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初鸣,咸盥漱,栉纟丽笄总。”朝事父母,若兄弟同在一宫,则尊崇诸父之长者。第二已下,其子不得私其父,不成为人人之子之法也。云“故有东宫有西宫”云云,案《内则》云:“命士以上,父子异宫。”不命之士,父子同宫,纵同宫亦有隔别,亦为四方之宫也。云“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者,二母是路人,以来配世叔父,则生母名,既有母名,则当随世叔而服之,故云以名服也。
○注“宗者”至“如之”。
○释曰:案《丧服小记》云:“继别为大宗,继祢为小宗。”大宗继别子之後,百世不迁之宗,在五服之中者,族人为之月如邦人,如为齐衰,《齐衰三月章》宗子是也。小宗有四,皆据五服之内,依常著服。五世别高祖,则别事亲者。今宗子在《期章》之内,明非大宗子,是世父为小宗典宗事者也。云“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者,《大功章》云“为姑嫁大功”,明未嫁在此《期章》。若然,不见姑者,雷云:不见姑者,欲见时早出之义。
大夫之子为妻。
[疏]“大夫之子为妻”。
○释曰:云“大夫之子为妻”,在此《不杖章》,则上《杖章》为妻者是庶子为妻,父没後子亦为妻杖,亦在彼章也。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杖也?父在则为妻不杖。(大夫不以尊降妇者,重也。凡不降者,谓如其亲服服之。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
[疏]“传曰”至“不杖”。
○释曰:怪所以期,发比例而问者。大夫众子为妻皆大功,今令子为妻期,故发问也。云“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大功章》有妇,注云:“子之妻。”是父不降妇也。云子亦不敢降者,谓不敢降至大功,与庶子同也。云“何以不杖也”者,既不降,怪不杖,故发问也。“父在为妻不杖”者,父为子之妇为丧主,故子不敢伸而杖也。《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妇。”是大夫为妇为丧主也,故子不杖也。
若然,此子为妻通贵贱,今不云“长子”通上下而云“子”,唯据大夫者,以五十始爵,为降服之始,嫌降妇,其子亦降其妻,故明。举大夫不降,天子诸侯虽尊,不降可知。
○注“大夫”至“出降”。
○释曰:云“大夫不以尊降妇者,重也”者,此解经文所不降子之妇,对大夫为庶子之妇小功,是尊降也。云“凡不降者谓如其亲服服之”者,谓依五服常法服之。云“降有四品”者,郑因传有降、不降之文,遂总解《丧服》上下降服之义。云“君大夫以尊降”者,天子诸侯为正统之亲,后夫人与长子、长子之妻等不降,馀亲则绝。天子诸侯绝者,大夫降一等,即大夫为众子大功之等是也。云“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者,此非身自尊,受父之厌屈以降,无尊之妻。
下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纟原缘,为其妻纟原冠葛带麻衣”,父卒乃大功是也。大夫之子即《小功章》云“大夫之子为从父昆弟在小功”皆是也。云“公之昆弟以旁尊降”者,此亦非己尊旁及昆弟,故亦降其诸亲,即《小功章》云“公之昆弟为从父母昆弟”是也。案《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母妻昆弟”,传曰:“先君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若然,公之昆弟有两义,既以旁尊,又为馀尊厌也。云“为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者,谓若下文云“为人後者为其父母报”,又下文云“女子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为父後者”,此二者是出也。
凡大夫之服,例在正服後,今在昆弟上者,以其妻本在杖期,直以父为主,故降入《不杖章》,是以进之在昆弟上也。
昆弟。(昆,兄也。为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昆弟”。
○注“昆兄”至“如之”。
○释曰:昆弟卑於世叔,故次之,此亦至亲以期断。云“昆,兄也”者,昆,明也,以其次长,故以明为称弟。弟也,以其小,故以次弟为名。云“为姊妹在室亦如之”者,义同於上,姑在室也。 为众子。(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为大功。天子、国君不服之。《内则》曰:“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子、庶子已食而见,必循其首。”) [疏]“为众子”。
○注“众子”至“其首”。
○释曰:众子卑於昆弟,故次之,注兼云女子之义,如上姑姊妹。但上注郑云“在室”,此不云在室可知,故略不言也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