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同,三者手所操持不如寻常品式。以其特异於人,此三者皆须诃问所以也。云“正读为征,征税也”者,下文云“国凶札,无关门之征”,明无凶札之时有征税,故读从征税之字也。云“犯禁者谓商所不资者”,商所资者,谓若《国语》云“冬资、夏资绵”之类,是商所豫资,待时而卖者,乃不为犯。其商所不资,谓非民常用之物,则举之没入官也。
以其财养死政之老与其孤。(财,所谓门关之委积也。死政之老,死国事者之父母也。孤,其子。)
[疏]注“则所”至“其子”
○释曰:云“财所谓门关之委积也”者,即上《遗人》云“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云“死政之老,死国事者之父母也。孤,其子”者,即《外饔》云“邦饔耆老孤子”,义与此同。
祭祀之牛牲系焉,监门养之。(监门,门徒。
○,音计,本又作系。监,古衔反,注同。)
[疏]注“监门门徒”
○释曰:牧人六牲,至祭前三月,则使充人系而养之。若天地宗庙,则系於牢,刍之三月。若其散祭祀之牲,则不在牢,遣此监门门徒养之,不必三月也。
凡岁时之门,受其馀。(郑司农云:“受祭门之馀。”)
[疏]“凡四”至“其馀”
○释曰:“凡岁时之门”者,岁之四时,祭门非一,故云“凡”以总之。若《月令》“秋祭门”者,是祭庙门。此门亦谓国门十二者,除四时祭外,仍有为水祈祷,故《左氏》庄公二十五年,秋,大水,有用牲于门之事。
凡四方之宾客造焉,则以告。(造,犹至也。告,告於王而止客以俟逆。
○造,七到反,注同。)
[疏]“凡四”至“以告”
○释曰:谓四方诸侯来朝觐,至关,关人告王。至郊,郊人告王。至国门,门人告王。王得告,皆遗人往迎,故先郑云止客以俟逆也。
司关,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货节,谓商本所发司市之玺节也。自外来者,则案其节,而书其货之多少,通之国门,国门通之司市。自内出者,司市为之玺节,通之国门,国门通之关门。参相联以检猾商。
○猾,音滑。)
[疏]注“货节”至“猾商”
○释曰:案下文《掌节》云“货贿用玺节”,则玺节主通货贿。若然,玺节亦可先从王司市而出。郑今解经玺节,先从邦国向内而言者,以其司关在境,而先云掌国货之节,後云以联门市,是从外向内之言,故郑亦顺经先从邦国司市解之也。云“案其节而书其货之多少,通之国门,国门通之司市”者,将送商人,面执节者别有过所文书,若下文节传,当载人年几及物多少,至关至门皆别写一通,入关家门家,乃案勘而过。其自内出者,义亦然。云“参相连以检猾商”者,司市与关及门,三处相连,恐奸猾商人或以多为少,或隐而不出而避税,故相连以检括之也。其远郊近郊,虽不置官掌之,亦应有人几问,但无税法,故不言耳。
司货贿之出入者,掌其治禁与其征廛。(征廛者,货贿之税与所止邸舍也。关下亦有邸客舍,其出布如市之廛。
○治,直吏反。)
[疏]“司货”至“征廛”
○释曰:司,主也。主货贿出入,谓上经以联门市者是也。云“与其征廛”者,征谓税,廛谓邸舍,一事双言也。
○注“征廛”至“之廛”
○释曰:云“关下亦有邸客舍,其出布如市之廛”者,案上文《廛人》有廛布,郑云:“廛,邸舍。”此关旁亦有邸舍,商人於关停止则有税,故云如市之廛也。
凡货不出於关者,举其货,罚其人。(不出於关,谓从私道出辟税者,则没其财而挞其人。
○辟,音避,一音芳益反。)
[疏]注“不出”至“其人”
○释曰:注云“没其财”者,解经“举其货”。“挞其人”者,解经“罚其人”。案:上宪罚之等皆是挞,但举其货已是罚物,故知罚其人是挞之可知也。
凡所达货贿者,则以节传出之。(商或取货於民间,无玺节者至关,关为之玺节及传出之。其有玺节亦为之传。传如今移过所文书。
○传,张恋反,注下皆同。)
[疏]“凡所”至“出之”
○释曰:此文重释上国货之节。上直云玺节,此经兼有传,传则过所文书。
○注“商或”至“文书”
○释曰:郑云“商或取货於民间,无玺节者至关,关为之玺节”者,若本由王市而出,则司市为之玺节。商或於民间者,或在郊内、关内民间买得物货,不得向司市取玺节,故因向关外则便於关取节而出。若在城内民间资货者,司关为玺节以出之。授节者即授传与之。
国凶札,则无关门之征,犹几。(郑司农云:“凶,谓凶年饥荒也。札,谓疾疫死亡也。越人谓死为札。《春秋传》曰:‘札瘥夭昏。’无关门之征者,出入关门无租税。犹几,谓无租税犹苛察,不得令奸人出入。《孟子》曰:‘关几而不征,则天下之行旅皆说而原出於其涂。’”
○札,侧八反,又音截。瘥,才何反,病也。苛,呼多反,又音何。令,力呈反。说,音悦。)
[疏]“国凶”至“犹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