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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礼注疏-唐-贾公彦-第199页

诵训,掌道方志,以诏观事。(说四方所识久远之事,以告王观博古。所识若鲁有大庭氏之库,ゾ之二陵。)
[疏]“诵训”至“观事”
  ○释曰:云“掌道方志”者,志即今之识也,谓道四方所记识久远之事以告王也。云“以诏观事”者,谓告王观博古之事也。
  ○注“说四”至“二陵”
  ○释曰:《左氏传》昭十八年,宋、卫、陈、郑皆火,梓慎登大庭氏之库以望之。注云:“大庭氏,古亡国之君,在黄帝前。其处高显。”ゾ之二陵,僖三十二年,秦之蹇叔子见师袭郑,哭而送之,曰:“晋人御师必於ゾ,ゾ有二陵焉。其南陵,有夏后皋之墓也;其北陵,文王之所避风雨也。”并所识久远之事,故引之以证方志之义。
掌道方慝,以诏辟忌,以知地俗。(方慝,四方言语所恶也。不辟其忌,则其方以为苟於言语也。知地俗,博事也。郑司农云:“以诏辟忌,不违其俗也。《曲礼》曰:君子行礼,不求变俗。”
  ○辟,音避,注同。恶,乌路反。)
[疏]“掌道”至“地俗”
  ○释曰:诵训又掌说四方言语所恶之事,以诏告令王避其忌恶。所以然者,使王博知地俗言语之事,故郑云“博事也”。
  ○注“方慝”至“变俗”
  ○释曰:引《曲礼》“君子行礼,不求变俗”者,上土均云礼俗,注亦引此文。彼谓先王旧俗是礼事,不变之。此引不求变俗,谓不变其乡俗所嫌恶。皆是不求变俗,各证一边之义,故不同也。
王巡守,则夹王车。
[疏]“王巡”至“王车”
  ○释曰:此亦与土训同,各以所掌以告王也。
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物为之厉,每物有蕃界也。为之守禁,为守者设禁令也。守者,谓其地之民占伐林木者也。郑司农云:“厉,遮列守之。”
  ○为守者,于伪反,下“为久”同。)
[疏]“山虞掌”至“守禁”
  ○释曰:案下文,林自有衡官掌之,今《山虞》兼云林者,彼林是竹木生平地者,林衡掌之。此山林并云者,自是山内之林,即山虞兼掌之。
  ○注“物为”至“守之”
  ○释曰:但山内林木、金玉、锡石、禽兽,所有不同,每物各有藩界,设禁亦不同。云“守者,谓其地之民占伐林木者也”者,案下《泽虞职》云“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以时入之于玉府,颁其馀于万民”。彼是其地之民占取泽物者守之,明此山虞所守亦然。是以此下文亦“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明是守山林之人也。
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郑司农云:“阳木,春夏生者。阴木,秋冬生者,若松柏之属。”玄谓阳木,生山南者;阴木,生山北者。冬斩阳,夏斩阴,坚濡调。
  ○濡,戚如兖反,又音柔。)
[疏]注“郑司”至“濡调”
  ○释曰:先郑云“阳木春夏生者。阴木秋冬生者,若松柏之属”,後郑不从,以为山南为阳木,北为阴木者。案《月令》,十一月日短至,伐木取竹箭。竹箭秋冬生,不用仲夏斩之,故知先郑之义非也。
凡服耜,斩季材,以时入之。(季犹稚也。服与耜宜用稚材,尚柔忍也。服,牝服,车之材。
  ○忍,音刀。)
[疏]“凡服”至“入之”
  ○释曰:服谓牝服,即车平较,皆有凿孔,以令子贯之,故谓之牝服也。耜谓耒耜,随曲长六尺六寸,车人所造者。二木皆须坚刃,故斩季材少木为之。云“时入”者,以其须坚,故须依上文仲冬、仲夏之时也。
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时斩材,斩材之时也。有期日,入出有日数,为久尽物。)
[疏]“令万”至“期日”
  ○释曰:案《礼记 王制》云:“草木零落,然後入山林。”彼据万民伐木之时,谓十月之中。此云万民时斩材,亦谓十月时。
  ○注“时”至“尽物
  ○释曰:郑云“时斩材,斩材之时也”者,正在十月也。云“有期日,入出有日数,为久尽物”者,经直云有期日,郑云有日数,盖当有日数多少,但无文,不知几日为限也。
凡邦工入山林而抡材,不禁。(抡犹择也。不禁者山林,国之有玻拘日也。
  ○抡,鲁门反,又音伦。拘,音俱,本亦作佝,音同。)
[疏]“凡邦”至“不禁”
  ○释曰:上文云“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彼据坚刃之极时。但国家须材,不要在仲冬、仲夏,故此邦工入山林不禁。又不言时节,须即取足之故也。
  ○注“抡犹”至“日也”
  ○释曰:此对万民不得非时入,入又有日数。
春秋之斩木不入禁。(非冬夏之时,不得入所禁之中斩木也。斩四野之木可。)
[疏]注“非冬”至“木可”
  ○释曰:上经云“邦工入山林不禁”,此又云“春秋之斩木不入禁”,与上违者,上文据国家使工取择木,故非冬夏亦得入山林。此据万民取木,故十月入山,春秋之斩木不入禁,故郑云“斩四野之木可”。虽斩四野木,至於三月,不得伐桑柘,故《月令》季春云“无伐桑柘”,彼注:“爱蚕食也。”
凡窃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