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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袁氏世范-宋-袁采*导航地图-第3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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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移其爱长者之心而更爱幼者。其憎爱之心, 从此而分,遂成迤逦。最幼者当可恶之时,下无可爱之者,父母爱无所移, 遂终爱之。其势或如此,为人子者,当知父母爱之所在。长者宜少让,幼者 宜自抑。为父母者又须觉悟稍稍回转,不可任意而行,使长者怀怨而幼者纵 欲,以致破家可也。
  祖父母多爱长孙  父母于长子多不之爱,而祖父母于长孙多极其爱。此理亦不可晓,岂亦 由爱少子而迁及之耶?
  舅姑当奉承
  凡人之子,性行不相远,而有后母者,独不为父所喜。父无正室而有宠 婢者亦然。此固父之昵于私爱,然为子者要当一意承顺,则天理久而自协。 凡人之妇,性行不相远,而有小姑者独不为舅姑所喜。此固舅姑之爱偏,然 为儿妇者要当一意承顺,则尊长久而自悟。或父或舅姑终于不察,则为子为 妇无可奈何,加敬之外,任之而已。
  同居贵怀公心
  兄弟子侄同居至于不和,本非大有所争。由其中有一人设心不公,为己 稍重,虽是毫末,必独取于众,或众有所分,在己必欲多得。其他心不能平, 遂启争端,破荡家产。驯小得而致大患。若知此理,各怀公心,取于私则皆 取于私,取于公则皆取于公。众有所分,虽果实之属,直不数十文,亦必均 平,则亦何争之有!
  同居长幼贵和
  兄弟子侄同居,长者或恃其长,陵轹卑幼。专用其财,自取温饱,因而 成私。薄书出入不令幼者预知。幼者至不免饥寒,必启争端。或长者处事至 公,幼者不能承顺,盗取其财,以为不肖之资,尤不能和。若长者总持大纲, 幼者分干细务,长必幼谋,幼必长听,各尽公心,自然无争。
  兄弟贫富不齐
  兄弟子侄贫富厚薄不同,富者既怀独善之心,又多骄傲;贫者不生自勉 之心,又多妒嫉,此所以不和。若富者时分惠其余,不恤其不知恩;贫者知 自有定分,不望其必分惠,则亦何争之有!
   分析财产贵公当
朝廷立法,于分析一事非不委曲详悉,然有果是窃众营私,却于典卖契中称“系妻财置到”,或诡名置产,官中不能尽行根究。又有果是起于贫寒,不因父祖资产自能奋立,营置财业。或虽有祖宗财产,不因于众,别自殖立私产,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至于经县、经州、经所在官府累十数年,各至破荡而后已。若富者能反思,果是因众成私,不分与贫者,于心岂无所慊!果是自置财产,分与贫者,明则为高义,幽则为阴德,又岂不胜如连年争讼,妨废家务,及资备裹粮,资绝证佐,与嘱托吏胥,贿赂官员之徒费耶!
贫者亦宜自思,彼实窃众,亦由辛苦营运以至增置,岂可悉分有之!况实彼之私财,而吾欲受之,宁不自愧!苟能知此,则所分虽微,必无争讼之费也。
   同居不必私藏金宝
人有兄弟子侄同居,而私财独厚,虑有分析之患者,则买金银之属而深藏之,此为大愚。若以百千金银计之,用以买产,岁收必十千。十余年后,所谓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百千又有息焉!用以典质营运,三年而其息一倍,则所谓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又三年再倍。……不知其多少,何为而藏之箧笥,不假此收息以利众也!余见世人有将私财假于众,使之营家而止取其本者,其家富厚,均及兄弟子侄,绵绵不绝,此善处心之报也。
亦有窃盗众财,或寄妻家,或寄内外姻亲之家,终为其人用过,不敢取索及取索而不得者多矣。亦有作妻家、姻亲之家置产,为其人所掩有者多矣。亦有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以自随者亦多矣。凡百君子,幸详鉴此,止须存心。
  分业不必计较
兄弟同居,甲者富厚,常虑为乙所扰。十数年间,或甲破坏,而乙乃增进;或甲亡而其子不能自立,乙反为甲所扰者有矣。兄弟分析,有幸应分人典卖,而己欲执赎,则将所分田产丘丘段段平分,或以两旁分与应分人,而己分处中,往往应分人未卖而己分先卖,反为应分人执邻取赎者多矣。有诸父俱亡,作诸子均分,而无兄弟者分后独昌,多兄弟者分后浸微者;有多兄弟之人不愿作诸子均分而兄弟各自昌盛,胜于独据全分者;有以兄弟累众而己累独少,力求分析而分后浸微,反不若累众之人昌盛如故者;
有以分析不平,屡经官求再分,而分到财产随即破坏,反不若被论之人昌盛如故者。世人若知智术不胜天理,必不起争讼之心。
  兄弟贵相爱
  兄弟义居,固世之美事。然其间有一人早亡,诸父与子侄其爱稍疏,其 心未必均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