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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上篇尸食七饭告饱,祝西面于主人之南,独侑不拜,侑曰:皇尸未实,侑尸也。  尸食,(八饭。)
  [疏]“尸食”。
  ○注“八饭”。
  ○释曰:上已七饭,故知此当八饭也。  乃盛俎,、臂、肫、廷脊、横脊、短胁、代胁,皆牢;(盛者,盛於斤俎也。此七体,羊、豕,其脊胁皆取一骨也,与所举正脊、、骼凡十矣。肩未举,既举而俎犹有六体焉。)  [疏]“乃盛”至“皆牢”。
  ○注“盛者”至“体焉”。
○释曰:案《特牲》尸食讫乃盛,今八饭即盛者,大夫礼与士相变。若然,此先言者,见从下起,不言盛肩,肩未举,举乃盛。不言骼,骼已举先在俎,有司彻不盛俎者,更无所用,全以归尸故也。云“盛者,盛於斤俎也”者,以《特牲》云:“盛斤俎,俎释三个。”故知盛於斤,以归尸故也。云“此七体,羊豕”者,以其五鼎下有鱼、腊、肤,又不升,故唯羊、豕也。云“其脊胁皆取一骨也,与所举正脊、、骼凡十矣”者,案上篇载时皆二骨以并,今但盛一骨,不云正脊、长胁者,先举一骨,故不序也。
凡骨体之数,左右合为二十一体。案《少牢》注云:肩、臂、、肱骨也;{专}、骼,股骨。《乡饮酒》注:前胫骨三,肩、臂、也。後胫骨二,{专}、骼也。又後有髀觳折。《特牲》记云:“主妇俎觳折。”注云“觳,後足”也。《昏礼》不数者,凡体,前贵於後,觳贱於,故数不数觳,是以不升於鼎。又以髀在肫上,以窍贱,正俎不用。又脊有三分,一分以为正脊,次中为廷脊,後分为横脊。胁亦为三分,前分为代胁,次中为中胁,後分为短胁。
是其二十一体也。云“而俎犹有六体焉”者,谓三脊、三胁,皆取一骨盛於斤,各有一骨体在俎,不取以备阳厌也,故云而俎犹有六体焉也。
  鱼七;(盛半也。鱼十有五而俎,其一已举。必盛半者,鱼无足翼,於牲,象脊胁而已。)  [疏]“鱼七”。
  ○注“盛半”至“而已”。
○释曰:云“鱼十有五而俎”者,案《少牢》载鱼鲋云“十有五而俎”,云其一已举者,谓尸食时已举其一,唯有十四在。云“必盛半者,鱼无足翼,於牲,象脊胁而已”者,案《中候》云:“鱼者,水精随流出入,得申朕意。”郑注引《春秋纬璇玑枢》曰:“鱼无足翼,纣如鱼,乃讨之。是也。纣虽有臣,无益於股肱,若鱼虽有翼,不能飞。”若然,此注云鱼无翼者,亦从彼文鱼虽有翼不能飞。云“象脊胁”者,六体十二骨,盛六是半。鱼无足,象牲脊胁,亦盛半。
盛半相似,数则不同,以其牲之脊胁则六,鱼之半则七也。
  腊辩,无髀。(亦盛半也。所盛者,右体也,脊属焉。言无髀者,云一纯而俎,嫌有之。古文髀作脾。)  [疏]“腊辩无髀”。
  ○注“亦盛”至“作脾”。
○释曰:云“亦盛半”者,谓除尸举,其馀两半亦似鱼十四盛七为半。必知盛半者,以其此腊在鱼下,明盛半与鱼同。此腊亦盛右体,知者,以其牲用右,故此亦盛右体。知“脊属焉”者,案上篇《少牢》云“腊一纯而俎”,脊不折,直为一段,代胁、长胁、短胁各一骨,左右三胁,胁骨合为六体,并脊为七。通肩臂等十为十七体,与牲体同,如腊肩,尸食既举,而俎唯有十六在。言盛半,明脊属,又且凡牲载体者,脊皆属焉。下经云“乃摭于鱼腊俎,俎释三个,其馀皆取之”,明不尽盛可知。
若然,案《士虞礼》:“升腊左胖,髀不升,实于下鼎。”注云:“腊亦七体牲之类。”又《特牲》记云“腊如牲骨”,郑注云:“不但言体,以有一骨二骨者。”以此言之,腊与牲体设骨多少尽同,而云腊脊、胁皆一骨者,以其左右尽升,欲使祝及主妇已下,俱取於此腊体,故下云“祝主人之鱼腊取于是”,注云:“祝、主人、主妇俎之鱼腊取於此者,大夫之礼文,待神馀也。三者各取一鱼。其腊,主人臂,主妇,祝则骼也。”今若复分一骨二骨,则数多於《特牲》,祝以下俎无腊体,不升,腊右胖,故云腊如牲骨,与右胖同,皆祝俎所不用。
上篇《少牢》虽祝俎有腊,两髀属窍,上大夫礼又异於此。《士虞礼》祝以下亦无腊体,故郑注《士虞礼》腊亦七体牲之类,郑注云:“凡腊用纯者,据上、下大夫,以上祭祀及士之嘉礼,士祭礼则腊不用纯,辟大夫。”云“言无髀者,云一纯而俎,嫌有之”者,案上篇《少牢》载腊云“一纯而俎”,不云髀不升,故此明之,而云腊辩无髀也。案上篇《少牢》祝俎云腊两髀在祝俎,不升於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