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使困苦而令改恶从善,是救之也。
○注“[B103]恶”至“罪也”○释曰:[B103]恶云“未丽於罪”者,谓未附於圜土之罪也。云“酗[B12C]”者,孔注《尚书》曰:“以酒为凶曰酗。”此据字酒旁为凶,是因酒为凶者也。若然,[B12C]者,荣下作酉,小人饮酒,一醉日富,亦因酒为荣。俱是酒之省水之字也。云“丽於罪”者,谓附圜土罪者也。云“古者重刑,且责怒之,未即罪也”者,郑云古者重刑者,据周时为古。云责解经“诛”,怒之解经“罚”也。云未即罪者,各有所对,此圜土对五刑之刑人,则是未即罪也。
以其未入五刑之罪,且役之耳。郑必知过失亦由[B103]恶者,《司寇职》云“以嘉石平罢民”,又云“圜土收教罢民”,二者同名罢民,以其为恶大者皆因小以致大,故知过失之重亦因[B103]恶之轻也。
凡民之有[B103]恶者,三让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罚谓挞击之也。加明刑者,去其冠饰,而书其[B103]恶之状,著之背也。嘉石,朝士所掌,在外朝之门左,使坐焉以耻辱之;既而役诸司空,使事官作之也。坐役之数,存於司寇。
○去,起吕反。著,直略反,一音丁略反。)
[疏]“凡民”至“司空”
○释曰:此一经论[B103]恶嘉石之罢民也。云“三让而罚?恶者,凡欲治罚人者,皆先以言语责让之,乃行治罚。云“三罚而士加明刑”,三罚既讫,乃送司寇,使朝士於外朝坐嘉石耻之也。云“役诸司空”者,坐讫,乃送司空,使役之也。
○注“罚谓”至“司寇”
○释曰:云“加明刑者,去其冠饰”者,案《司圜》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彼据过失入圜土者。但冠尊,不居肉袒之体,岂嘉石之罢民而著冠乎?明其去冠饰也。知书其罪状者,以其称明刑,既不亏体,明知书其罪状著於背为明刑也。云“嘉石朝士”至“外朝之门左”,并《朝士职》文。故彼云“左嘉石,平罢民也”。云“役诸司空,使事官作之也”者,以其司空主事故也。云“坐役之数存於司寇”者,《司寇》云:“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
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是其坐役之数也。
其有过失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归於圜土。(圜土,狱城也。过失近罪,昼日任之以事而收之,夜藏於狱,亦如明刑以耻之。不使坐嘉石,其罪已著,未忍刑之。 ○近,附近之近。)
[疏]“其有”至“圜土”
○释曰:此经论圜土之刑人。云“三让而罚”者,亦如上三度责让乃治罚之,三罚讫,乃归与司寇,使纳之圜土也。 ○注“圜土”至“刑之”
○释曰:云“过失近罪”者,谓对[B103]恶未近罪,此圜土之刑人,近五刑之罪,故入圜土也。云“昼日任之以事”者,亦使司空使之。云“收之”者,以其罪重,使人收敛之,不使漫游。云“夜藏於狱”者,此与嘉石者异。云“亦加明刑”者,亦如嘉石以书其罪状著於背以耻之。云“不使坐嘉石,其罪已著”者,彼坐嘉石者,罪轻未著,须坐嘉石,使众人知之。此等罪重已著,不须坐嘉石也。云“未忍刑之”者,比五刑之罪又轻,故未忍刑之也。
凡岁时有天患民病,则以节巡国中及郊野,而以王命施惠。(天患,谓灾害也。节,旌节也。施惠,周恤之。)
[疏]注“天患”至“恤之”
○释曰:“天患,谓灾害也”者,谓天与人物为灾害,谓水旱之灾及疫病之害也。知节是旌节者,道路用旌节,此炯洳国及郊野是道路之事,故知旌节也。
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难,相与为仇雠。谐犹调也。)
[疏]“调人”至“和之”
○释曰:此一经与下经为总目。言“万民之难”即下经“凡和难”已下是也。 ○注“难相与为仇雠”
○释曰:言“仇雠”者,案《左氏桓公传》云“怨耦曰仇”,则仇是怨也;雠谓报也,即下文“父之雠”已下,皆是怨当报之,故云仇雠也。
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过,无本意也。成,平也。郑司农云:“以民成之,谓立证佐成其罪也。一说以乡里之民共和解之,《春秋传》曰‘惠伯成之’之属。”)
[疏]“凡过”至“成之”
○释曰:此谓非故心,是过误攻杀或伤於人者。成平也。既非故心,故共乡里之民共和解之。 ○注“过无”至“之属”
○释曰:先郑虽为两说,後郑以後说为是,故下注云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