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谓政教号令、徵发校比之等也。云“以颁田里”者,亦如上文“夫一廛田百亩”也。云“以分职事”者,即九职之功事也。
若将用野民师田、行役、移执事,则帅而至,治其政令。(移执事,移用其民。郑司农云:“谓转相佐助。”)
[疏]“若将”至“政令”
○释曰:云“若将用野民”者,言将事未至之时,预徵召野民也。言“师田”,谓出师征伐及田猎也。言“行役”,谓若巡狩及功役。言“移执事”,谓移徙用民以执事也。
既役,则稽功会事而诛赏。
[疏]“既役”至“诛赏”
○释曰:此经结上文功役之事,事讫乃稽考其功多少,当计会其事之可否,而有功者赏,无功者诛也。
鄙师,各掌其鄙之政令、祭祀。(祭祀,祭也。 ○,音咏。)
[疏]“鄙师”至“祭祀”
○释曰:五鄙为县,五百家为鄙,故云“各掌其鄙之政令”也。 ○注“祭祀祭也”
○释曰:知鄙祭者,鄙与六乡党同,党祭,故知此鄙所祭祀谓祭也。
凡作民,则掌其戒令。(作民,谓起役也。)
[疏]注“作民谓起役也”
○释曰:知作民是起役者,案下《ガ长》云:“若作其民而用之,则以旗鼓兵革帅而至。”又上文每云“野役”,故知此作民亦是起役事也。
以时数其众庶,而察其[A134]恶而诛赏。(时,四时也。 ○数,色主反,下同。[A134],音美。)
[疏]注“时四时也”
○释曰:知“时,四时”者,见《乡师职》云“凡四时之徵令”,则凡言岁时者,皆是四时。唯《乡师》云“周万民之艰厄”,而云“岁时巡国及野”者,郑注云“随其事之时,不必四时,艰厄非常故也”。
岁终,则会其鄙之政而致事。
ガ长,各掌其ガ之政令,以时校登其夫家,比其众寡,以治其丧纪、祭祀之事。(校犹数也。)
[疏]“ガ长”至“之事”
○释曰:以其一鄙五ガ,故云“各当其ガ之政令”也。云“以治其丧纪”者,谓民之丧纪,若《乡师》所云“族共丧器”之类。治其祭祀者,谓若族祭之类。若然,县当祭社,与州同。县正、鄙师、ガ长皆不言所祭神者,六遂与六乡,互见其义也。
若作其民而用之,则以旗鼓、兵革帅而至。若岁时简器,与有司数之。(简器,简稼器也。兵器亦存焉。有司,遂大夫。)
[疏]“若作”至“数之”
○释曰:言“作其民而用之”者,谓师田及巡守之等。直言以旗鼓兵革,不言车辇,文不具。 ○注“简器”至“大夫”
○释曰:云“简器,简稼器也”者,见《遂大夫职》云“正岁简稼器,稼政”,则此官与遂大夫共简之,故注云“有司遂大夫”也。知兵器亦存焉者,以遂大夫云简稼器,此不言稼,直云器,故知器中兼有兵器,旗鼓、兵革亦有在其中也。
凡岁时之戒令皆听之,趋其耕耨,稽其女功。(听之,受而行之也。云功,丝之事。)
[疏]“凡岁”至“女功”
○释曰:此ガ长弥亲民,故趋其耕耨,并稽考女功之事。 ○注“听之受”至“之事”
○释曰:郑知听之为受而行之,非听断之者,以ガ长中士官,惟承受遂人已下之事,不得专听断,故知听谓受听而行之也。知女功丝者,案《礼记 内则》论女功云“执麻,治丝茧”,故知此女功亦治丝,以为布帛。
里宰,掌比其邑之众寡与其六畜、兵器,治其政令。(邑犹里也。)
[疏]“里宰”至“政令”
○释曰:里宰二十五家,不言“各”者,文承遂师以下,皆言“各掌”,此亦各掌可知。 ○注“邑犹里也”
○释曰:邑是人之所居之处,里又训为居,故云“邑犹里也”。
以岁时合耦于锄,以治稼穑,趋其耕耨,行其秩叙,以待有司之政令,而徵敛其财赋。(《考工记》曰:“耜广五寸,二耜为耦。”此言两人相助耦而耕也。郑司农云:“锄读为藉。”杜子春云:“锄读为助,谓相佐助也。”玄谓锄者,里宰治处也,若今街弹之室。於此合耦,使相佐助,因放而为名。季冬之《月令》:“命农师计耦耕事,耒耜,具田器。”是其岁时与?合人耦,则牛耦亦可知也。秩叙,受耦相佐助之次第。
○治处,直吏反。街,音佳。弹,如字,一音丹。放,沈方往反。)
[疏]“以岁”至“财赋”
○释曰:云“岁时”者,亦谓岁之四时。云“合耦于锄”者,锄,助也,谓合两两相佐助於里宰处。云“以治稼穑”者,谓治理其民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