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大小附着等证,乃 挟诸鬼邪而害人。其证多端,传变推迁,难以推测。故自古及今,愈此病者,十不 一得。所谓狸骨、獭肝、天灵盖、铜锁鼻,徒有其说,未尝取效。惟膏肓俞、四 花穴,若及早灸之,可否几半,晚亦不济矣。
上清紫庭追劳方云∶三尸九虫之为害,治者不可不知其详。九虫之内,三虫不 传, 、蛔、寸白也。其六虫者,或脏种毒而生,或亲属习染而传,疾之初觉,精 神恍惚,气候不调,切在戒忌酒色,调节饮食。如或不然,五心烦热,寝汗忪悸,
如此十日、顿成羸瘦,面黄光润,此其证也。大抵六虫,一旬之中,遍行四穴,周 而复始。病经遇木气而生,立春一日后方食起,三日一食,五日一退,方其作苦,
百节皆痛,虫之食也。退即还穴醉睡,一醉五日,其病乍静。候其退醉之时,乃可 投符用药。不然,虫熟于符药之后,不能治也。一虫在身中,占十二穴,六虫共占 七十二穴。一月之中,上十日虫头向上,从心至头游四穴,中十日虫头向内,从心 至脐游四穴,下十日虫头向下,从脐至足游四穴。阳日长雄,阴日长雌。其食先脏 腑脂膏,故其色白。五脏六腑一经食损,即皮聚毛脱。妇人即月信不行,血脉皆损,
不能荣五脏六腑也。七十日后食人血肉尽,故其虫黄赤。损于肌肉,故变瘦劣,饮 食不为肌肤,筋缓不能收持。一百二十日外,血肉食尽,故其虫紫。即食精髓,传 于肾中食精,故其虫色黑。食髓即骨痿不能起于床。诸虫久即生毛,毛色杂花钟 孕五脏五行之气,传之三人即自能飞,其状如禽,亦多品类。传入肾经,不可救治。
利药下虫后,其虫色白,可三十日服药补,其虫黄赤,可六十日服药补,其虫紫黑,
此病已极,可百二十日服药补。又云∶虫头赤者,食患人肉、可治,头口白者,食 患人髓,其病难治,只宜断后。故经曰∶六十日者,十得七八。八十日内治者,十 得三四。过此以往,未知生全,但可为子孙除害耳。
第一代为初劳病,谓初受其疾,不测病源,酒食加餐,渐觉羸瘦,治疗蹉跎,
乃成重病,医人不详其故,误药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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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虫形如婴儿,背上毛长三寸,在人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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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虫形如鬼状,变动在人脏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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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虫形如虾蟆,变动在人脏腑中。
以上诸虫,在人身中萦着之后或大或小,令人梦寐颠倒,魂魄飞扬,精神离散,
饮食不减,形容渐羸,四肢酸疼,百节劳倦,憎寒壮热,背膊拘急,头脑疼痛,
口苦舌干,面无颜色,鼻流清涕,虚汗常多,行步艰辛,眼睛多痛。其虫遇丙丁日 食起,醉归心俞穴中,四穴轮转,周而复始。候虫大醉,方可医灸,取出虫后,用 药补心。(此用守灵散)
第二代为觉劳病,谓传受此病,已觉病者患人,乃自知夜梦不祥,与亡人为伴 侣,醒后全无情思,昏沉似醉,神识不安,所食味辄成患害,或气痰发动,风毒所 加,四体不和,心胸满闷,日渐羸瘦,骨节干枯,或呕酸水,或者醋心,唇焦口苦,
鼻塞胸痛,背膊酸疼,虚汗常出,腰膝刺痛。如此疾状,早须医治,过时难疗,致 伤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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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虫形如乱丝,长三寸许,在人脏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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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虫形如蜈蚣,或似守宫,在人脏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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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虫形如虾蟹,在人脏腑中。
以上诸虫,在人身中,令人气喘,唇口多干,咳嗽憎寒,心烦壅满,毛发焦落,
气胀吞酸,津液渐衰,次多虚渴,鼻流清水,四肢将虚,脸赤面黄,皮肤枯瘦,腰 膝无力,背脊酸疼,吐血唾脓,语言不利,鼻塞头痛,胸膈多痰。重者心闷吐血,
僵仆在地,不能自知。其虫遇庚辛日食起,醉归肺俞穴中,四穴轮转,周而复始。
俟虫大醉,方可治医,取出其虫,补肺则瘥。(虚成散)
第三代为传尸劳病,谓传受病患自寻得知之,日渐消瘦,顿改容颜,日日 惶,
夜夜忧死,不遇良医,就死伊芳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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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虫形如蚊蚁,俱游人脏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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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虫形如蜣螂,大如碎血片,在人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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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虫形如刺 ,在人腹中。
以上诸虫,在人身中,令人三焦多昏,日常思睡,呕吐苦汁或吐清水,或甜 或苦,粘涎常壅,腹胀虚鸣,卧后多惊,口鼻生疮,唇黑面青,日渐消瘦,精神恍 惚,魂魄飞扬,饮食不消,气咽声干,目多昏泪。其虫遇庚寅日食起,醉归厥阴穴 中,四穴轮转,周而复始。俟虫大醉,方可治取,虫出之后,补气即瘥。
第四代 \r图\p01-e44a10.bm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