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长而欺瞒其幼者有之,为幼而悖慢其长者有之。顾见义居而 交争者,其相疾有甚于路人。前日之美事,乃甚不美矣。故兄弟当分,宜早 有所定。兄弟相爱,虽异居异财,亦不害为孝义。一有交争,则孝义何在?
众事宜各尽心
兄弟子侄有同门异户而居者,于众事宜各尽心,不可令小儿、婢仆有扰 于众。虽是细微,皆起争之渐。且众之庭宇,一人勤于扫洒,一人全不之顾, 勤扫洒者已不能平,况不之顾者又纵其小儿婢仆,常常狼籍,且不容他人禁 止,则怒詈失欢多起于此。
同居相处贵爱
同居之人,有不贤者非理以相扰,若间或一再,尚可与辩。至于百无一 是,且朝夕以此相临,极为难处。同乡及同官亦或有此,当宽其怀抱,以无 可奈何处之。
友爱弟侄
父之兄弟,谓之伯父、叔父,其妻,谓之伯母、叔母。服制减于父母一等者,盖谓其抚字教育有父母之道,与亲父母不相远。而兄弟之子谓之犹子,亦谓其奉承报孝,有子之道,与亲子不相远。故幼而无父母者,苟有伯叔父母,则不至无所养;老而无子孙者,苟有犹子,则不至于无所归。此圣王制礼立法之本意。今人或不然,自爱其子,而不顾兄弟之子。又有因其无父母,欲兼其财,百端以扰害之,何以责其犹子之孝!故犹子亦视其伯叔父母如仇雠矣。
和兄弟教子善
人有数子,无所不爱,而于兄弟则相视如仇雠。往往其子因父之意遂不 礼于伯父、叔父者,殊不知已之兄弟即父之诸子,己之诸子,即他日之兄弟。 我于兄弟不和,则我之诸子更相视效,能禁其不乖戾否?子不礼于伯叔父, 则不孝于父亦其渐也。故欲吾之诸子和同,须以吾之处兄弟者示之。欲吾子 之孝于己,须以其善事伯叔父者先之。
背后之言不可听
凡人之家有子弟及妇女好传递言语,则虽圣贤同居,亦不能不争。且人 之做事不能皆是,不能皆合他人之意,宁免其背后评议?背后之言,人不传 递,则彼不闻知,宁有忿争?惟此言彼闻,则积成怨恨。况两递其言,又从 而增易之,两家之怨至于牢不可解。惟高明之人有言不听,则此辈自不能离 间其所亲。
同居不可相讥议
同居之人或相往来,须扬声曳履使人知之,不可默造。虑其适议及我, 则彼此愧惭,进退不可。况其间有不晓事之人,好伏于幽暗之处,以伺人之 言语。此生事兴争之端,岂可久与同居!然人之居处,不可谓僻静无人,而 辄讥议人,必虑或有闻之者。俗谓:“墙壁有耳。”又曰:“日不可说人, 夜不可说鬼。”
妇女之言寡恩义
人家不和,多因妇女以言激怒其夫及同辈。盖妇女所见不广不远,不公不平。又其所谓舅姑、伯叔、妯娌皆假合,强为之称呼,非自然天属。故轻于割恩,易于修怨。非丈夫有远识,则为其役而不自觉,一家之中乖变生矣。于是有亲兄弟子侄隔屋连墙,至死不相往来者;有无子而不肯以犹子为后,有多子而不以与其兄弟者;有不恤兄弟之贫,养亲必欲如一,宁弃亲而不顾者;有不恤兄弟之贫,葬亲必欲均费,宁留丧而不葬者;……其事多端,不可概述。
亦尝见有远识之人,知妇女之不可谏诲,而外与兄弟相爱常不失欢,私救其所急,私周其所乏,不使妇女知之。彼兄弟之贫者,虽深怨其妇女,而重爱其兄弟。至于当分析之际,不敢以贫故而贪爱其兄弟之财产者,盖由见识高远之人不听妇女之言,而先施之厚,因以得兄弟之心也。
婢仆之言多间斗
妇女之易生言语者,又多出于婢妾之间斗。婢妾愚贱,尤无见识,以言 他人之短失为忠于主母。若妇女有见识,能一切勿听,则虚佞之言不复敢进。 若听之信之,从而爱之,则必再言之,又言之,使主母与人遂成深仇,为婢 妾者方洋洋得志。非特婢妾为然,奴隶亦多如此。若主翁听信,则房族、亲 戚、故旧皆大失欢,而善良之仆佃,皆翻致诛责矣。
亲戚不宜频假贷
房族、亲戚、邻居,其贫者才有所阙,必请假焉。虽米、盐、酒、醋计 钱不多,然朝夕频频,令人厌烦。如假借衣服、器用,既为损污,又因以质 钱。借之者历历在心,日望其偿;其借者非惟不偿,又行行常自若,且语人 曰:“我未尝有纤毫假贷于他。”此言一达,岂不招怨怒。
亲旧贫者随力周济
应亲戚故旧有所假贷,不若随力给与之。言借,则我望其还,不免有所 索。索之既频,而负偿“冤主”反怒曰:“我欲偿之,以其不当频索,则姑 已之。”方其不索,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