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证之。《司马法》者,齐景公时大夫田穰苴作《司马法》。至六国时,齐威王大夫等追论古法,又作《司马法》,附於穰苴。言“亩百为夫”,谓一夫之地方百步。“夫三为屋”,屋,具也,具出税。“屋三为井”者,谓九夫为井,以井字。云“井十为通”者,据一成之内,一里一截,从横各十截,为行一行,十井十行,据一成一畔通头,故名井十为一通。“通为匹马”者,十井之内,井有九夫,十井为九十夫之地;宫室、涂巷三分去一,唯有六十夫地在。不易、一易、再易,通率三夫受六夫之地,三十夫受六十夫之地。唯三十家使出马一疲故云通为匹马。云“士一人,徒二人”,三十家出三人。士谓甲士,徒谓步卒。云“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者,一成之内有十通,言三百家者,亦如前通率法。一成之内,地有九百夫,宫室涂巷三分去一,不易、一易、再易通率二而当一,故一成唯有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此谓天子畿内采地法。郑注《论语》“道千乘之国”亦引《司马法》,彼是畿外邦国法。彼革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甲士少,步卒多。此士十人,徒二十人,比畿外甲士多,步卒少,外内有异故也。云“十成为终”者,谓同方百里之内,十里一截,为纵横各十截,为十行,行别十成。言十成为终,据同一畔终头而言。云“终千井”者,十成,成百井,故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云“十终为同,同方百里”者,谓之为同者,取象雷震百里所闻同,故名百里为同,故云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也。云“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者,所计皆如上一成为法,其馀可知。凡出军之法,先六乡;赋不止,次出六遂;赋犹不止,徵兵於公邑及三等采;赋犹不止,乃徵兵於诸侯,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此军等皆出於乡遂;赋犹不止,则诸侯有遍境出之法,则千乘之赋是也。
乃分地域而辨其守,施其职而平其政。(分地域谓建邦国,造都鄙,制乡遂也。辨其守谓衡虞之属。职谓九职也。政,税也。政当作征。故书域为邦,杜子春云:“当为域。”
○政,依注音征。)
[疏]“乃分”至“其故”
○释曰:小司徒佐大司徒主土地。言“分地域”者,谓建邦国之等,各有营域远近疆界。“辨其守”者,谓邦国都鄙之内所有山川,使衡虞守之,故云辨其守也。“施其职”者,谓施民者之职。“平其政”者,天下所有征税皆均平之。
○注“分地”至“为域”
○释曰:郑知“分地域谓建邦国,造都鄙,制乡遂”者,案《大司徒职》掌天下土地之图,周知人民之数,小司徒佐之,明分地域者,亦普及天下也。是以知分地域之中,有畿外邦国、畿内都鄙及六乡、六遂。郑虽不言公邑,地域之中亦含有四等公邑可知。云“辨其守谓衡虞之属”者,以其山林川泽皆使其地之民守之,故其官川衡、林衡、山虞、泽虞之官主当。云“职谓九职”者,此经皆论地事,故知职是九职任万民者也。云“政,税也”者,以其经文承九职之下而云平其政者,即是平九职之税,故云政税也。但经云政教之政,故云政当作征,以为征字也。云“故书域为邦,杜子春云当为域”者,故书云分地邦,非其义意,故子春还从域。
凡小祭祀,奉牛牲,羞其肆。(小祭祀,王玄冕所祭。
○肆,托历反。)
[疏]“凡小”至“其肆”
○释曰:《大司徒》云:“祀五帝,奉牛牲,羞其肆。”今於小祭祀,则小司徒奉牛牲,羞其肆。
○注“小祭”至“所祭”
○释曰:案《司服职》云“群小祀则玄冕”。彼注云:“小祭祀,林泽百物。”其於天神亦有小祀,则风师雨师之等。小祭祀既用牛,则王之祭祀无不用牛者。案《酒正》注以六冕差之,冕所祭,亦入小祀中,今郑不言之者,以其社稷五祀於祭馔之事入次祀中,故《宗伯》云“血祭祀社稷、五祀、五岳”。故於此奉牛牲不言冕矣。
小宾客,令野道委积。(小宾客,诸侯之使臣。
○使,所吏反。)
[疏]“小宾”至“委积”
○释曰:案《大司徒职》“大宾客,令野道委积”,谓五等诸侯来朝者。此小宾客,诸侯使卿大夫来聘,故小司徒令野道委积。《大司徒》注“令,令遗人”,此虽无注,亦与彼同。
大军旅,帅其众庶。(帅,帅而致於大司徒。)
[疏]注“帅帅”至“司徒”
○释曰:案《大司徒职》“大军旅,以旗致万民”。明此大军旅帅其众庶者,小司徒於六乡之内,帅其众庶致与大司徒可知。
小军旅,巡役,治其政令。(巡役,小力役之事则巡行之。
○行,下孟反。)
[疏]“小军”至“政令”
○释曰:案大司徒大军旅、大田役,而治其徒庶之政令,故此小军旅、巡役,小司徒治其政令。
○注“巡役”至“行之”
○释曰:此经小军旅谓使臣征伐,对大军旅天子亲行。此经巡役文承小军旅下,故知小功役之事则巡行之。若大功役,则大司徒巡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