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 ○释曰:以其一鄙五ガ,故云“各当其ガ之政令”也。云“以治其丧纪”者,谓民之丧纪,若《乡师》所云“族共丧器”之类。治其祭祀者,谓若族祭之类。若然,县当祭社,与州同。县正、鄙师、ガ长皆不言所祭神者,六遂与六乡,互见其义也。
若作其民而用之,则以旗鼓、兵革帅而至。若岁时简器,与有司数之。(简器,简稼器也。兵器亦存焉。有司,遂大夫。)
[疏]“若作”至“数之”
○释曰:言“作其民而用之”者,谓师田及巡守之等。直言以旗鼓兵革,不言车辇,文不具。
○注“简器”至“大夫”
○释曰:云“简器,简稼器也”者,见《遂大夫职》云“正岁简稼器,稼政”,则此官与遂大夫共简之,故注云“有司遂大夫”也。知兵器亦存焉者,以遂大夫云简稼器,此不言稼,直云器,故知器中兼有兵器,旗鼓、兵革亦有在其中也。
凡岁时之戒令皆听之,趋其耕耨,稽其女功。(听之,受而行之也。云功,丝之事。)
[疏]“凡岁”至“女功”
○释曰:此ガ长弥亲民,故趋其耕耨,并稽考女功之事。
○注“听之受”至“之事”
○释曰:郑知听之为受而行之,非听断之者,以ガ长中士官,惟承受遂人已下之事,不得专听断,故知听谓受听而行之也。知女功丝者,案《礼记 内则》论女功云“执麻,治丝茧”,故知此女功亦治丝,以为布帛。
里宰,掌比其邑之众寡与其六畜、兵器,治其政令。(邑犹里也。)
[疏]“里宰”至“政令”
○释曰:里宰二十五家,不言“各”者,文承遂师以下,皆言“各掌”,此亦各掌可知。
○注“邑犹里也”
○释曰:邑是人之所居之处,里又训为居,故云“邑犹里也”。
以岁时合耦于锄,以治稼穑,趋其耕耨,行其秩叙,以待有司之政令,而徵敛其财赋。(《考工记》曰:“耜广五寸,二耜为耦。”此言两人相助耦而耕也。郑司农云:“锄读为藉。”杜子春云:“锄读为助,谓相佐助也。”玄谓锄者,里宰治处也,若今街弹之室。於此合耦,使相佐助,因放而为名。季冬之《月令》:“命农师计耦耕事,耒耜,具田器。”是其岁时与?合人耦,则牛耦亦可知也。秩叙,受耦相佐助之次第。
○治处,直吏反。街,音佳。弹,如字,一音丹。放,沈方往反。)
[疏]“以岁”至“财赋”
○释曰:云“岁时”者,亦谓岁之四时。云“合耦于锄”者,锄,助也,谓合两两相佐助於里宰处。云“以治稼穑”者,谓治理其民,使为春稼秋穑之事。云“趋其耕耨”者,谓使民趋时以春耕夏耨。云“行其秩叙”者,谓民使行其合耦,使有次第。云“以待有司之政令而徵敛其财赋”者,以六遂之赋税,县师徵之,旅师敛之,则此财赋言待有司徵敛者,谓县师、旅师也。
○注“考工”至“次第”
○释曰:郑引《考工记》者,欲证合耦为二人共发一尺之地,乃成畎以通水之意也。先郑云“锄读为藉”者,藉,借也,非相佐助之义,故後郑不从之也。杜子春读锄为助,谓相佐助也,於义合,但文今不足,故後郑增其义也。“玄谓锄者,里宰治处也,若今街弹之室”者,郑以汉法况之,汉时在街置室,检弹一里之民,於此合耦,使相助佐,因放而名锄也。引《月令》者,证岁时合耦之事。秦周政令或异,故云是其岁时与,言“与”以疑之也。云“合人耦则牛耦亦可知也”者,周时未有牛耦耕,至汉时,搜粟都尉赵过始教民牛耕。今郑云合牛耦可知者,或周末兼有牛耦,至汉赵过乃绝人耦,专用牛耦,故郑兼云焉。云“秩叙,受耦相佐助之次第”者,或家有一夫,二夫共耦,若长沮、桀溺耦而耕,或先後次第相佐助为之也。
邻长,掌相纠相受。(相纠,相举察。)
[疏]“邻长”至“相受”
○释曰:邻长,不命之士为之,各领五家。使五家有过,各相纠察。宅舍有故,又相容受也。
凡邑中之政相赞。(长短使相补助。)
[疏]“凡邑”至“相赞”
○释曰:云“邑中”者,亦谓一里之内。有上政令徵求,则五邻共相赞助。此则以长补短,故郑云“长短使相补助”也。
徙于他邑,则从而授之。(从犹随也。授犹付也。)
[疏]“徙于”至“授之”
○释曰:古者三年大比,民或於是徙,谓不便其居则徙於他。迁向他遂,非直从授之,明无罪过,亦当以旌节将行,如六乡,《比长》云“徙於他,则以旌节而行之。出乡无节,则唯圜土内之”是也。
●卷十六
旅师,掌聚野之锄粟、屋粟、间粟,(野谓远郊之外也。锄粟,民相助作,一井之中,所出九夫之税粟也。屋粟,民有田不耕,所罚三夫之税粟。间粟,间民无职事者所出一夫之征粟。
○间,音闲,注同。)
[疏]“旅师”至“间粟”
○释曰:此旅师敛六遂之税,六遂在野,故云“掌聚野之锄粟”之等。
○注“野谓”至“征粟”
○释曰:云“野谓远郊之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