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有。若畿外凶荒则入向畿内取之,畿内凶荒则向畿外取之。是以郑君通给解之,故於近畿三百里之外言待凶荒之事也。
○注“委积”至“为羁”
○释曰:仓人主藏,廪人主藏米。“自计九之数”至“馀法用”,皆约《仓人》文。案:《仓人》云:“辨九之物,以待邦用。若不熟,则止馀法用,有馀则藏之,以待凶而颁之。”注:“止犹杀。馀法用,谓道路之委积,所以丰优宾客之属。”又案《廪人》云:“掌九之数,以待国之分颁。”谓若委人之职,诸委积以稍聚待宾客,以甸聚待羁旅,是《廪人》亦云委积。若然,不足止馀法用,则此乡里已下皆无入委积之事,故云止馀法用也。虽无新物以入委积,其旧委积所藏者,则给艰厄老孤之等,故《仓人》云“藏之以待凶而颁之”。《掌客》云“凶荒则杀礼”者,谓除道路委积之外也。云“《职内》邦之移用亦如此也”者,《职内》所云,亦谓本司所用有馀,乃移於他处,故云亦如此也。云“少曰委、多曰积”者,据此文三十里言委,五十里言积,相对而言。若散文,则多亦曰委,《委人》所云“薪蒸亦曰委”是也。云“艰厄犹困乏也”者,案《书传》云“行而无资谓之乏,居而无食谓之困”。
凡宾客、会同、师役,掌其道路之委积。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候馆有积。(庐,若今野候,徙有<广牙>也。宿,可止宿,若今亭有室矣。候馆,楼可以观望者也。一市之间,有三庐一宿。
○<广牙>,刘音雅。)
[疏]“凡宾”至“有积”
○释曰:上经委积,随其所须之处而委积,此经所陈委积,据会同、师役、行道所须,故分布於道路。远处须多,故有积;近处须少,故有饮食及委也。
○注“庐若”至“一宿”
○释曰:云“庐若今野候,徙有<广牙>也”者,此举汉法以况义。汉时野路迎宾客之处皆有<广牙>舍,与庐相似。云“宿,可止宿,若今亭有室矣”者,案汉法,十里有亭,亭有三老,人皆有宫室,故引以为况也。云“一市之间,有三庐一宿”者,十里二十里有庐,三十里有宿,四十里又有一庐,五十里有市,是其一市之间三庐一宿。凡庐有四义:十里有庐,一也;中田有庐,二也;《易 剥》之上九云“君子得舆,小人剥庐”,注云:“小人傲狠,当剥彻庐舍而去”三也;《公刘》诗云“於时庐旅”,郑云:“庐舍安民,馆舍施教令”,四也。
凡委积之事,巡而比之,以时颁之。
[疏]“凡委”至“颁之”
○释曰:言“凡委积”,上二文委积之事是也。以时颁之,则以待者是也。
●卷十四
均人,掌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职,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政读为征。地征谓地守、地职之税也。地守,衡虞之属。地职,农圃之属。力征,人民则治城郭、涂巷、沟渠、牛马、车辇则转委积之属。
○政,音征,出注下同。)
[疏]“均人”至“力政”
○释曰:均人所均地政已下,总均畿内乡遂及公邑。云“均地政”者,谓均地守、地职二者之税,使皆十一而出税,又均人民已下力征之事。
○注“政读”至“之属”
○释曰:郑破政为征者,以经政是政教之政,非征税之征,故破之也。郑又知地征是地守、地职之税者,以其出税无过地守、地职二者,故知之也。云“地守,衡虞之属”者,亦谓畿内川衡、林衡、山虞、泽虞,皆遣其地之民守护之。及其入山林川泽取之者,使出税以当邦赋。云“地职农圃之属”者,此即《大宰》九职云“一曰三农”、“二曰园圃”之属,以九职任之,因使出税也。云“力征”已下并“车辇”,并是力之征税。若然,《土均》云“掌平地之政,以均地守,以均地事,以均地贡”。注云:“所平之税,邦国都鄙也。”与此乡遂及公邑别。彼又云“地贡”,郑云“谓诸侯之九贡”,与此九职之贡又不同也。
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丰年,人食四之岁也。人食三为中岁。人食二为无岁,岁无赢储也。公,事也。旬,均也。读如“┿┿原隰”之┿。《易》“坤为均”,今书亦有作旬者。
○上,时掌反。,房甫反。┿,音均,又舒均反,又音旬,聂氏常纯反。)
[疏]“凡均”至“日焉”
○释曰:此所均力政者,即上人民之力征,不通牛马车辇,故《礼记 王制》云“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是此亦据人而言也。云“以岁上下”者,上即丰年,下即俭年也。“丰年则公旬用三日”者,公,事也。旬,均也。谓为事均用三日也。
○注“丰年”至“旬者”
○释曰:郑知“丰年人食四”已下者,案《廪人》云“人四上也,人三中也,人二下也”而知之。彼又云“不能人二,则令邦移民就”,此时则无力征矣。若然,此食二而言无年。无年者,郑云“无赢储”,仍未移民就贱。此无年与彼不能人二之岁不同,彼不能人二,自然无赢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