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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礼注疏-唐-贾公彦*导航地图-第138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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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以其侯有功,进受公地。但公五百里,开方之,方百里者五五二十五,侯四百里,开方之四四十六,加九同则为二十五同,与公等,故知侯附庸九同。云“伯附庸七同”者,伯地三百里,三三而九,加七同则为十六同,与侯等,故知伯附庸七同也。云“子附庸五同男附庸三同”者,以其子有功进受伯地,加五同与伯等。男有功受子地,男本一同,加三同与子等。开方之皆可知。云“进则取焉,退则归焉”者,进则取焉谓附庸者,退则归焉者谓为间田者也。
故《王制》一州之内二百一十国,其馀以为附庸间田,并言之矣。云“鲁於周法不得有附庸,故言锡之也”者,鲁虽为侯爵,以其王子母弟,虽为侯伯,画服如上公,受五百里之地,与上公等。成王以周公制典法之勋,赐鲁以侯伯子男四等附庸,故《明堂位》云“地方七百里”。郑云“方七百里者包附庸,以大言之也”,又云“附庸二十四,言得兼此四等矣”者,鲁本五百里,四面各加百里,四五二十,即二十同,四角又各百里,为四同,故云附庸二十四。
言周公有德,兼侯九同、伯七同、子五同、男三同,故云兼此四等矣。凡言同者皆百里地,百里则为国,周法不满百里乃为附庸。今皆名附庸为同者,但附庸实不满百里,积集附庸成同,并数之矣。假令男附庸三同,附庸国则多矣,据成周而言三耳。自馀五同七同已上,其义可知也。
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都鄙,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其界曰都,鄙所居也。《王制》曰:“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此盖夏时采地之数,周未闻矣。《春秋传》曰:“迁郑焉而鄙留。”城郭之宅曰室。《诗》云:“嗟我妇子,曰为改岁,入此室处。”其室数制之,谓制丘甸之属。《王制》曰:“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
”郑司农云:“不易之地岁种之,地美,故家百亩。一易之地休一岁乃复种,地薄,故家二百亩。再易之地休二岁乃复种,故家三百亩。
  ○亩,本亦作古亩字。甸,刘常证反。复,扶又反,下同。)
  [疏]“凡造”至“百亩”
○释曰:上言王畿及诸侯邦国,至此更言畿内都鄙三等采地。云“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者,案《载师职》“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地”,又下文《小司徒职》云:“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家邑二十五里,小都五十里,大都百里,是造都鄙制其地域也。云“而封沟之”者,谓三等采地四境界上皆有沟,封而树之,以为阻固。云“以其室数制之”者,其室在都邑之内,而云制之者,依其城内室数,於四野之中制地与之,谓若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之等是也。
云“不易之地家百亩者,此谓上地,年年佃之,故家百亩。云“一易之地家二百亩”者,谓年别佃百亩、废百亩。云“再易之地家三百亩”者,以其地薄,年年佃百亩、废二百亩,三年再易乃遍,故云再易也。
  ○注“都鄙”至“百亩”
○释曰:言“都鄙,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者,公在大都,卿在小都,大夫在家邑。其亲王子母弟与公同在大都,次疏者与卿同在小都,次更疏者与大夫同在家邑,故总云都鄙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也。云“其界曰都,鄙所居也”者,三等采地皆有城郭,是其鄙所居也。据其四境,即是其界曰都。又引《王制》曰“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云云,又云“此盖夏时采地之数”者,案:殷周皆称“畿内”,《王制》云“县内”,疑是夏时,故云此盖夏时采地之数也。
云“周未闻矣”者,案《洛诰》传云“天下诸侯入来,进受命於周,退见文武之户者,千七百七十三诸侯”,注云:“八州,州立二百一十国,畿内九十三国。”云畿内九十三国,即此都鄙之数有文矣。而云未闻者,以无正文,故疑焉。或未可闻其大国、次国、小国各有几国,故云未闻,其实总数则闻之矣。云“《春秋传》曰:迁郑焉而鄙留”者,案桓十一年夏五月,郑伯寤生卒。秋七月,葬郑庄公。九月,宋人执郑祭仲。《公羊》云:“祭仲者何?郑相也。
何以不名?贤乎祭仲,以为知权也。其为知权奈何?古者郑国处於留,先郑伯有善於郐公者,通乎夫人,以取其国,而迁郑焉,而野留。庄公死,已葬,祭仲将往省于留,涂出於宋,宋人执之,谓之曰:‘为我出忽而立突。’祭仲不从其言,则君必死,国必亡;从其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