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理汗乎。汉文错综接续。不可不知。
脉浮紧。无汗。发热。身疼痛。太阳伤寒也。虽至八九日。而表证仍在。亦当发其 汗。既服温暖发散汤药。虽未作大汗。亦微除也。烦者、身热也。邪气不为汗解。郁而 变热。蒸于经络。发于肌表。故生热烦。肝受血而能视。始者气伤荣。寒既变热。则 血为热搏。肝气不治。故目瞑也。剧者热甚于经。迫血妄行而为衄。得衄、则热随血散 而解。阳气重者。热气重也。与麻黄汤。以解前太阳伤寒之邪也。
王文禄云。此与下二条同看。上条阳气重。即下所谓不得越也。下条不彻。即上所 谓微除也。麻黄泻实。故主之。
太阳病。脉浮紧。发热、身无汗。自衄者愈。
上文因服汗药而衄。此不服汗药而自衄。皆向愈之兆也。
风寒在经。不得汗解。郁而变热。衄则热随血散。故云自衄者愈。
二阳并病太阳初得病时。发其汗。汗先出不彻。因转属阳明。续自微汗出。不恶寒。
若太阳病证不罢者。不可下。下之为逆。如此可小发汗。设面色缘缘正赤者。寒气怫 郁在表。当解之、熏之。若发汗不彻。不足言阳气怫郁不得越。当汗不汗。其人躁烦。
不知痛处。乍在腹中。乍在四肢。按之不可得。其人短气。但坐。以汗出不彻故也。更 发汗则愈。何以知汗出不彻。以脉涩故知也。
太阳病未解。传并入阳明。而太阳证未罢者。名曰并病。续自微汗出。不恶寒者。
为太阳证罢。阳明证具也。法当下之。若太阳证未罢者。为表未解。则不可下。当 小发其汗。先解表也。阳明之经循面。色缘缘正赤者。阳气怫郁在表也。当解之、熏之 以取其汗。若发汗不彻者。不足言阳气怫郁。止是当汗不汗。阳气不得越散。邪无 从出。壅甚于经。故躁烦也。邪循经行。则痛无常处。或在腹中。或在四肢。按之不可 得。而短气。但责以汗出不彻。更发汗则愈。内经曰。诸过者切之。涩者。阳气有余。
为身热无汗。是以脉涩。知阳气壅郁。而汗出不彻。
脉浮数者。法当汗出而愈。若下之。身重心悸者。不可发汗。当自汗出乃解。所以 然者。尺中脉微。此里虚。须表里实。津液自和。便自汗出愈。
经曰。诸脉浮数。当发热而洒淅恶寒。言邪气在表也。是当汗出愈。若下之。身重 心悸者。损其津液。虚其胃气。若身重心悸。而尺脉实者。则下后里虚。邪气乘虚传里也。
今尺脉微。身重心悸者。知下后里虚。津液不足。邪气不传里。但在表也。然以津液不 足。则不可发汗。须里气实。津液足。便自汗出而愈。
脉浮紧者。法当身疼痛。宜以汗解之。假令尺中迟者。不可发汗。何以知之。然以 荣气不足。血少故也。
针经曰。夺血者无汗。尺脉迟者。为荣血不足。故不可发汗。
脉浮者。病在表。可发汗。宜麻黄汤。
浮为轻手得之。以候皮肤之气。内经曰。其在皮者。汗而发之。
脉浮而数者。可发汗。宜麻黄汤。
浮则伤卫。数则伤荣。荣卫受邪。为病在表。故当汗散。
病常自汗出者。此为荣气和。荣气和者。外不谐。以卫气不共荣气和谐故尔。以荣 行脉中。卫行脉外。复发其汗。荣卫和则愈。宜桂枝汤。
风则伤卫。寒则伤荣。卫受风邪而荣不病者。为荣气和也。卫既客邪。则不能与荣 气和谐。亦不能卫护皮腠。是以常自汗出。与桂枝汤。解散风邪。调和荣卫则愈。
病患脏无他病。时发热。自汗出。而不愈者。此卫气不和也。先其时发汗则愈。宜 桂枝汤主之。
脏无他病。里和也。卫气不和。表病也。外台云。里和表病。汗之则愈。所谓先其 时者。先其发热汗出之时发汗。则愈。
伤寒脉浮紧。不发汗。因致衄者。麻黄汤主之。
前条云太阳病八九日不解。当与麻黄汤。以发汗。因自衄而解。此条不发汗因致衄。
麻黄汤主之。何也。盖前条发汗自衄。以衄即汗也。故云衄乃解。此条不发汗。致衄乃邪 郁于经也。故以麻黄发汗两 。不可不解。
伤寒脉浮紧。邪在表也。当与麻黄汤发汗。若不发汗。则邪无从出。壅甚于经。迫 血妄行。因致衄也。
王三阳云。夺血者亡汗。既致衄。不可轻用麻黄汤。须审之又审。点滴不成流者可也。
伤寒。不大便六七日。头痛有热者。与承气汤。其小便清者。知不在里。仍在表也。
当须发汗。若头痛者必衄。宜桂枝汤。
不大便六七日。头痛有热者。故宜当下。若小便清者。知里无热。则不可下。经曰。
小便数者。大便必硬。不更衣十日。无所苦也。况此不大便六七日。小便清者。不可责 邪在里。是仍在表也。与桂枝汤以解外。若头疼不已。为表不罢。郁甚于经。迫血妄行。
上为衄也。
王三阳云头痛有热。盒饭解表。纵六七日不便。止当与大柴胡汤。承气汤不当 与也。疑有瘥字。虽十日不更衣。何惧之有。
伤寒。发汗。已解。半日许复烦。脉浮数者。可更发汗。宜桂枝汤主之。
烦者。热也。发汗身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