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抵女子之心最为可怜,母家富而夫家贫,则欲得母家之财以与夫家; 夫家富而母家贫,则欲得夫家之财以与母家。为父母及夫者,宜怜而稍从之。 及其有男女嫁娶之后,男家富而女家贫,则欲得男家之财以与女家;女家富 而男家贫,则欲得女家之财以与男家。为男女者,亦宜怜而稍从之。若或割 贫益富,此为非宜,不从可也。
妇人年老尤难处
人言“光景百年,七十者稀”,为其倏忽易过。而命穷之人晚景最不易 过,大率五十岁前过二十年如十年,五十岁后过十年不啻二十年。而妇人之 享高年者,尤为难过。大率妇人依人而立,其未嫁之前,有好祖不如有好父, 有好父不如有好兄弟,有好兄弟不如有好侄;其既嫁之后,有好翁不如有好 夫,有好夫不如有好子,有好子不如有好孙。故妇人多有少壮享富贵而暮年 无聊者,盖由此也。凡其亲戚,所宜矜念。
收养亲戚当虑后患
人之姑、姨、姊、妹及亲戚妇人,年老而子孙不肖,不能供养者,不可 不收养。然又须关防,恐其身故之后,其不肖子孙却妄经官司,称其人因饥 寒而死,或称其人有遗下囊箧之物。官中受其牒,必为追证,不免有扰。须 于生前令白之于众,质之于官,称身外无馀物,则免他患。大抵要为高义之 事,须令无后患。
分给财产务均平
父、祖高年,怠于管干,多将财产均给子孙。若父、祖出于公心,初无偏曲,子孙各能戮力,不事游荡,则均给之后,既无争讼,必至兴隆。若父、祖缘有过房之子,缘有前母后母之子,缘有子亡而不爱其孙,又有虽是一等子孙,自有憎爱,凡衣食财物所及,必有厚薄,致令子孙力求均给,其父、祖又于其中暗有轻重,安得不起他日争端!若父、祖缘其子孙内有不肖之人,虑其侵害他房,不得已而均给者,止可逐时均给财谷,不可均给田产。
若均给田产,彼以为己分所有,必邀求尊长立契典卖,典卖既尽,窥觑他房,从而婪取,必至兴讼,使贤子贤孙被其扰害,同于破荡,不可不思。大抵人之子孙或十数人皆能守己,其中有一不肖,则十数人皆受其害,至于破家者有之。国家法令百端,终不能禁;父、祖智谋百端,终不能防。欲保延家祚者,览他家之已往,思我家之未来,可不修德熟虑以为长久之计耶?
遗嘱公平维后患
遗嘱之文皆贤明之人为身后之虑。然亦须公平,乃可以保家。如劫于悍 妻黠妾,因于后妻爱子中有偏曲厚薄,或妄立嗣,或妄逐子,不近人情之事, 不可胜数,皆所以兴讼破家也。
遗嘱之文宜预为
父、祖有虑子孙争讼者,常欲预为遗嘱之文,而不知风烛不常,因循不 决,至于疾病危笃,虽心中尚了然,而口不能言,手不能动,饮恨而死者多 矣。况有神识昏乱者乎!
置义庄不若置义学
置义庄以济贫族,族久必众,不惟所得渐微,不肖子弟得之不以济饥寒。 或为一醉之适,或为一掷之娱……致有以其合得券历预质于人,而所得不其 半者,此为何益?若其所得之多,饱食终日,无所用心,扰暴乡曲,紊烦官 司而已。不若以其田置义学及依寺院置度僧出,能为儒者择师训之,既为之 食,且有以周其乏。质不美者,无田可养,无业可守,则度以为僧。非惟不 至失所狼狈,辱其先德,亦不至生事扰人,紊烦官司也。
卷之中处己
人之智识有高下
人之智识固有高下,又有高下殊绝者。高之见下,如登高望远,无不尽 见;下之视高,如在墙外欲窥墙里。若高下相去差近犹可与语;若相去远甚, 不如勿告,徒费口颊尔。譬如弈棋,若高低止较三五著,尚可对弈,国手与 未识筹局之人对弈,果何如哉?
处富贵不宜骄傲
富贵乃命分偶然,岂宜以此骄傲乡曲!若本自贫窭,身致富厚,本自寒 素,身致通显,此虽人之所谓贤,亦不可以此取尤于乡曲。若因父祖之遗资 而坐享肥浓,因父祖之保任而驯致通显,此何以异于常人!其间有欲以此骄 傲乡曲,不亦羞而可怜哉!
礼不可因人轻重
世有无知之人,不能一概礼待乡曲,而因人之富贵贫贱设为高下等级。 见有资财有官职者则礼恭而心敬。资财愈多,官职愈高,则恭敬又加焉。至 视贫者、贱者,则礼傲而心慢,曾不少顾恤。殊不知彼之富贵,非我之荣, 彼之贫贱,非我之辱,何用高下分别如此!长厚有识君子必不然也。
穷达自两途
操履与升沉自是两途。不可谓操履之正,自宜荣贵,操履不正,自宜困 厄。若如此,则孔、颜应为宰辅,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