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此四望是五岳之属,山川之大者也。
兆山川、丘陵、坟衍,各因其方。(顺其所在。)
[疏]“兆山”至“其方”
○释曰:案《大司徒职》,地有十等,此不言林泽原隰,亦顺所可知,故略不言也。
掌五礼之禁令与其用等。(用等,牲器尊卑之差。郑司农云:“五礼,吉、凶、军、宾、嘉。”)
[疏]注“用等”至“军嘉”
○释曰:云“用等,牲器尊卑之差”者,谓若天子大夫已上大牢,士少牢,诸侯之大夫少牢,士特牲之等。其器,谓若少牢四敦,特牲二敦,士二豆、三俎,大夫四豆、五俎,诸侯六豆、七俎,天子八豆、九俎。其馀尊、、爵、勺及飨食之等,各依尊卑之差。先郑云“五礼,吉、凶、宾、军、嘉”者,《大宗伯职》文。
辨庙祧之昭穆。(祧,迁主所藏之庙。自始祖之後,父曰昭,子曰穆。
○昭,常遥反。)
[疏]“辨庙祧之昭穆”
○释曰:案《礼记 王制》云:“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诸侯二昭、二穆,与大祖之庙而五;大夫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士一庙。”案《祭法》“士二庙”,《王制》不言之者,取自上而下,降杀以两,故略而不言二庙者,故此总云庙祧之昭穆。诸侯无二祧,谓始封大祖庙为祧,故《聘礼》云“不腆先君之祧”,是大祖为祧也。
○注“祧迁”至“曰穆”
○释曰:案《祭法》注,祧之言超,超然上去意。以其远庙为祧,故云上去意也。周以文武为二祧,文王第称穆,武王第称昭。当文武,後穆之木主入文王祧,昭之木主入武王祧,故云迁主所藏之庙曰祧也。云“自始祖之後,父曰昭,子曰穆”者,周以后稷庙为始祖,特立庙不毁,即从不已後为数,不父为昭,鞠子为穆。从此以後,皆父为昭,子为穆,至文王十四世,文王第称穆也。
辨吉凶之五服、车旗、宫室之禁。(五服,王及公、卿、大夫、士之服。)
[疏]“辨吉”至“之禁”
○释曰:云“吉凶之五服”者,皆据人数而云五也。又云“车旗、宫室之禁”者,谓若《典命》云:“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以九、以七、以五为节。”言禁令者,谓五服及车旗、宫室,皆不得上僭下逼,当各依品命为法。
○注“五服”至“之服”
○释曰:案《尚书》“五服五章才”,郑注云:“十二也,九也,七也,五也,三也。”又云“子欲观古人之象日月星辰”,注云:“此十二章,天子备有。公自山而下。”《孝经》云“非先王之法服”,注云:“先王制五服,日月星辰服,诸侯服山龙”云云,皆据章数而言。今此注五服,以为王及公、卿、大夫、士之服,不据章数为五者,以其丧服自天子达於士,唯一而已,不得数服为五,则知吉之五服,亦不得数服,故皆据人为五也。
掌三族之别,以辨亲疏。其正室皆谓之门子,掌其政令。(三族,谓父子孙,人属之正名。《丧服小记》曰:“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正室,子也,将代父当门者也。政令,谓役守之事。
○,丁历反。)
[疏]“掌三”至“政令”
○释曰:此三族,谓父子孙一本而言,推此而往,其中则兼九族矣。云“辨亲疏”者,据己上至高祖,下至玄孙,傍至缌麻,重服者则亲,轻服者则疏也。云“正室皆谓之门子”者,还据九族之内,但是子正体,主皆是正室,亦谓之门子。
○注“三族”至“之事”
○释曰:云“三族谓父子孙”者,此据已上亲父,下亲孙,是父子孙,此即亲亲以三是也。云“以三为五”者,谓此父子孙之三,以父亲祖,以子亲孙,则五也。云“以五为九”者,谓以祖亲曾高,以孙亲曾玄,即是以五为九也。若然,不言以五为七,乃云以五为九者,“齐衰三月”章云“为曾祖”。郑注云:“服之数尽於五,则高祖宜缌麻,曾祖宜小功也。据祖期,则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则曾孙玄孙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以此而言,曾祖高祖服同齐衰三月,则为曾孙玄孙,服同缌麻三月。以尊卑服同,故经云以五为九,不须言以五为七也。云“政令,役守之事”者,案《诸子职》云:“掌国子之ヘ,若有甲兵之事,致於大子,惟所用之。”是其役事。案《宫伯职》云“掌士庶子”,又有八次八舍宿卫之事,是其守之事,故总云“政令役守之事也。
毛六牲,辨其名物,而颁之于五官,使共奉之。(毛,择毛也。郑司农云:“司徒主牛,宗伯主鸡,司马主马及羊,司寇主犬,司空主豕。”
○毛六,戚如字,刘莫报反。)
[疏]“毛六”至“奉之”
○释曰:言“辨其名物”者,若六牲皆有名,若马、牛、羊、豕、犬、鸡。物,色也,皆有毛色,若宗庙用も之等。云“颁之于五官”者,六卿应言六官,而云五者,以其天官贰王治事,尊而不使奉牲,故五官也。云“使共奉之”者,谓充人养之,至祭日之旦,在庙门之前,颁与五官,使共奉之,助王牵入庙,即《祭义》所云“卿大夫赞币而从之”。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