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钩而使管仲相,君若易之,行者甚众,岂唯刑臣。”彼寺人披自称刑人,明寺人奄人也。若然,寺人既掌内人,不掌男子。而秦诗云:“欲见国君,先令寺人”,而掌男子者,彼秦仲,宣王命作大夫,始大,有车马,其官未备,故寺人兼小臣,是以寺人得掌男子。《诗》云“寺人孟子”者,引证经寺人、孟子同也。又云“正内,路寝”者,寺人既不得在王之路寝,而云内正五人者,谓在后之路寝耳。若王之路寝,不得称内;以后宫,故以内言之。故先郑下注后六宫,前一後五,前一则路寝。
内竖,倍寺人之数。(竖,未冠者之官名。
○冠,古乱反。)
[疏]“内竖”至“之数”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内外之通令,凡小事”。故与寺人连类在此也。
○注“竖未”至“官名”
○释曰:《春秋左氏传》叔孙穆子幸庚宗妇人而生牛,以为竖官。则亦童竖未冠者。必使童子为之者,郑於其职注云:“使童竖通王内外之命,给小事者,以其无与为礼,出入便疾也。”
九嫔。(嫔妇也。《昏义》曰:“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内治,以明章妇顺,故天下内和而家理也。”不列夫人于此官者,夫人之於后,犹三公之於王,坐而论妇礼,无官职。
○嫔,符真反。治,直吏反。)
[疏]“九嫔”
○释曰:在此者,以其有妇德。其职云:“掌妇学之法,以教九御”,同是内宫之官,故亦在此。
○注“嫔妇也”至“官职”
○释曰:引《昏义》者,彼是周之妇官之数,与此经妇人数同,故引以为证。案《礼记 上檀弓》云:“舜葬仓梧,盖三妃未之从。”郑注云:“帝喾时立四妃,象后妃四星,其一明者为正妃,其三小者为次妃,帝尧因焉。至舜,不告而娶,不立正妃,但三夫人而已。夏后氏增以三三而九,为十二人。殷人又增以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周人上法帝喾而立正妃,又三二十七,为八十一人,以增三十九并后,合百二十一人。其位:后也,夫人也,九嫔也,二十七世妇也,八十一女御也。”又云“不列夫人于此”,惟有九嫔已下,是无三夫人之数也。又云“夫人之於后,犹三公之於王,坐而论妇礼,无官职”者,谓三百六十官无三公之官。案《大司徒职》云:“二卿则公一人。”郑注云:“三公者,内与王论道,中参六官之事,外与六卿之教。”又案《冬官 考工记》云:“坐而论道,谓之王公。”注云:“天子、诸侯。”然则公中合有三公,坐而论道无正职,故云“中参”、“外与”而已。三夫人亦然,故云“坐而论礼,无官职”,故不列之也。
世妇。(不言数者,君子不苟於色,有妇德者充之,无则阙。)
[疏]注“不言”至“则阙”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祭祀、宾客、丧纪、帅女宫而濯溉”,故亦在此。九嫔言数,而世妇、女御不言数者,君子不苟於色,有妇德乃充之。不言王而云君子者,谓君子为王,乃能不苟色也。九嫔言数者,欲见世妇、女御有德亦充。若九嫔无德,亦与世妇女御同阙,故特互其文,令义两得见耳。
女御。(《昏义》所谓御妻。御犹进也,侍也。)
[疏]注“昏义”至“侍也”
○释曰:彼不云“女御”而云“御妻”,御,进也,故彼引为一物也。又云“御犹进也,侍也”者,凡后下御,皆是后宫进在王寝侍息宴,故《女御职》云“掌御叙于王之燕寝”。是以训御云进也、侍也。
女祝四人,奚八人。(女祝,女奴晓祝事者。
○祝,之六反,郑又之又反。)
[疏]“女祝”至“八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后之内祭祀,凡内祷祠之事。”故在此也。
○注“女祝”至“事者”
○释曰:言女奴晓事,谓识文者为之也。
女史八人,奚十有六人。(女史,女奴晓书者。)
[疏]“女史”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后之礼职,内治之贰”,亦女奴晓文者为之。其职与王之大史掌礼同,故在此也。
典妇功,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工四人,贾四人,徒二十人。(典,主也。典妇功者,主妇人丝功官之长。)
[疏]“典妇”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妇式之法,以受嫔妇及内人女功之事赍。”故郑注云:“典,主也。典妇功者,主妇人丝功官之长。”其职中赍是也。云“贾四人”者,以其丝有善恶、贵贱之事,故须贾人也。
典丝,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十有二人。
[疏]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丝入而辨其物。颁丝于外内工,皆以物授之。”因妇功,亦在此也。
典,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丝里反。)
[疏]“典”
○释曰:,麻也。案《丧服传》云:“牡麻者,麻也。”则是雄麻,对苴是麻之有ナ实者也。在此者,与典妇功,亦连类在此也。
内司服,奄一人,女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