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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是推之,则古学渊源,师儒传授,承学流别,皆可考矣。《艺文》一志,实为学术之宗,明道之要,而列传之与为表里发明,此则用史翼经之明验也。而后人著录,乃用之为甲乙计数而已矣,则校雠失职之故也。
  ──右十三之三
  《易》部《古五子》注云:“自甲子至壬子,说《易》阴阳。”其书当互见於术数略之阴阳类。《灾异孟氏京房》,当互见於术数略之杂占,或五行类。
  ──右十三之四
  《书》部刘向、许商二家,各有《五行传记》,当互见於五行类。夫《书》非专为五行也,五行专家,则本之於《书》也;故必互见,乃得原委,犹《司马法》入《周官》之微意也。
  ──右十三之五
  《诗》部韩婴《诗外传》,其文杂记春秋时事,与诗意相去甚远,盖为比兴六义,博其趣也。当互见於《春秋》类,与虞卿、铎椒之书相比次可也。孟子曰:“《诗》亡,然后《春秋》作。”《春秋》与《诗》相表里,其旨可自得於韩氏之《外传》。史家学《春秋》者,必深於《诗》,若司马迁百三十篇是也。(屈贾、孟荀诸传尤近。)《诗》部又当互通於乐。
  ──右十三之六
  《礼》部《中庸说》,当互见《诸子略》之儒家类。诸记本非一家之言,可用裁篇别出之法,而文不尽传,今存大小戴二家之记,亦文繁不可悉举也。大约取刘向所定,分属制度者,可归故事,而附《尚书》之部;分属通论者,可归儒家,而入诸子之部。总持大体,不为钩釽割裂,则互见之书,各有攸当矣。
  ──右十三之七
  《乐》部《雅乐歌诗》四篇,当互见於《诗》部,及《诗赋略》之杂歌诗。
  ──右十三之八
  《春秋》部之《董仲舒治狱》,当互见於法家,与律令之书,同部分门。说已见前,不复置论。
  ──右十三之九
  《论语》部之《孔子三朝》七篇,今《大戴记》有其一篇。考刘向《别录》,七篇具出《大戴》之记,而刘、班未著所出,遂使裁篇与互注之意,俱不可以踪迹焉,惜哉!
  ──右十三之十
  《孝经》部《古今字》与《小尔雅》为一类。按《尔雅》,训诂类也,主於义理。《古今字》,篆隶类也,主於形体。则《古今字》必当依《史籀》、《苍颉》诸篇为类,而不当与《尔雅》为类矣。其二书不当入於《孝经》,已别具论次,不复置议焉。
  ──右十三之十一
  《乐》部旧有淮南刘向等《琴颂》七篇,班固以为重而删之。今考之《诗赋略》而不见,岂志文之亡逸邪?《春秋》部六“省《太史公》四篇。”其篇名既不可知,按《太史公》百三十篇,本隶《春秋》之部,岂同归一略之中,犹有重复著录,及裁篇别出之例邪?
  ──右十三之十二
  汉志诸子第十四
儒家部《周史六韬》六篇,兵家之书也。刘恕以谓“《汉志》列於儒家,恐非兵书。”今亦不可考矣。观班固自注:“或曰孔子问焉。”则固先已有所不安,而附著其说,以见刘部次於儒家之义耳。虽然,书当求其名实,不以人名分部次也。《太公》之书有武王问,不得因武王而出其书於兵家也。《汉志》归道家。刘氏《七略》,道家兵家互收。《内经》之篇有黄帝问,不得因黄帝而出其书於方技也。假使《六韬》果有夫子之问,问在兵书,安得遂归儒家部次邪?
  ──右十四之一
儒家部有《周政》六篇,《周法》九篇,其书不传。班固注《周政》云:“周时法度政教。”注《周法》云:“法天地,立百官。”则二书盖官《礼》之遗也。附之《礼》经之下为宜,入於儒家非也。大抵《汉志》不立史部,凡遇职官、故事、章程、法度之书,不入六艺部次,则归儒杂二家;故二家之书,类附率多牵混,惜不能尽见其书,校正之也。夫儒之职业,诵法先王之道,以待后之学者。因以所得,自成一家之言,孟荀诸子是也。若职官故事章程法度,则当世之实迹,非一家之立言,附於儒家,其义安取?
故《高祖》、《孝文》诸篇之入儒,前人议其非,是也。
  ──右十四之二
  儒家《虞氏春秋》十五篇,司马迁《十二诸侯年表序》作八篇;或初止八篇,而刘向校书,为之分析篇次,未可知也。然其书以《春秋》标题,而撰著之文,则又上采春秋,下观近世,而定著为书,抑亦《春秋》,之支别也。法当附著《春秋》,而互见於诸子。班《志》入仅著於儒家,惜其未习於史迁之叙列尔。
  ──右十四之三
  司马迁之叙载籍也,疏而理;班固之志《艺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