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无典册之文;不立庙奉祀,则无祝祭之辞。则虽正其名,岂有施于事者?顾言之不可不顺而已。【胡氏曰】濮议一案以子无爵父一语夺人主天性,罔极之恩,势不免龃龉无当耳。当时中书所据者仪礼丧服之文,不思所云为其父母者乃词穷而无可易,故道其实以成文,不当举以为据也。又引宣帝、光武皆称父为皇考,其说近是。然宣帝、光武不及所继之嫌,故得遂其尊称。濮议之时,太后固在也。进濮王为皇考,置太后何地?惜此论未决而罢,使后生不见礼义之准则也。
愚谓人情隆于所生,未为大失,然不可谓非私也。为臣子者必欲求其据于典礼,以明其非私,故其说多穿凿附会。避私之名,而有失礼之实,非爱君也。若俟太后崩,然后以所生皇考为定名,明示天下以不容己之情,则于礼无憾也。若明之睿宗犹唐之让帝、元之裕宗,未尝一日为君,自不能乱正统,礼之秩序固在也。两统之说,毋乃太激。
黄氏日钞曰,欧公被阴私之谤,皆激于当日主濮议之力。公集濮议四卷,又设为或问以发明之,滔滔数万言,皆以礼经为其父母一语。谓未尝因降服而不称父母耳。然既明言所后者三年,而于所生者降服,则尊无二上明矣。请所生父母者,盖本其初而名之,非有两父母也。未为人后之时,以生我者为父母。已为人后,则以命我者为父母。立言者于既命之后,而追本生之称,自宜因其旧以父母称,未必其人一时并称两父母也。公亦何苦力辨而至于困辱危身哉。
况帝王正统相传有自,非可常人比邪。
观先朝嘉靖之事,至于入庙称宗,而后知圣人制礼,别嫌明微之至也。永叔博闻之儒,而未见及此。学者所以贵乎格物。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谓所生之父母报之,亦为之服期也,重其继大宗也,故不以出降。 继父同居者
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虽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无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无再适人之妇。且有前后家东西家而为丧主者矣。假令妇年尚少,夫死,而有三五岁之子,则其本宗大功之亲自当为之收恤。又无大功之亲,而不许之从其嫁母,则转于沟壑而已。于是其母所嫁之夫,视之如子而抚之,以至于成人。此子之于若人也名之为何,不得不称为继父矣。长而同居,则为之服齐衰期。先同居而后别居,则齐衰三月,以其抚育之恩次于生我也。为此制者,所以寓恤孤之仁,而劝天下之人不独子其子也。
若曰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此后儒不得其说而为之辞。
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正义谓母年未七十尚与祭,非也。祭统曰,夫祭也者,必夫妇亲之。是以舅殁则姑老,【原注】内则。明其不与祭矣。【原注】夫人亚祼,母不可以亚子,故老而传事。虽老,固尝为主祭之人。而礼无二敬,故为宗子之母服则不为妻服。杜氏通典有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一条,云,孔瑚问虞喜曰,假使玄孙为后,玄孙之妇从服期,曾孙之妇尚存,缠缌麻,近轻远重,情实有疑。喜答曰,有嫡子者无嫡孙,又若为宗子母服,则不服宗子妇。
以此推之,若玄孙为后,而其母尚存,玄孙之妇犹为庶,不得传重。传重之服,理当在姑矣。宋庾蔚之【原注】唐志庾蔚之注,丧服要记五卷。谓,舅殁则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妇;至于祖服自以姑为嫡。与此条之意互相发明。
君之母妻
与民同者,为其君齐衰三月也。不与民同者,君之母妻,民不服,而尝仕者独为之服也。古之卿大夫有见小君之礼,【原注】如成公九年季文子如宋致女。复命,公享之。穆姜出于房再拜是也。而妻之爵服则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无服。 齐衰三月不言曾祖已上
宋沈括梦溪笔谈曰,丧服但有曾祖、曾孙而无高祖、玄孙。或曰,经之所不言,则不服。是不然。曾,重也。自祖而上者皆曾祖也,自孙而下者皆曾孙也,虽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则必为服丧三月。故虽成王之于后稷亦称曾孙,而祭礼祝文无远近皆曰曾孙。
礼记祭法言,适子、适孙、适曾孙、适玄孙、适来孙。左传,王子虎盟诸侯,亦曰,及而玄孙,无有老幼。【原注】僖公二十八年。玄孙之文见于记传者如此。【原注】史记孟尝君传,孙之孙为何?曰为玄孙。然宗庙之中并无此称。诗维天之命,骏惠我文王,曾孙笃之。郑氏笺曰,曾犹重也,自孙之子而下事先祖皆称曾孙。礼记郊特牲称曾孙某注,谓诸侯事五庙也,于曾祖已上称曾孙而已。【原注】信南山正义,自曾祖以至无穷,皆得称曾孙。
左传哀公二年,卫太子祷文王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