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大吕,夷则….),因转调法之不同,定弦反而不同) 述笛第七
丝声之度,长短不齐,今之琴徽可验也。[琵琶、三弦同。] 竹声之度,长短如一,(何意?)今之笛孔可验也。[箫管同。] 《续汉志》载京房之言曰:
“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竹声不可以度调,指管乐有管口补正问题。)准之状如瑟,则丝声也。其律之长短皆用准定之,但以准之尺为律之寸而已,非竹声真度也。[《史记》律数,亦是丝声,又在京房之前](意指用准所定之律,系丝声之度,而非竹声之度)自后儒者悉依其数以制律,故陈其义则可观,施于用则鲜合。而竹声真度,仅存于伶人(如晋协律中郎将列和)之口,太常之器(如四通十二笛),简编具在,无有深求其故者矣!
何谓伶人之口?列和之辞是也;何谓太常之器?梁武之笛是也。案,《宋书律志》载列和对荀勖之辞曰:[【晋书律志】同。]
“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 (长笛有七,由倍无射至姑洗,长律者每笛差二寸) 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短笛亦有七,由仲吕至应钟,长短者每笛差一寸) 又曰:
“太常东厢长笛长四尺二寸。” (应倍无射律) 又曰:
“笛孔率短一寸”,七孔声均。”(此指七短笛,七长笛则笛孔率短二寸) 又曰:
“声浊者用三尺二笛,声清者用二尺九笛。” 此盖列氏以来相传之旧轨也。
【隋书音乐志】载梁武帝十二笛之制曰: 黄钟笛长三尺八寸,(黄钟笛之前,当尚有更长之二笛,一名倍无射长四尺二寸,一名倍应钟长四尺,由倍无射至姑洗七笛,属长笛之五声二变) 大吕笛长三尺六寸,
太簇笛长三尺四寸,
夹钟笛长三尺二寸,
姑洗笛长三尺,(下有“一寸”二字,疑衍)。(因自黄钟笛至姑洗笛,五律率短二寸) 中吕笛长二尺九寸,
毅宾笛长二尺八寸,
林钟笛长二尺七寸,
夷则笛长二尺六寸,
南吕笛长二尺五寸,
无射笛长二尺四寸,
应钟笛长二尺三寸。
此盖窦公以来相传之遗则也。
自黄钟笛至姑洗笛,五律率短二寸,即列和所云 “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也。
列和又云
“东厢长笛长四尺二寸”,以其数推之,则黄钟笛之前,尚有二笛,盖长笛之五声二变也。(即列和所云“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自中吕笛至应钟笛,七律率短一寸,即列和所云“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也。(盖短笛之五声二变也)列和又云,“率短一寸,七孔声均”,以其器考之,则笛之差数,即笛孔之距,盖短笛之五声二变也。列和所云三尺二笛者,即梁武之夹钟笛也。列和所云二尺九笛者,即梁武之中吕笛也。(《宋书律志》谓三尺二笛应倍无射律,二尺九笛应黄钟律)。
故今时所用之笛,七孔相距,长短如一,与琴徽之相距不同,稽之古法正合。(否!民间匀孔笛,七孔相距,并非完全长短如一,也并非七平均律!)然则经生文士之辨论虽纷,而弦工吹师之授受又变也。荀勖不知竹声之度,异于丝声,乃依京房之术,妄以笛孔取则琴徽,
[见晋、宋二志。]
反讥列和作笛无法,无怪其十二笛当时不能用,后世不可行也。(否!荀勖之泰始笛,已作管口补正,目的正在于使竹声之度合于丝声之度,详见1995人民音乐出版社王子初【荀勖笛律研究】。之所以未见用者,可能是因为民间已惯用七匀孔律)后之论乐者,于箫笛之孔,漫不加察,岂知为竹声之关要乎?今之箫盖古之笛,今之笛盖古之横笛也。(十二枝的套笛,既古已有之,可见要奏燕乐28调之七均,并无问题!)
宫调之辨不在“起调”、“毕曲”说第八
起调、毕曲用某律,即为某调,始见于蔡(元定)氏《律吕新书》,盖因燕乐杀声而附会之者, [朱子所云《行在谱》,亦即燕乐之杀声]古无是也。
(福建)安溪李氏(光地,字晋卿1642-1718)论乐,笃(深)信不疑,彼盖不习于器数,因无足责焉耳。明荆川唐氏(顺之1507─1560)颇知于燕乐推寻,乃亦言宫调之辨惟在起调/毕曲,殊可哂(ㄕㄣv讥)也。夫沈存中(沈括)、姜尧章(姜夔)但言燕乐某宫调杀声用某字(否!姜白石但言住声,未言杀声,亦未言燕乐某宫调住声当用某字),非谓杀声用某字方为某宫调也,亦非谓宫调别无可辨,徒恃此而辨也。
如宫调别无可辨,徒以杀声辨之,则黄钟起调/毕曲谓之黄钟宫者,改作太簇起调/毕曲,又可谓之太簇宫,则宫调亦至无定不可据之物矣!(宫调非以起调/毕曲辨之,是不错的!但宫调以杀声辨之则更是对的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