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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日知录之馀-清-顾炎武-第8页


  禁造铜器
  《南史》: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夏四月甲子,初禁人车及酒肆器用铜。
  《代宗纪》:大历七年十二月王子,禁铸铜器。
  《旧唐书德宗纪》:贞元九年正月甲辰,禁卖剑、铜器。天下有铜山,任人采取,其铜官买。除铸镜外,不得铸造。
  《宪宗纪》:元和元年二月甲辰,以钱少,禁用铜器。
  《文宗纪》:开成三年六月癸丑,上御紫宸,谓宰臣曰:“币轻钱重,如何?”杨嗣复曰:“此事已久,不可遽变其法,法变则扰人,但禁铜器,斯得其要。”
  禁铜不过岭南
  《唐书宪宗纪》:元和四年,禁钱不过岭南。穆宗时,韩愈奏状亦言禁钱,不得出五岭。
  禁用铜钱
  《实录》:“洪武二十七年八月,诏禁用铜钱。时两浙之民重钱轻钞,多行折使,至有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者。福建、两广、江西诸处,大率皆然。由是物价涌贵,而钞法益坏不行。上乃谕户部尚书郁新曰:‘国家造钞,令与铜钱相兼行使,本以便民。比年以来,民心刁诈,乃以钱钞任意亏折行使,致令钞法不行,甚失立法便民之意。宜令有司,悉收其钱归官,依数换钞,不许更用铜钱行使。限半月内,凡军民商贾所有铜钱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弃毁者,罪之。’”
  正统十三年五月庚寅,禁使铜钱。时钞既通行,而市廛亦仍以铜钱交易,每钞一贯折铜钱二十文。监察御史蔡愈济以为言:“请出榜禁约,仍令锦衣卫、五城兵马司巡视,有以铜钱交易者,擒治其罪,十倍罚之。”上从其言。
  禁断新钱
  《宋书明帝纪》:泰始二年三月王子,断新钱,专用古钱。
  《颜竣传》:“景和元年,沈庆之启通私铸,由是钱货乱败。一千钱长不盈三寸,大小称此,谓之鹅眼钱。劣于此者,渭之蜒环钱,人水不沉,随手破碎,市井不复料数,不万钱不盈一掬,斗米一万,商贾不行,太宗初,惟禁鹅眼、蜒环,其徐皆通用。复禁民铸,官署亦废工,寻复并断,惟用古钱。”
  禁金银
  《实录》:“洪武三十年三月甲子,禁民间无以金银交易。时杭州诸郡,商贾不论货物贵贱,一以金银定价。由是钞法阻滞,公私病之,故有是命。”
  禁金银涂
  《宋书》:武帝永初二年正月丙寅,断金银涂。
  宋文帝元嘉三十年七月辛酉,诏曰:“百姓劳弊,徭赋尚繁,言念未乂,宜崇约损。凡用非军国,宜悉停功。可省细作并尚方雕文靡巧,金银涂饰,事不关实,严为之禁。”
  禁铜钉
  《宋书》:武帝永初二年正月己卯,禁丧事用铜钉。
  禁销钱为佛象
  《旧唐书》:“敬宗宝历元年十月庚于朔,河南尹王起奏:‘盗销钱为佛象者,请以盗铸钱论。’”
  禁毁钱为铜
  《宋史宁宗纪》:“开禧二年正月辛亥,诏坑户毁钱为铜者,不赦,仍籍其家,著为令。”
  禁兵器
  汉武帝时,丞相公孙弘奏言:“民不得挟弓弩。十贼扩弩,百吏不敢前,盗贼不辄伏辜,免脱者众,害寡而利多,此盗贼所以蕃也,禁民不得挟弓弩,则盗贼执短兵,短兵接则众者胜。以众吏捕寡贼,其势必得。盗贼有害无利,则莫犯法,刑错之道也。臣愚以为禁民毋得挟弓弩便。”上下其议,光禄大夫吾邱寿王对曰:“臣闻古者作五兵,非以相害,以禁暴讨邪也。安居则以制猛兽而备非常,有事则以设守卫而施行阵。及至周室衰微,上无明王,诸侯力政,强侵弱,众暴寡,海内捡敝,巧诈并生,是以知者陷愚,勇者咸怯,苟以得胜为务,不顾义理。故机变械饰,所以相贼害之具不可胜数。于是秦兼天下,废王道,立私议,灭诗书而首法令,去仁恩而任刑戮,堕名城,杀豪杰,销甲兵,折锋刃,其後民以耰鉏箠梃相挞击,犯法滋众,盗贼不胜,至于储衣塞路,群盗满山,卒以乱亡。故圣王务教化而省禁防,知其不足恃也。今陛下昭明德,建太平,举俊材,兴学宫,三公有司或由穷巷起白屋,裂地而封,字内日化,方外乡风。然而盗贼犹有者,郡国二千石之罪,非挟弓矢之过也。《礼》曰:‘男子生,桑弧蓬矢以举之,明示有事也。孔子曰:吾何执?执射乎?’大射之礼,自天子降及庶人,三代之道也。《诗》云:‘大侯既抗,弓矢斯张。射夫既同,献尔发功。’言贵中也。愚闻圣王合射以明教矣,未闻弓矢之为禁也。且所为禁者,为盗贼之以攻夺也。攻夺之罪死,然而不止者,大好之于重诛固不避也。臣恐邪人挟之而吏不能禁,良民以自备而抵法禁,是擅贼威而夺民救也。窃以为无益于禁奸,而废先王之典,使学者不得习行其礼,大不便,”书奏,上以难丞相弘,弘屈服焉。
  《旧唐书郑惟忠传》:“中宗即位,擢拜黄门侍郎。时议请禁岭南首领家畜、兵器,惟忠曰:‘夫为政,不可革其俗习,且《吴都赋》云:‘家有鹤膝,户有犀渠。如或禁之,岂无惊扰那?’遂寝。”
  元世祖中统三年三月,谕诸路,禁民间私藏军器。
  四年二月,诏私造军器者处死。民间所有,不输官者,与私造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