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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醴子、醴妇并《昏礼》礼宾,面位不同者,皆随时之便,故不同也。
  冠者升筵,坐。左执爵,右祭脯醢,祭酒,兴。筵末坐,啐酒。降筵,拜,宾答拜。冠者奠爵于荐东,立于筵西。(冠者立俟宾命,宾揖之,则就东序之筵。)  [疏]“冠者”至“筵西”。
  ○注“冠者”至“之筵”。
  ○释曰:此经虽用醴酒不同,其於行事与周礼醴子同,但位有异。彼一加讫入房,易服讫出房,立待宾容命。此则醮讫立於席西,待宾命为异,皆为更加皮弁也。云“兴。筵末坐,啐酒”者,为醮於客位敬之故也。《昏礼》礼宾与《聘礼》礼宾在西阶上啐醴者,《昏礼》注云“此筵不主为饮食起”,《聘礼》注云“糟醴不卒”,故也。冠子用醴拜,此醮子用酒亦拜者,以与醴子同是成人法。拜啐,故虽用醮亦拜啐也。
  彻荐、爵,筵尊不彻。(彻荐与爵者,辟後加也。不彻筵尊,三加可相因,由使也。)  [疏]“彻荐”至“不彻”。
  ○注“彻荐”至“便也”。
  ○释曰:云“彻荐与爵者,辟後加也”者,案下文云:“加皮弁,如初仪,再醮,摄酒,其他皆如初。”酒则云摄,明因前也。除酒之外,云其他如初,明荐爵更设是後加,卒设於席前也。故知前云彻荐爵,为辟後加也。  加皮弁,如初仪。再醮,摄酒,其他皆如初。(摄犹整也。整酒,谓挠之。今文摄为聂。)  [疏]“加皮”至“如初”。
  ○注“摄犹”至“为聂”。
  ○释曰:云“摄犹整也。整酒,谓挠之”者,案《有司彻》云“司官摄酒”,注云:“更洗益整顿之。”不可云洗,亦当为挠,谓更挠搅添益整顿,示新也。  加爵弁,如初仪。三醮,有乾肉折俎,哜之,其他如初。北面取脯,见于母。(乾肉,牲体之脯也。折其体以为俎。哜,尝之。)  [疏]“加爵”至“于母”。
  ○注“乾肉”至“尝之”。
○释曰:前二醮有脯醢,更加此乾肉折俎。言“哜之”者,哜谓至齿尝之。案下若杀再醮不言摄,此经再醮言摄,三醮不言摄,则再醮之後皆有摄,互文以见义也。云“取脯,见于母”者,亦东壁侠拜,与周同。案下文若杀已下,云卒醮取笾脯以降,此亦取笾脯。乾肉曰脯。云“乾肉,牲体之脯也”者,案《周礼腊人》云“掌乾肉凡田兽之脯腊”,郑注云:“大物解肆乾之谓之乾肉,若今梁州乌翅矣。薄析曰脯,捶之而施姜桂曰段。”若然,乾肉与脯别言。
若今梁州乌翅者,或为豚解而七体以乾之,谓之乾肉,及用之,将升于俎,则节折为二十一体,与《燕礼》同,故总名乾肉折俎也。
  若杀,则特豚,载合升,离肺实于鼎,设扃。(特豚,一豚也。凡牲皆用左胖,煮於镬曰亨,在鼎曰升,在俎曰载。载合升者,明亨与载皆合左右胖。离,割也,割肺者,使可祭也。可哜也。今扃为铉,古文为密。)  [疏]“若杀”至“扃”。
  ○注“特豚”至“为密”。
○释曰:上醮子用乾肉不杀,自此至取笾脯以降,论夏殷醮子杀牲之事,杀言“若”者,是不定之辞,杀与不杀俱得云若也。云“载合升”者,在鼎曰升,在俎曰载,载在後。今先言载,後言升,又合字在载升之,通事之者,欲见在俎、在镬俱曰合也。云“设扃”者,以茅覆鼎,长则束其本,短则编其中。案《冬官匠人》“庙门容大扃七个”,注云:“大扃,牛鼎之扃,长三尺。”又曰“闱门容小扃参个”,注云:“小扃,乡鼎之扃,长二尺。”皆依汉礼。
而知今此豚鼎之扃当用小扃也。云“特豚,一豚也”者,此特若《郊特牲》之特,皆以特为一也。云“凡牲皆用左胖”者,案《特牲》、《少牢》皆用右胖,《少仪》云:“大牢则以牛左肩折九个”。为归胙用左,则用右而祭之。《乡饮酒》、《乡射》主人用右体,生人亦与祭同用右者,皆据周而言也。此云用左,郑据夏殷之法,与周异也。但《士虞》丧祭用左,反吉故也。云“煮於镬曰亨”者,案《特牲》云:“亨于门外东方,西面北上。”注云:“亨,煮也。
亨豕鱼腊,以镬各一爨。《诗》云:谁能亨鱼,溉之釜ň。”是镬为亨也。云“在鼎曰升,在俎曰载”者,案《昏礼》云“特豚合升”,又云“侧载”,《特牲》亦云“卒载加匕于鼎”,《少牢》云“司马升羊,实于一鼎”,皆是在鼎曰升,在俎曰载之文。但在鼎直有升名,在俎则升、载两称也。故《少牢》云“升羊载右胖”,升豕其载如羊。《有司彻》亦云“乃升”,注云:“升牲体於俎也。”是在俎升、载二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