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从武后之制,亦服三年之服,其过于古人,二也。《丧服篇》又曰:“不杖麻屦者,妇为舅姑。”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檀弓》上篇曰:“南宫舀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ヮ,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盖榛以为笄,长尺而总八寸。“正义谓以其为期之丧而杀于斩衰之服。《丧服小记》曰:”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余则否。“今从后唐之制,妇为舅姑亦服三年。其过于古人,三也。皆后儒所不敢议,非但因循国制,亦畏宰我短丧之讥。
若乃日月虽多,而衰戚之情不至焉,则不如古人远矣。
古人以祥为丧之终,中月而礻覃则在除服之后。故《丧服四制》言祥之日,鼓素琴,示民有终也。《檀弓》言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有子盖既祥而丝屦组缨。又曰:“祥而外无哭者,礻覃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自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孔子言:“逾月则其善。”而孟献子礻覃县而不乐,孔子曰:“献子加于人一等矣。”于是自礻覃而后,乃谓之终丧。王肃据《三年问》“二十五月而毕”,《檀弓》“祥而缟,是月礻覃,徙月乐”之文,谓为二十五月。
郑玄据《服问》“中月而礻覃”之文,谓为二十七月。《孝经援神契》曰:“丧不过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月,义断仁,示民有终。”故汉人丧服之制,谓之五五。《堂邑令费凤碑》曰“菲五五,衰杖其未除”,《巴郡太守樊敏碑》曰“遭离母忧,五五断仁”是也。
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三年,此从子制子也。父在为母齐衰杖期,此从夫制之也。家无二尊,而子不得自专,所谓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审此可以破学者之疑,而息纷纭之说矣。
父在为母,虽降为期,而心丧之实未尝不三年也。传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假令娶于三年之内,将使为之子者何服以见,何情以处乎?理有所不可也。抑其子之服于期,而申其父之不娶于三年。圣人所以损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
《檀弓》上篇:“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此自父在为母之制当然,疏以为出母者非。
《丧服小记》曰:“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礻覃。”山阴陆氏曰:“在父之室,为未娶者也。并礻覃祭不举,厌也。”
唐时武、韦二后皆发妇乘夫,欲除三纲,变五服,以申尊母之义。故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壬寅,天后上表,请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中宗神龙元年五月丙申,皇后表请天下士庶为出母三年服,其意一也。彼且欲匹二圣于天皇,陪南郊以亚献,而况区区之服制乎?玄宗开元七年八月癸丑,敕:“周公制礼,历代不刊。子夏为传,孔门所受。格条之内,有父在为母齐衰三年。此有为而为,非尊厌之义。与其改作,不如师古,诸服纪宜一依《丧服》旧文,可谓简而当矣。
”奈何信道不笃,朝令夕更。至二十四年。从韦纟舀之言,加舅母堂姨舅之服。天宝六载,又令出母终三年之服。而太和、开成之世,遂使附马为公主服斩衰三年。礼教之沦有由来矣。
自古以来,奸人欲蔑先王之礼法而自为者,必有其渐。天后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之请,其意在乎临朝也。故中宗景龙二年二月庚寅,大赦天下,内外五品以上母妻务加邑号一等,无妻者听授其女,而安乐公主求立为皇太女,遂进鸩于中宗矣。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子为改嫁母服丧三年。
洪武七年,虽定为母斩衰三年之制,而孝慈皇后之丧,次年正旦,皇太子、亲王、附马俱浅色常服,则尊厌之礼未尝不用也。惟夫二十七月之内,不听乐,不昏嫁,不卦举,不服官,此所谓心丧,固百世不可改矣。
《丧服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郑氏曰:“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此祖母之丧,厌于祖父者也。”
妇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于期,不贰斩也,然而心丧则未尝不三年矣,故曰:“与更三年丧不去。”
吴幼清《服制考详序》曰:“凡丧礼,制为斩、齐、功、缌服者,其文也;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者,其实也。中有其实而外饰之以文,是为情文之称;徒服其服而无其实,则与不服等尔。虽不服其服而有其实者,谓之心丧。心丧之实有隆而无杀。服制之文有杀而有隆,古之道也。愚尝谓服制当一以周公之礼为正,后世有所增改者,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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