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之公币有:入郊劳币,一也;礼宾币,二也;致饔饩,三也;夫人归礼币,四也;侑食币,五也;再飨币,六也;夕币,七也;赠贿币,八也。此八者,皆主君礼赐使者,皆用束锦,故曰公币。宾之私币略有十九:主国三卿五大夫皆一,食有侑币,飨有酬币,皆用束锦,则是十六;有三卿郊赠,则十九也。其上介公币则有五:致饔饩,一也;夫人致礼币,二也;侑食币,三也;飨酬币,四也;郊赠币,五也。降於宾者,以其上介无郊赠币,又无礼宾币,又阙一飨币,故宾八,上介五也。
上介私币有十一:主国三卿五大夫,或飨或食不备,要有其一,则其币八也;又三卿皆有郊赠,如其面币,通前则十一也。主国下大夫尝使己国者,聘亦有币及之,则亦有报币之事,其数不定。士介四人直有郊赠报私币,主国卿大夫报士介私面,士介私币,数不甚明。云“礼於君者不陈”者,谓贿用束纺,礼用束帛、乘皮,不陈之者,以经云公币,又云上介公币,他介皆否。若礼於君者,一统於宾,不得云介之币,故知礼於君者不陈。必礼於君不陈,礼於己始陈者,以其礼於君者,是其正,故不陈之。
礼於己者,以其荣,故陈之。是以下注云:“不加於其皮上,荣其多。”是其义也。若然,聘君以币问卿,而其卿不见报聘君之币者,以其尊卑不敌,若报之,嫌其敌体故也。
束帛各加其庭实,皮左。(不加於其皮上,荣其多也。) [疏]注“不加”至“多也”。 ○释曰:此决初夕币时,束帛皆加于左皮上。今不言加於皮上者,若加於皮上,相掩蔽,故不加於皮上,荣其多也。 公南乡。(亦宰告于君,君乃朝服出门。左,南乡。) [疏]“公南乡”。
○注“亦宰”至“南乡”。
○释曰:此陈币,当如初夕币之时,管人布幕于寝门外,使者北面,众介立于其左,东上,卿大夫在幕东,西面北上,宰告於君,君朝服出门左,南乡,是以郑此注亦依夕币而言之。 卿进使者,使者执圭,垂缫,北面。上介执璋,屈缫,立于其左。(此主於反命,士介亦随入,并立,东上。) [疏]“卿进”至“其左”。
○注“此主”至“东上”。
○释曰:案上行聘礼之时,上介屈缫授宾,宾袭受之。今此宾执圭垂缫,宾则犭军,变於宾,彼国致命时也。上介执璋,屈缫者,变於宾故也。必变之者,反命致敬少於邻国致命时,故宾於君前得裼,见美为敬也。云“士介亦随入,并立,东上”者,此言“亦”者,亦初行受於朝时,君使卿进,使者入,众介随入,北面东上。此中虽不云士介入,明亦随入可知。
反命,曰:“以君命聘于某君,某君受币于某宫,某君再拜。以享某君,某君再拜。”(君亦揖使者进之,乃进反命也。某君,某国名也。某宫,若言桓宫、僖宫也。某君再拜,谓再拜受也。必言此者,明彼君敬君,己不辱命。) [疏]“反命”至“再拜”。
○注“君亦”至“辱命”。
○释曰:云“君亦揖使者进之,乃进反命也”者,亦谓亦受命於朝位,立定时,君揖,使者乃进受命,明反命亦然。某君某国名者,若云郑国君、齐国君。云“某宫,若言桓宫、僖宫”者,《左传》有桓宫之楹宫,是庙名。其受聘享於庙,故以宫言之。但受聘享在大祖庙,不在亲庙四,而云桓宫、僖宫者,略举庙名而言也。
宰自公左受玉。(亦於使者之东,同面并受也。不右使者,由便也。) [疏]“宰自公左受玉”。
○注“亦於”至“便也”。
○释曰:此言“亦”者,亦於出使初受玉时,宰“自公左授使者圭,同面”,注云:北面并授之。凡并授者,授由其右,受由其左。此中受由其右者,因东藏之便,故郑云“不右使者,由便也。” 受上介璋,致命亦如之。(变反言致者,若云非君命也。致命曰:“以君命聘於某君夫人,某君再拜,以享于某君夫人,某君再拜。”不言受币于某宫,可知,略之。) [疏]“受上”至“如之”。
○注“变反”至“略之”。
○释曰:云“变反言致者,若云非君命也”者,君与夫人聘於邻国君与夫人,各有所当。聘邻国君受命於君,今使者还,反命於君;聘於邻国夫人,当受命於夫人,使者还,反命於夫人。但妇人无外事,虽聘夫人,亦君命之。今使还反命,不云反命於君,变反言致命者,若本非君命,犹夫人之命然,故变反言致也。若然,夫人既无外事,而承君命聘邻国夫人者,以其夫妇一体,共事社稷,故下记云:“君以社稷,故在寡小君,拜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