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不言之,至此乃注者,彼亦是异於上,不言者,以下文更有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亦是异於上。同是斩衰,而有二文皆异,故不得言异於上,直注云:“此妻妾女子子异於男子而已。此则虽是别章,唯此二事异於上,故得言之也。此《不杖章》轻於上礻覃杖,故次之。又云此章与上章虽杖与不杖不同,其正服齐衰裳皆同五升而冠八升则不异也。必知父在为母不衰四升,冠七升,与上三年齐衰同者,见郑注《杂记》云:“士以臣从君服之齐衰,为其母与兄弟。
”是父在,为母与兄弟同正服五升,八升之验也。又郑注《服问》云“为母既葬衰八升”,是初死衰五升,冠八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八升,冠九升,是亦为母同正服衰五升之验也。又案此章云“不杖麻屦”,郑云“言其异於上”,则上章下疏衰之等亦同,又是为母同正服五升之验也。案下记云齐衰四升冠七升,及《传》云为母既虞,受衰七升者,唯据上章父卒为母齐衰三年者也。
祖父母。
[疏]“祖父母”。
○释曰:孙为之服丧服条例,皆亲而尊者在先,故《斩章》先父三年,齐衰先母,此不杖期先祖,亦是其次。若然,此章有降、有正、有义服之本制,若为父期,祖合大功,为父母加隆至三年,祖亦加隆至期,是以祖在於章,首得其宜也。 传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疏]“传曰”至“尊也”。
○释曰:云“何以期也至尊也”者,此据母而问,所生之母至亲,唯期而已,祖为孙止大功,孙为祖既疏,何以亦期。答云“至尊也”者,祖为孙降至大功,似父母於子降至期,祖虽非至亲,是至尊,故期。若然,不云“祖至尊”,而直云“至尊”者,以是父之至尊,非孙之至尊,故直云至尊也。
世父母、叔父母。
[疏]“世父母叔父母”。
○释曰:世叔既卑於祖,故次之。伯言世者,欲见继世为昆弟之子,亦期。不言报者,以昆弟之子犹子,若言报为疏,故不言报也。传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与尊者一体也。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片半】合也;昆弟,四体也。故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有馀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
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宗者,世父为小宗典宗事者。资,取也。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传曰”至“名服也”。○释曰:传发“何以期”问比例者,雷氏云:“非父之所尊,嫌服重,故问也。”不直云“何以言世父叔父”者,以经总言而传离释,故二文欲别问也。云“与尊者一体也”者,虽非至尊,既与尊者为一体,故服期。不言与父为一体者,直言尊者,明父为一体也,为与一尊,故加期也。云“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者,以世叔父与二尊为体,故加期。昆弟之子无此义,何以亦期?故怪而致问也。云“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者,凡得降者,皆由已尊也,故降之。
世叔非正尊,故生报也。云“父子一体”已下云云,传云此者,上既云一体,故传又广明一体之义,凡言“体”者,若人之四体,故传解父子、夫妻、兄弟,还比人四体而言也。云“父子一体也”者,谓子与父骨血是同为体,因其父与祖亦为一体,又见世叔与祖亦为一体也。云“夫妻一体也”者,亦见世叔母与世叔父为一体也。云“昆弟一体也”者,又见世叔与父亦为一体也。故马云:言一体者,还是至亲,因父加於世叔,故云昆弟一体。因世叔加於世叔母,故以夫妻一体也。
因上世叔是旁尊,故以下广明尊有正有旁之义也。人身首足为上下,父子亦是尊卑之上下,故父子比於首足。因父子兼见祖孙,故马云首足者,父尊若首,加祖在期,子卑若足,曾孙在缌也。云“夫妇【片半】合也”者,《郊特牲》云“天地合而后万物兴焉”,是夫妇半合,子胤生焉,是半合为一体也。云“昆弟四体也”者,四体谓二手、二足,在身之旁,昆弟亦在父之旁,故云四体也。云“故昆弟之义无分”者,此传兄弟有合离之义,以手足四体本在一身,不可分别。
若昆弟共成父身,亦不可分别,是昆弟之义不合分也。云“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者,昆弟理不合分,然而分者,则辟子之私也,使昆弟之子各自私朝其父,故须分也。云“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者,《内则》云:“子事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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