便为阳厥。而寒因热用之。则为害不小矣。
柯琴曰。首条。明热厥之理。二条。明热厥之脉与方。脉滑以弱。是有胃气。缓而滑。名热中。
与寒厥之。脉微欲绝不同。
【纲】仲景曰。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厥终不过五日。以热 五日。故知自愈。
【目】喻昌曰。厥终不过五日。即上句之注脚。见热与厥相应。阴阳一胜一复。恰恰相当。故 可勿药自愈。
魏荔彤曰。此与上一二日至四五日条。乃申解厥阴病厥热互见。以明其阳陷入阴之深浅。均应 理其热邪。毋伤阴分。不可误见阳陷为厥。即以为寒。亦不可见阳升发热。即为可汗。而妄治也。
上条言一二日至四五日。夫久病非寒。故知其为传经之热。阳陷于阴而得厥也。厥者必发热。是因 后之必发热。知为热厥而非寒厥也。前热者后必厥。正见传经热邪。入于厥阴。升降不能。故发为厥 热互见之症也。厥深。为日多也。热入阴分之深也。故厥后必热。热亦因深而久也。厥微。为日少也。热入阴分微也。
故厥后必热。热亦因浅而暂也。推之热后必厥者亦如之。总为阳陷之故 也。阳气亦热邪。热邪即阳气也。然热微则陷者浅。可以升举。热深则陷者深。不可升举。乘其陷 入之势。与以荡涤之施。是厥阴无下法。又未尝无下法也。喻氏用小承气。下热邪而净阴分也。然 大柴胡尤为对症。不然。热入之深而反发汗。并失其升举之道矣。若妄施之。邪热愈炽。口伤烂赤。
必矣。试就其厥与热互见之日明之。如本条厥五日。阳入也。热亦五日。阳出也。设六日当复厥。阳 又入也。不厥。则阳不入而直出透表矣。所以知其能自愈。倘复厥。其日亦不过五。以前阳出之数 计之。知阳入又必五日而出也。更推之。凡阳入几日。厥几日。必阳出几日。热几日也。
均应理热邪。亦未能尽。如渐厥多热少。则又当理其寒邪。勿伤阳分矣。然厥多热少。渐致有 厥无热。自各有专条也。
【纲】仲景曰。伤寒热少厥微。指头寒。默默不欲食。烦躁。数日。小便利。色白者。此热除 也。欲得食。其病为愈。若厥而呕。胸胁烦满者其后必便血。
【目】张云岐曰。热少厥微。即热微厥亦微之症也。但曰指头寒。不言手足逆冷。其为热亦有 限矣。
【纲】仲景曰。伤寒脉微而厥。至七八日。肤冷。其人躁无暂安时者。此为脏厥。非蛔厥也。
蛔厥者。其人当吐蛔。今病者静而复时烦者。此为脏寒。蛔上入其膈。故烦。须臾复止。得食而呕。
又烦者。蛔闻食臭出。其人当自吐蛔。蛔厥者。乌梅丸主之。又主久利。
【目】成无己曰。脏厥者死。阳气绝也。蛔厥虽厥而烦。吐蛔已则静。不若脏厥而躁无临时安 也。
【纲】仲景曰。伤寒发热四日。厥反五日。复热四日。厥少热多。其病当愈。四日至七日。热 不除者。必便脓血。伤寒厥。四日。热反三日。复厥五日。其病为进。寒多热少。阳气退。故为进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