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聘者遭已君之丧,行非常之礼事。云“接於主国”者,谓谒关人,关人告君,君使士请事,是接於主国矣。故“入境则遂”也。 赴者未至,则哭于巷,衰于馆。(未至,谓赴告主国君者也。哭于巷者,哭于巷门,未可为位也。衰于馆,未可以凶服出见人。其聘享之事,自若吉也。今文赴作计。) [疏]“赴者”至“于馆”。
○注“未至”至“作计”。
○释曰:“未至,谓赴告主国君者也”,以其本国遭丧,赴者有两使,一使告聘者,一使告主国。云“未可为位”者,以其赴主国之使未至,是以未可为位,受人吊礼。云“衰于馆未可以凶服出见人”者,对下经“赴者至,则衰而出”。云“其聘享之事,自若吉”者,下云受饔饩之礼,故知先行聘享,乃後受礼,以其主国未得赴告,故自若吉也。
受礼,(受饔饩也。)
[疏]“受礼”。
○注“受饔饩也”。
○释曰:上文遭主国之丧,宾唯饔饩之受,受礼亦饔饩之礼。 不受飨食。(亦不受加。)
[疏]“不受飨食”。
○注“亦不受加”。
○释曰:上文遭主国之丧,云“唯饔饩之受”,注云:“受正不受加也。”加,即此飨食也,故此云“亦不受加”也。 赴者至,则衰而出,(礼为邻国阙,於是可以凶服将事也。) [疏]“赴者”至“而出”。
○注“礼为”至“事也”。
○释曰:云“礼为邻国阙”者,案襄二十三年,《春秋左氏传》云:“杞孝公卒,晋悼夫人丧之,平公不彻乐,非礼也。礼,为邻国阙。”服注云:“邻国尚为之阙乐,况舅甥之亲乎?”若然,赴者至,主国君使者衰而出,则主国可以阙乐。云“於是可以凶服将事”者,谓主人所归礼,则宾可以凶服受之,其正行聘享,则著吉服矣。故《杂记》云“执玉不麻”是也。
唯稍受之。(稍,禀食也。)
[疏]“唯稍受之”。
○注“稍禀食也”。
○释曰:礼,君行师从,卿行旅从。从者既多,不可阙於稍食。案《周礼》每云“稍事”,皆谓米禀以其稍稍给之,故谓米禀为稍。 归,执圭复命于殡,升自西阶,不升堂。(复命于殡者,臣子之於君父,存亡同。) [疏]“归执”至“升堂”。
○注“复命”至“亡同”。
○释曰:自此尽“即位踊”,论使者丧,还执圭还国复命之事。云“臣子之於君父,存亡同”者,案《礼记》奔父母之丧,升自西阶。此复命於殡,亦升自西阶法。生时出必告,反必面,故云臣子於君父存亡同也。 子即位,不哭。(将有告请之事,宜清净也。不言世子者,君薨也。诸臣待之,亦皆如朝夕哭位。) [疏]“子即位不哭”。
○注“将有”至“哭位”。
○释曰:云“不言世子者,君薨也”者,案《公羊传》:“君存称世子,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逾年称君。”案上文称世子,此文单称子,是知其君薨,故君不称某,而与此既葬同号者,以其既不得称世子,略云子而已。故不言某,其实正法称子某,是以《杂记》在殡待邻国之使皆称某。云“诸臣待之,亦皆如朝夕哭位”者,但臣子一列,上下文唯言子,不言群臣,与子同。知如朝夕哭位者,案《奔丧》云:奔父之丧在家者,待之皆如朝夕哭位,故知此亦然。
辩复命,如聘。(自陈币至于上介,以公赐告,无劳。) [疏]“辩复命如聘”。
○注“自陈”至“无劳”。
○释曰:言“辩复命如聘”者,上文君存时,使者复命,自陈公币已下,至赐告之等,今复命於殡所,亦尽陈之,故言“辩”。知“无劳”者,劳主君出命,今君薨,不可代君出命,故知无劳也。 子臣皆哭。(使者既复命,子与群臣皆哭。) [疏]“子臣皆哭”。
○注“使者”至“皆哭”。
○释曰:此据子在位哭,亦兼群臣,故郑云“子与群臣皆哭”。 与介入,北乡哭。(北乡哭,新至别於朝夕。) [疏]“与介入北乡哭”。
○注“北乡”至“朝夕”。
○释曰:使者升阶复命讫,不见出文,而言与介入者,以其复命之时,介在币南,北面,去殡远,复命讫,除去币,宾更与介前入近殡,北乡哭,乡内为入,故云“与介入,北乡哭”也。云“北乡哭,新至别於朝夕”者,朝夕哭位在阼阶下,西面,今於殡前北乡,故云别於朝夕也。
出,袒括发。(悲哀变於外,臣也。) [疏]“出袒括发”。
○注“悲哀变於外臣也”。
○释曰:案《奔丧》云“至於家,入门左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