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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鼓人为皋陶,长六尺有六寸”者,彼云“【韦军】人为皋陶”,先郑云:“【韦军】,书或为。”玄谓者以皋陶,名官,即陶字,从革,今云鼓人者,误。当作人,人掌鼓,後人误言鼓,鼓人自在《地官》,掌教六鼓矣。云“为皋陶”者,鼓木之名,其穹隆二十板,谓鼓木长六尺六寸,贾侍中彼解为晋鼓,引之者,证鼓东西长,工齐前面,於後有馀之义也。
  乃管《新宫》三终。(管,谓吹以播《新宫》之乐。其篇亡,其义未闻。笙从工而入,既管不献,略下乐也。立于东县之中。)  [疏]“乃管《新宫》三终”。  ○注“管谓”至“之中”。
○释曰:云:“管,谓吹”者,此云管,上云,故郑合为一事解之。云“其篇亡,其义未闻”者,以其堂下诗,故与《由庚》之等同亡,但上《由庚》、《由仪》之等有序无诗,同云有其义而亡其辞,此则辞义皆亡,故云其义未闻。云“笙从工而入”者,案《燕礼》云:“笙入,立于县中。”有笙入之文,此上下不见笙入之文,故知笙从工而入也。上云,解为竹,谓笙箫之属。竹即管也。今此经云管,已解为管,复云笙从工而入者,《燕礼》记云“下管《新宫》,笙入三成”。
则吹管者亦吹笙,故兼言笙,欲见笙管相将也。云“立于东县之中”者,《燕礼》笙入立于县中,则於此县而言,此辟射位,故知立于东县之中也。
  卒管。大师及少师、上工皆东坫之东南,西面,北上,坐。(不言县北,统於堂也。於是时,大乐正还北面立于其南。)  [疏]“卒管”至“上坐”。
  ○注“不言”至“其南”。
  ○释曰:工人前不即迁于东者,为管笙所作,不以无事乱有事,故待卒管。大师乃东坫西面北上坐,不言去堂,远近当如《乡射》迁工阼阶下之东南,堂前三,西面北上。云“不言县北,统于堂也”者,上云鼓北,不统於堂者,彼权立,非正位故也。
  摈者自阼阶下请立司正。(三爵既备,上下乐作,君将留群臣而射,宜更立司正以监之,察仪法也。)  [疏]“摈者”至“司正”。
  ○注“三爵”至“法也”。
○释曰:自此尽“北面立”,论将射,立司正察仪安宾之事。公许,摈者遂为司正。(君许其请,因命用之,不易之者,俱相礼,其事同也。)司正洗,洗角觯,南面坐奠于中庭。(奠觯者,著其位以显其事,威仪多也。)[疏]注“奠觯”至“多也”。○释曰:《燕礼》及此《射礼》,司正不以觯升而奠之於地,比《乡饮酒》及《乡射》为显,其威仪多,自此已後,还与二乡同也。升,东楹之东受命于公,西阶上北面命宾、诸公、卿大夫:“公曰‘以我安宾’。
”诸公、卿大夫皆对曰:“诺,敢不安!”(以我安者,君意殷勤,欲留之,以我故安也。)司正降自西阶,南面坐取觯,升酌散,降,南面坐奠觯,(奠於中庭故处。)兴,右还,北面少立,坐取觯兴,坐,不祭,卒觯,奠之,兴,再拜稽首,左还,南面坐取觯,洗,南面反奠于其所,北面立。(皆所以自昭明於众也。将於觯南北面则右还,於觯北南面则左还,如是,得从觯西往来也。必从觯西往来者,为君在阼不背之也。)
  司射次,袒、决、遂,执弓,挟乘矢於弓外,见镞於付,右巨指钩弦。(司射,射人也。次,若今时更衣处,张帏席为之。耦次在洗东南。袒,左免衣也。决,犹也,以象骨为之,著右巨指,所以钩弦而之。遂,射也,以朱韦为之,著左臂,所以遂弦也。方持弦矢曰挟。乘矢,四矢。付,弓杷也。见镞焉,顺其射也。右巨指,右手大擘,以钩弦,弦在旁,挟由便也。古文挟皆作接。)
  [疏]“司射”至“钩弦”。
  ○注“司射”至“作接”。
○释曰:自此至“于次”,论射事将至,誓射者及比三耦之事。云“司射,射人也”者,案《燕礼》“射人告具”,注云:“射人主此礼,以其或射。”又云:“射人纳宾。”又云:射人“请立司正,公许,射人遂为司正”。则射人、司正一人也。又云:“乃荐司正与射人一人。”注:“天子射人、司士皆下大夫二人,诸侯则上士,其人数亦如之。”又曰:“若射,则大射正为司射。”注:“大射正,射人之长。”此篇云“射人告具”,又曰“大射正摈”,自此以後皆止云“摈”。
摈者自阼阶下请立司正,公许,遂为司正,则此篇司正与大射正为一人也。下云:“公就物,小射正奉决、拾以笥,大射正执弓。”注云:“大射正舍司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