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见《公羊传》云:“锡者何?赐也。命者何?加我服也。”又案《觐礼》“诸公奉箧服,加命书於其上”,以命侯氏,是命者加爵服之名也。云“自士至上公凡九等”者,不据爵,皆据命而言,故《大宗伯》云:“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壹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赐则,六命赐官,七命赐国,八命作牧,九命作伯。”伯则分陕上公者,是九等者也。以其《典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大国孤四命,公侯伯卿三命,大夫再命,士一命;
子男卿二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二命,下士一命。此经虽无士,郑总解天子诸侯命臣、后夫人命妻之事,故兼言士也。云“君命其夫”者,君中总天子诸侯。云“后夫人亦命其妻矣”者,案《礼记》云:“夫人不命於天子,自鲁昭公始也。”由昭公娶同姓不告天子,天子亦不命,明臣妻皆得后夫人命也。郑言此者,经云命夫命妇,不辨天子诸侯之臣,则天子诸侯下但是大夫,大夫妻皆是命夫、命妇也。
云“此所为者凡六大夫六命妇”者,六大夫,谓世父一也,叔父二也,子三也,昆四也,弟五也,昆弟之子六也;六命妇者,世母一也,叔母二也,姑三也,姊四也,妹五也,女子子六也。云“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谓姑姊妹女子子也”,郑言此者,经六命妇中有世母、叔母,故郑辨之,以其世母、叔母无主有主皆为之期,故知唯据此四人而言也。云“其有祭主者如众人”者,自为大功矣。云“唯子不报,男女同不报尔”者,以其男女俱为父母三年,父母唯为长子斩,其馀降,何得言报,故知子中兼男女,是知传唯据女子子失之矣。
云“大夫曷为不降命妇者,据大夫於姑姊妹女子子,既以出降,其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者,此亦六命妇中有二母,故郑辨之也。云“夫尊於朝”已下,郑亦解姑姊妹女子子之夫,贵与已同之义。若然,案《曲礼》云:“四十强,而仕,五十艾,服官政,为大夫。”何得大夫子又为大夫?又何得为弟之子为大夫者?五十命为大夫,自是常法,大夫之子有德行茂盛者,岂待五十乃命之乎?是以《殇小功》有大夫为其昆弟之长殇,大夫既为兄弟殇,明是幼为大夫。
举此一隅,不得以常法相难也。
大夫为祖父母、孙为士者,
[疏]“大夫”至“为士者”。 ○释曰:祖与孙为士卑,故次在此也。 传曰: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与也。(不敢降其祖与,则可降其旁亲也。) [疏]注“不敢”至“亲也”。 ○释曰:大夫以尊降其旁亲,虽有差约,不显著,故於此更明之。经云不降祖与,明於馀亲降可知,大夫降旁亲明矣。 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
[疏]“公妾”至“父母”。
○释曰:以出嫁为其父母,亦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云“公”,谓五等诸侯皆有八妾,士谓一妻一妾,中间犹有孤,犹有卿大夫妻,不言之者,举其极尊卑,其中有妾,为父母可知。 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与?《春秋》之义,“虽为天王后,犹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於父母,此传似误矣。礼,妾从女君而服其党服,是嫌不自服期父母,故以明之。) [疏]“传曰”至“遂也”。
○释曰:传曰“何以期也”,问者,以公子为君厌,为己母不在五服,又为己母党无服。公妾既不得体君,君不厌,故妾为父母得伸,遂而服期也。 ○注“然则”至“明之”。
○释曰:郑欲破传义,故据传云“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然则女君体君者,有以尊降其父母者与,言“与”,犹不正执之辞也。云“《春秋》之义”者,案桓九年《左传》云“纪季姜归于京师”,杜云:“季姜,桓王后也。季,字姜。纪,姓也。书字者,伸父母之尊。”是王后犹不待降父母,是子尊不加父母。传何云妾不得体君乎?岂可女君降其父母,是以云“传似误矣”。言“似”,亦是不正执,故云似,其实误也。云“礼妾从女君而服其党服”者,《杂记》文也。
云“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者,郑既以郑为误,故自解之。郑必不从传者,一则以女君不可降父母,二则经文兼有卿大夫士,何得专据公子以决父母乎?是以传为误也。
疏衰裳齐、牡麻,无受者。(无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轻服受之。不著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也。《小记》曰:“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履。”) [疏]“疏衰”至“受者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