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曰:此《齐衰三月章》以其义服,日月又少,故在《不杖章》下。上皆言冠带,此及下传大功皆不言冠带者,以其轻,故略之。至正大功言冠,见其正犹不言带,缌麻又直言缌麻,馀又略之。若然,《礼记》云齐衰居垩室者,据期,故谯周亦云:“齐衰三月,不居垩室。”
○注“无受”至“绳履”。
○释曰:云“无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轻服受之”者,凡变除,皆因葬练祥乃行。但此服至葬即除,无变服之理,故云服是服而除。若大功已上,至葬後以轻服受之。若斩衰三升,冠六升,葬後受衰六升,是更以轻服受之也。云“不著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也”者,大夫士三月葬,此章皆三月葬後除之,故以三月为主。三月者,法一时天气变,可以除之。但此经中有寄公为所寓,又有旧君,旧君中兼天子诸侯,又有“庶人为国君”,郑云:“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也。
”但天子七月葬,诸侯五月葬,为之齐衰者,皆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之,葬後乃除,是以不得言少以包多,亦不得言多以包少,是以不著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故也。云“《小记》”者,彼记人见此丧服齐衰三月,与大功皆不言屦,故解此二章同绳屦。是以郑还引之,证此章著绳屦也。
寄公为所寓。(寓,亦寄也。为所寄之国君服。) [疏]“寄公为所寓”。
○注“寓亦”至“君服”。
○释曰:此章论义服,故以疏者为首,故寄公在前。言寓亦寄者,《诗式微》云:“黎侯寓於卫。”寓即寄,其义同,故云“寓亦寄也”。作文之势,不可重言,寄公为所寄,故云寓也。 传曰: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何以为所寓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诸侯五月而葬,而服齐衰三月者,三月而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既葬而除之。) [疏]“传曰”至“同也”。
○释曰:传依上例,执所不知称者何,问比例者等,是诸侯各有国土,而寄在他国,故发问也。“失地之君也”,答辞也。失地君者,谓若《礼记射义》贡士不得其人数有让,数有让,黜爵削地,削地尽,君则寄在他国。《诗式微》“黎侯寓於卫”,彼为狄人所迫逐,寄在卫,黎之臣子劝以归,是失地之君,为卫侯服齐衰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葬讫,乃除也。云“言与民同也”者,以客在主国,得主君之恩,故报主君与民同。则民亦服之三月,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既葬讫,乃除也。
○注“诸侯”至“除之”。
○释曰:上以释变除要待葬後,诸侯五月葬,而言三月,故知三月藏服,至葬更服,葬後乃除可知。不於章首言之,欲就三月之下解之故也。 丈夫、妇人为宗住⒂宗子之母、妻。(妇人,女子子在室及嫁归宗者也。宗子,继别之後,百世不迁,所谓大宗也。) [疏]“丈夫”至“母妻”。
○释曰:此与大宗同宗,亲如寄公为所寓,故次在此。言丈夫、妇人者,谓同宗男子、女子皆为大宗子,并宗子母、妻齐衰三月也。 ○注“妇人”至“大宗也”。
○释曰:此经为宗子,谓与大宗别,高祖之人皆服三月也。案《斩章》女子子在室,及女反在父室者。又《不杖章》中归宗妇人,为当家小宗亲者期,为大宗疏者三月也。云“宗子继别之後”者,案《丧服小记》及《大传》云“继别为大宗”,又云“有五世则迁之宗”,小宗有四是也。有百世不迁之宗,继别为大宗是也。云“所谓大宗也”者,即上文大宗者尊之统是也。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疏]“传曰”至“妻服也”。○释曰:传以丈夫妇人与宗子服绝,而越大功、小功与曾祖同,怪其大重,故问比例,何以服齐衰三月?云“尊祖也”,至之义也,答辞也。祖谓别子为祖,百世不迁之祖。当祭之日,同宗皆来陪位及助祭,故云尊祖也。云“尊祖故敬宗”者,是百世不迁之宗,大宗者尊之统,故同宗敬之。云“敬宗者尊祖之义也”者,以宗子奉事别子之祖,是尊祖之义也。
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者,谓宗子父已卒,宗子主其祭。《王制》云:“八十齐丧之事不与。”则母七十亦不与。今宗子母在,未年七十,母自与祭,母死,宗人为之服。宗子母七十已上,则宗子妻得与祭,宗人乃为宗子妻服,故云然也。必为宗子母、妻服者,以宗子燕食族人於堂,其母、妻亦燕食族人之妇於房,皆序以昭穆,故族人为之服也。
为旧君、君之母、妻。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