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义子当绝争端
贤德之人见族人及外亲子弟之贫,多收于其家,衣食教抚如己子,而薄俗乃有贪其财产,于其身后,强欲承重,以为“某人尝以我为嗣矣”。故高义之事使人病于难行。惟当于平昔别其居处,明其名称。若己嗣未立,或他人之子弟年居己子之长,尤不可不明嫌疑于平昔也。娶妻而有前夫之子,接脚夫而有前妻之子,欲抚养不欲抚养,尤不可不早定,以息他日之争。同入门及不同入门,同居及不同居,当质之于众,明之于官,以绝争端。若义子有劳于家,亦宜早有所酬。
义兄弟有劳有恩,亦宜割财产与之,不可拘文而尽废恩义也。
孤女财产随嫁分给
孤女有分,必随力厚嫁;合得田产,必依条分给。若吝于目前,必致嫁 后有所陈诉。
孤女宜早议亲
寡妇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内外亲戚有高义者,宁若与之议亲, 使鞠养于舅姑之家,俟其长而成亲。若随母而归义父之家,则嫌疑之间,多 不自明。
再娶宜择贤妇
中年以后丧妻乃人之大不幸。幼子稚女无与之抚存,饮食衣服,凡闺门 之事无与之料理,则难于不娶。娶在室之人,则少艾之心,非中年以后之人 所能御。娶寡居之人,或是不能安其室者,亦不易制。兼有前夫之子,不能 忘情,或有亲生之子,岂免二心!故中年再娶为尤难。然妇人贤淑自守,和 睦如一者不为无人,特难值耳。
妇人不必预外事
妇人不预外事者,盖谓夫与子既贤,外事自不必预。若夫与子不肖,掩蔽妇人之耳目,何所不至?今人多有游荡、赌博,至于鬻田园,甚至于鬻其所居,妻犹不觉。然则夫之不贤而欲求预外事何益也!子之鬻产必同其母而伪书契字者有之。重息以假贷而兼并之人,不惮于论讼,贷茶、盐以转贷,而官司责其必偿,为母者终不能制。然则子之不贤而欲求预外事何益也!此乃妇人之大不幸,为之奈何?苟为夫能念其妻之可怜,为子能念其母之可怜,顿然悔悟,岂不甚善!
寡妇治生难托人
妇人有以其夫蠢懦而能自理家务,计算钱谷出入,人不能欺者,有夫不 肖而能与其子同理家务,不致破家荡产者,有夫死子幼而能教养其子,敦睦 内外姻亲,料理家务,至于兴隆者,皆贤妇人也。而夫死子幼,居家营生最 为难事。托之宗族,宗族未必贤,托之亲戚,亲戚未必贤。贤者又不肯预人 家事,惟妇人自识书算而所托之人衣食自给,稍识公义,则庶几焉。不然, 鲜不破家。
男女不可幼议婚
人之男女,不可于幼小之时便议婚姻。太抵女欲得托,男欲得偶,若论 目前,悔必在后。盖富贵盛衰,更迭不常;男女之贤否,须年长乃可见。若 早议婚姻,事无变易固为甚善,或昔富而今贫,或昔贵而今贱,或所议之婿 流荡不肖,或所议之女很戾不检。从其前约则难保家,背其前约则为薄义, 而争讼由之以兴,可不戒哉!
议亲贵人物相当
男女议亲,不可贪其阀阅之高,资产之厚。苟人物不相当,则子女终身 抱恨,况又不和而生他事者乎!
嫁娶当父母择配偶
有男虽欲择妇,有女虽欲择婿,又须自量我家子女如何。如我子愚痴庸 下,若娶美妇,岂特不和,或有他事;如我女丑拙很妒,若嫁美婿,万一不 和,卒为其弃出者有之。凡嫁娶因非偶而不和者,父母不审之罪也。
媒妁之言不可信
古人谓“周人恶媒”,以其言语反复。给女家则曰:“男富。”给男家 则曰:“女美。”近世尤甚。给女家则曰:“男家不求备礼,且助出嫁遣之 资。”给男家则厚许其所迁之贿,且虚指数目。若轻信其言而成婚,则责恨 见欺,夫妻反目,至于仳离者有之。大抵嫁娶固不可无媒,而媒者之言不可 尽信。如此,宜谨察于始。
因亲结亲尤当尽礼
人之议亲,多要因亲及亲,以示不相忘,此最风俗好处。然其间妇女无 远识,多因相熟而相简,至于相忽。遂至于相争而不和,反不若素不相识而 骤议亲者。故凡因亲议亲,最不可托熟阙其礼文,又不可忘其本意,极于责 备,则两家周致,无他患矣。故有侄女嫁于姑家,独为姑氏所恶;甥女嫁于 舅家,独为舅妻所恶;姨女嫁于姨家,独为姨氏所恶,皆由玩易于其初,礼 薄而怨生,又有不审于其初之过者。
女子可怜宜加爱
嫁女须随家力,不可勉强。然或财产宽余,亦不可视为他人,不以分给。 今世固有生男不得力而依托女家,及身后葬祭皆由女子者,岂可谓生女不如 男也!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