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以九”至“之位”
○释曰:此一经与下文为总目,以其大宗伯掌五礼,礼所以辨尊卑,故以九仪之命正诸侯邦国之位,使之不有僭差也。
○注“每命”至“异数”
○释曰:云“每命异仪,贵贱之位乃正”者,下文从一命以至九命,各云所受赐贵贱不同,即此经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事义相成,故云贵贱之位乃正。正则不僭滥也。引“《春秋传》曰‘名位不同,礼亦异数’”者,证每命异仪也。
壹命受职,(始见命为正吏,谓列国之士,於子男为大夫,王之下士亦一命。郑司农云:“受职,治职事。”
○见命,如字,下“士相见”同。)
[疏]注“始见”至“职事”
○释曰:云“始见命为正吏”者,对府史胥徒非正吏。以其府史胥徒皆官长所自辟除,未得王之命,故以士得王命者为正吏也。云“谓列国之士”者,谓公侯伯为列国,下云“七命赐国”,郑注《孝经》云:“列土封疆,谓之诸侯。”亦据公、侯、伯七命赐国,则子男不得为列国也。《典命》“公侯伯之士一命”,故郑以列国之士解之也。云“於子男为大夫”者,《典命》“子男大夫一命”是也。云“王之下士亦一命”者,无正文,直以序官有上士、中士、下士之名。又《典命》大夫四命之下空文,宜有三命、二命、一命,故以王之下士一命解之。若然,《典命》不见王之士三命已下者,以其四命已上有出封之理,故下云其出封皆加一等,士无出封之理,故不言。以义推之,则士有三命已下也。先郑云“受职,治职事”者,设官分职,止为治事,故以治职事解之也。
再命受服,(郑司农云:“受服,受祭衣服,为上士。”玄谓此受玄冕之服,列国之大夫再命,於子男为卿。卿大夫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王之中士亦再命,则爵弁服。)
[疏]注“郑司”至“弁服”
○释曰:先郑云“受服,受祭衣服,为上士”者,祭衣服虽不指斥服名,以义推之,先郑云“为上士”,则服爵弁服也。言为上士者,上一命,先郑虽不言王之中士、下士同一命,此言再命为上士,则王之中士、下士同一命可知也。“玄谓此受玄冕之服”者,以《司服》云:孤冕,卿大夫同玄冕。此云再命受服,明据玄冕也。云“列国之大夫再命”者,亦据《典命》公侯伯之大夫同再命而知。云“於子男为卿”者,亦据典命而言也。云“卿大夫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者,此亦据《司服》之文。案《玉藻》注云“诸侯之臣皆分为三等,其妻以次受此服”。则公之有孤之国,孤冕,卿大夫同玄冕,若无孤之国,则公侯伯子男卿冕,大夫玄冕,士皆爵弁。若然,此注云“於子男为卿”,卿当冕矣。郑云“卿大夫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者,据《司服》之成文而言也。云“王之中士亦再命”者,上文已差讫。云士则爵弁服者,凡言士者,无问天子士、诸侯士,例皆爵弁以助祭也。若然,《司服》不见爵弁者,以其王吉服有九,自公已下转相如。其爵弁,於天子诸侯非吉所用,故不言。案《士冠礼》皆有爵弁服,是士之助祭服,故士以爵弁为正也。案:先郑解此九仪,皆先言王臣,後郑皆诸侯为首,以王臣亦之者,後郑见上云正邦国之位,故以诸侯为首,後以王臣亦之,得其理也。
三命受位,(郑司农云:“受下大夫之位。”玄谓此列国之卿,始有列位於王,为王之臣也。王之上士亦三命。)
[疏]注“郑司”至“三命”
○释曰:先郑云“受下大夫之位”,先郑意以上士二命,下大夫三命,上大夫四命。案《王制》云:“次国之下卿,位当大国之上大夫;小国之下卿,位当大国之下大夫。”则诸侯之五大夫有上、下。案《序官》有中大夫、下大夫,则中大夫亦得名为上大夫矣。故先郑以下大夫三命,上大夫四命,即《典命》大夫四命者是上大夫也。後郑不从者,以侯伯子男名位不同,侯伯犹同七命,子男犹同五命,况中大夫、下大夫名位既同,何嫌不得同命也。是以《典命》唯见大夫四命,是兼中、下大夫,故不从先郑也。“玄谓此列国之卿,始有列位於王,为王之臣”者,诸侯之卿大夫,皆得聘天子,今於三命乃云始有列位於王为王之臣者,以其再命已下卑,虽得言天子,不得言位于王朝,是以据列国之卿而言。故《曲礼》云“列国之大夫,入天子之国,曰某士”。注引《春秋》,晋士起亦据晋国之卿三命,而於天子称士,与天子三命之士同称士,即为王臣也。
四命受器,(郑司农云:“受祭器为上大夫。”玄谓此公之孤始得有祭器者也。《礼运》曰:“大夫具官,祭器不假,声乐皆具,非礼也。”王之下大夫亦四命。)
[疏]注“郑司”至“四命”
○释曰:先郑云“受祭器为上大夫”,上已破讫。玄谓“此公之孤,始得有祭器者也”者,《曲礼》云“大夫有田者,先为祭服,後为祭器”,则仪礼《少牢》用成牲,皆是有地大夫,则自得造祭器。今云公之孤四命始得有祭器者,但未四命已前,有地大夫虽得造祭器,祭器未具,犹假之使足,至四命即具有,言始有祭器者,据始得具祭器而言。引《礼运》者,证未四命已前祭器须假之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