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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礼注疏-唐-贾公彦-第137页


大丧,帅邦役,治其政教。(丧役,正棺、引窆、复土。
  ○窆,彼验反。刘补邓反。复,刘音福,一音服。)
[疏]“大丧”至“政教”
  ○释曰:云“大丧”者,谓王丧。“帅邦役”者,邦,国也。帅领国民,谓六乡众庶役使之事,因即治其政教。
  ○注“丧役”至“复土”
  ○释曰:郑解经大丧所役,不据初死,以其初死所役无多,故据葬时而言。言“正棺”者,谓若七月而葬朝庙之时,正棺於庙。引谓葬时引柩车自庙至圹。窆谓下棺於坎,天子六绋四碑,背碑挽引而下棺。云“复土”者,掘坎之时,掘土向外,下棺之後,反复此土,以为丘陵,故云复土也。
凡建邦国,立其社稷,正其畿疆之封。(畿,九畿。)
[疏]“凡建”至“之封”
  ○释曰:言“邦国”者,谓立畿外诸侯邦国。“立其社稷”者,诸侯亦有三社、三稷,谓国社、侯社、胜国之社,皆有稷配之。言立其社稷,谓以文书法度与之,不可国国身往也。“正其畿疆”者,谓九畿畿上皆有疆界封树以为阻固也。
  ○注“畿九畿”
  ○释曰:案《司马》,除王畿以外仍有九畿,谓侯、甸、男、采、卫、要,以内六服为中国,其外更言夷、镇、蕃三服为夷狄。王畿四面皆有此九畿,相去各五百里,故云畿谓九畿。
凡民讼,以地比正之;(郑司农云:“以田畔所与比,正断其讼。”
  ○断,丁乱反。)地讼,以图正之。(地讼,争疆界者。图谓邦国本图。)
[疏]“凡民”至“图正之”
  ○释曰:民讼,六乡之民有争讼之事,是非难辨,故以地之比邻知其是非者,共正断其讼。地讼,以图正之。
  ○注“地讼”至“本图”
  ○释曰:言“地讼争疆界”者,谓民於疆界之上横相侵削者也。“图谓邦国本图”者,凡量地以制邑,初封量之时,即有地图在於官府,於後民有讼者,则以本图正之。
岁终,则考其属官之治成而诛赏,(治成,治事之计。
  ○治,直吏反,注“治成”反下文同。)
[疏]“岁终”至“诛赏”
  ○释曰:岁终者,谓周之岁终,建亥之月。“则考其属官之治成”者,属官谓教官六十。成谓计簿。正所治计会文书。“而诛赏”者,据其考状,有罪则诛责之,有功则赏之。
  ○注“治成治事之计”
  ○释曰:知治成是治事之计者,案《宰夫职》“岁计言会,月计言要,日计言成”,故知此成是治事之计也。
令群吏正要会而致事。
[疏]释曰:云“令群吏正要会”者,群吏谓当职六十官。此亦是岁终之时正要会而致事者。上经成据日小成之计,此言要会,谓是月计、岁计总为簿书,而致其事之功状,以待考也。
正岁,则帅其属而观教法之象,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吏宪禁令,法纠职以待邦治。(宪,表县之。)
[疏]“正岁”至“邦治”
  ○释曰:大司徒以正月之吉始和十二教之等,正岁建寅之月悬之。此小司徒佐大司徒,於正岁悬教象之时,率其六十官之属,於雉门之外而观教法之象也。“徇以木铎”已下者,谓观教象之时,恐阍人杂合,不听用其教,而徇行振以木铎,使静听之。告之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言此者,使人惧而用之。又“令群吏宪禁令”者,谓禁人使行不为非。宪谓表悬之也,谓若小宰悬禁令文书使百官用。云“修法纠职”者,谓修其法制,纠察职事。“以待邦治”者,以待国家有治则供之。
  ○注“宪表县之”
  ○释曰:此“宪”与“布宪”之字同,彼是表县刑禁以示人,此宪亦是将以示人,故云“宪,表县之”也。
及大比六乡四郊之吏,平教治,正政事,考夫屋及其众寡、六畜、兵器,以待政令。(四郊之吏,吏在四郊之内主民事者。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出地贡者三三相任。)
[疏]“及大”至“政令”
  ○释曰:言“及大比”者,亦是三年大校比户口。云“六乡四郊之吏”者,谓是六乡之内,比长、闾胥已上,布列在於四郊。云“平教治”者,以其三年大比之时,大黜陟之礼,故断其教治文书。“正政事”者,复须正直其政事公状。“考夫屋”者,考练其三夫为屋,出地贡之时以相保任,不得隐误。“及其众寡”者,谓人民多少。“六畜兵器”者,谓民之资生及征伐之器。“以待政令”者,以待国家政令,所须则供之也。
  ○注“四郊”至“相任”
  ○释曰:“四郊之吏,吏在四郊之内主民事者”,远郊之外为六遂,内为六乡。六乡之民非直在城中,亦在四郊,故比长、闾胥六乡之吏等布在四郊之内,主民事者也。云“三夫为屋,屋三为井”者,乡遂之吏既不为井田,而为沟洫之法,今云夫三为屋、屋三为井者,以其沟洫虽为贡,出贡之时,亦三三相保任以出税,故郑云“出地贡者三三相任”也。一井之内九夫,三夫为屋,是一屋三夫,自相保任,故云三三相任,据一井而言也。似一井田之法亦八家锄一夫,税入於公,相保任以出者也。
乡师之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