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七鼎”至“作密”。
○释曰:云“七鼎,一大牢也”者,案《聘礼》致飧与饔饩皆九鼎,此亦一大牢而七鼎者,此食礼轻,无鲜鱼、鲜腊,与《聘礼》“腥一牢鼎七”同也。云“甸人,冢宰之属,兼亨人”者,案《天官》有甸师氏,兼有亨人,皆属冢宰。彼天子礼,诸侯比天子为兼官,故甸人兼亨人也。必使甸人陈鼎兼亨人者,案《亨人职》云“掌共鼎镬”,又案《甸师职》云掌“帅其徒以薪蒸,役外内饔之事”,故使甸人兼亨人陈鼎。若然,案《少牢》“羹定饔人陈鼎”者,以其无甸人官,故饔人陈鼎也。
《既夕士礼》云“甸人抗重”,又云“甸人筑今坎”,以士无臣,使属吏摄甸人之事,非谓置此官也。云“凡鼎,盖以茅为之”者,诸文多言鼎,皆不言所用之物,此经虽言“若束若编”,亦不指所用之体,故郑云“盖”以疑之。然必知用茅者,《诗》曰:“白茅苞之。”《尚书》孔传云:“苴以白茅。”茅是白之物,故疑用茅也。
设洗如飨。(必如飨者,先飨後食,如其近者也。飨礼亡,《燕礼》则设洗於阼阶东南。古文飨或作乡。) [疏]“设洗如飨”。
○注“必如”至“作乡”。
○释曰:云“必如飨者,先飨後食,如其近者也”,郑据此文行食礼,而云如飨,明先飨,设洗讫,乃後食,故乡前如之,是先飨後食也。案《聘礼》云“公於宾,壹食再飨”,则食在飨前矣。不言如《燕礼》者,飨食在庙,燕在寝,则是飨食重,先行之。故二者自相先後,是以不得用《燕礼》决之也。引《燕礼》者,欲见设洗之法,燕与飨食同,故无飨礼,引《燕礼》而言也。
小臣具,在东堂下。(为公盥也。公尊,不就洗。小臣於小宾客飨食,掌正君服位。) [疏]“小臣”至“堂下”。
○注“为公”至“服位”。
○释曰:知此“为公盥”者,案《特牲》尸尊,不就洗,盥用,故知此所设亦为公盥,不就洗也。云“小臣於小宾客飨食,掌正君位”者,按《夏官小臣职》云“小祭祀,宾客飨食”,如大仆之法。此诸侯之聘客飨食,故亦小臣掌之也。
宰夫设筵,加席、几。(设筵於户西,南面而左几。公不宾至授几者,亲设氵音酱,可以略此。) [疏]“宰夫”至“席几”。
○注“设筵”至“略此”。
○释曰:云“设筵於户西,南面而左几”者,以其宾在户牖之,南面,又生人左几,异於神右几故也。云“公不宾至授几者,亲设氵音酱,可以略此”者,决《聘礼》礼宾时,公亲授几者,以无设氵音酱之事故也。故下记云“不授几”,郑云“异於醴也”。
无尊。(主於食,不献酬。)
饮酒、浆饮,俟于东房。(饮酒,清酒也。浆饮,浆也。其俟奠於丰上也。饮酒先言饮,明非献酬之酒也。浆饮先言浆,别於六饮也。) [疏]“饮酒”至“东房”。
○注“饮酒”至“饮也”。
○释曰:云“饮酒,清酒也”者,按《周礼酒正》注先郑云:“清酒,祭祀之酒。”後郑从之。则此宾客用之者,优宾故也。云“浆饮,浆也”者,之言载,以其汁滓相载,故云。汉法有此名故也。云“其俟奠於丰上也”者,下云“饮酒实於觯,加于丰”是也。此云奠,即彼加也。云“饮酒先言饮,明非献酬之酒也”者,以其《乡饮酒》、《燕礼》等献酬之酒皆不言饮,饮之,可知此拟口,故言饮,是异於献酬酒故也。是以《酒人》云:“共宾客之礼酒、饮酒。
”郑注云:“礼酒,飨燕之酒。”不言饮食之酒,云饮,亦是其义也。云“浆饮先言浆,别於六饮也”者,按《浆人》云:“共王六饮,水、浆、醴、凉、医、酏。”彼先云六饮,後云水浆,与此先云浆不同,故云先云浆别於六饮。必别於六饮者,彼六饮为渴而饮,此浆为口,不为渴,故异之。
凡宰夫之具,馔于东房。(凡,非一也。饮食之具,宰夫所掌也。酒浆不在凡中者,虽无尊,犹嫌在堂。) [疏]“凡宰”至“东房”。
○注“凡非”至“在堂”。
○释曰:云“酒浆不在凡中者,虽无尊,犹嫌在堂”者,以其酒浆常在堂,若不特言之,则凡中不含之,言谓酒浆仍在堂,故上特言之。 公如宾服,迎宾于大门内。(不出大门,降於国君。) [疏]“公如”至“门内”。
○注“不出”至“国君”。
○释曰:自此尽“阶上北面再拜稽首”,论主君迎宾入拜至之事。云“不出大门,降於国君”者,按《周礼司仪》云:“将币,交摈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