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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族父、族姑(谓族祖父之子)也,为从祖兄弟之子也,为族兄弟姊妹(谓族父之子,所谓三从兄弟姊妹)也,为曾孙、玄孙也,为外孙也,为从母兄弟姊妹(谓从母之子)也,为外兄弟(谓姑之子)也,为内兄弟(谓舅之子)也。其降服,则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而为其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则无服也。其义服,则为族曾祖母也,为夫兄弟之曾孙也,为族祖母也,为夫从兄弟之孙也,为族母也,为夫从祖兄弟之子也,为庶孙之妇也,士为庶母(谓父妾之有子者)也,为乳母也,为壻也,为妻之父母。
妻亡而别娶亦同。妻之亲母虽嫁出犹服也。为夫之曾祖、高祖也,为夫之从祖祖父母也,为兄弟孙之妇也,为夫兄弟孙之妇也,为夫之从祖父母也,为从父兄弟子之妇也,为夫从兄弟子之妇也,为夫从父兄弟之妻也。为夫之从父姊妹适人者,不降也。为夫之外祖父母也,为夫之从母及舅也,为外孙妇也。女为姊妹之子妇也,为甥妇也。○杨氏复曰:当增「为同爨也,为朋友也,为改葬也。大夫为贵妾也,士为妾有子也」。按通典汉戴德云:朋友有同道之恩,故加麻三月。
晋曹述初问:「有仁人义士,矜幼携养,积年为之,制服当无疑耶?」时徐邈答曰:「礼缘情耳。同爨缌,朋友麻。」又按:仪礼补服条同爨谓以同居生于礼,可许。既同爨而食合,有缌麻之亲。改葬为坟墓以他故崩坏,将亡失尸柩也。言改葬者,明棺物毁败,改设之,如葬时也。此臣为君也,子为父母也,妻为夫也,余无服。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缌三月而除之,谓葬时服之。又戴【「戴」原误作「载」,今改。】德云:「制缌麻具而葬,葬而除,谓子为父,妻妾为夫,臣为君,孙为祖后者也。
其余亲皆吊服。」补注:缌,丝也,治其缕细如丝也。又以藻治莩垢之麻为绖带,故曰缌麻。服制同小功,但用极细熟布为之。】
元按:杨注「改葬」条子为父也,僭添一母字。其制服必改葬时服之,葬后三月而除。盖一见尸柩,不啻初死,哀情不能自已,古人因定三月之服。杨注近是。若戴注葬后反除,是服在未改葬先矣,非。凡为殇服,以次降一等。【凡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应服期者,长殇降服大功九月,中殇七月,下殇小功五月。应服大功以下,以次降等。不满八岁为无服之殇,哭之以日易月。生未三月则不哭也。男子已娶、女子许嫁皆不为殇。
】凡男为人后、女适人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私亲之为之服也亦然。【女适人者降服,未满被出,则服其本服,已除则不复服也。凡妇服,夫党当丧而出则除之。○凡妾为其私亲,则如众人。○司马温公曰:「丧服小记云:『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未练而返则期,既练而返则遂之。』」补注按,丧服小记注:未练而出,当父母之丧未期而为夫所出也。既练而出,在父母小祥后被出也。】成服之日,主人及兄弟始食粥。【诸子食粥。
妻妾及期、九月疏食水饮,不食菜果。五月、三月者饮酒食肉,不与宴乐。自是无故不出,若以丧事及不得已而出入,男仆马布鞍,女素轿布帘。】凡重丧未除而遭轻丧,则制其服而哭之,月朔设位,服其服而哭之。既毕,返重服。其除之也,亦服轻服。若除重丧而轻服未除,则服轻服以终其余日。【朱子曰:「吕与叔集中一妇人墓志:凡遇功缌之丧,皆疏食终其月,此可为法。」问:「丧礼衣服之烦,逐时换去,如葬后换葛衫,小祥后换练布之类。今之墨衰可便于出入,而不合于礼经,如何?
」曰:「若能不出则不服之亦好,但要出外治事则只得服之。」问:「居丧为尊长强之以酒,当如何?」曰:「若不得辞则勉徇其意,亦无害,但不可至于醉。食已复初可也。」问:「坐客有歌舞者,如之何?」曰:「当起避。」○杨氏复曰:心丧三年。按仪礼父在为母期。注:子于母,虽为父屈而期,心丧犹三年。唐前上元元年武后上表,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丧。礼记师心丧三年。今服制令庶子为后者为其母缌,亦解官申心丧三年。母出及嫁,为父后者虽不服,申心丧三年。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不杖期,亦解官,申心丧三年。嫡孙,祖在,为祖母齐衰、杖期,虽期除,仍心丧三年。先生曰:「丧礼须从仪礼为正。如父在,为母期,非是薄于母,只为尊在其父,不可复尊在母,然亦须心丧三年。这般处皆是大项事,不是小节目,后来都失了,而今国家法,为所生父母,皆心丧三年,好。】○朝奠,【每日晨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