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其黍稷之名以表之。馀馔不表,独此表之者,以其馀器所盛各异,睹器则知其实。此六者,盛稻粱,簋盛黍稷,皆有会盖覆之,睹器不知其实,故特须表显之也。但郁人自掌郁,此又掌之者,彼官正职,此肆师察其不如仪者也。
掌兆中、庙中之禁令。(兆,坛茔域。)
[疏]“掌兆”至“禁令”
○释曰:案《小宗伯》云“兆五帝於四郊”已下,则四郊之上神兆多矣。皆掌,不得使人于犯神位,七庙亦然,故云“掌其禁令”也。
○注“兆,坛茔域”
○释曰:凡为坛者,四面皆茔域围之,若宫墙然,故云“兆坛茔域”也。
凡祭祀礼成,则告事毕。大宾客,莅筵几,筑鬻,(此王所以礼宾客。)
[疏]“大灾”至“筑鬻”
○释曰:案《大行人》云:“上公再而酢,侯伯一而酢,子男一不酢。”《大宗伯》云:“大宾客摄而载。”则此官主以筑郁金煮之,和鬯酒也。筵几云莅,玄谓司几筵设之,肆师临之也。
○注“此王”至“宾客”
○释曰:言此以对彼,彼则上经筑鬻,礼宗庙神也。
赞果将。(酌郁鬯,授大宗伯载。)
[疏]注“酌郁”至“载”
○释曰:此据《大宗伯职》而言。案《小宰》亦云“宾客赞”者,容有故相代也。
大朝觐,佐傧,(为承傧。)
[疏]注“为承傧”
○释曰:此言大朝觐为承傧,谓大会同朝觐时。若四时常朝,则小行人为承傧,《小行人》所云者是也。
共设匪瓮之礼,(设於宾客之馆。《公食大夫礼》曰:若不亲食,使大夫以侑币致之。豆实实于瓮,簋实实于筐。“匪”,其“筐”字之误与?礼不亲飨,则以酬币致之,或者匪以致飨。
○瓮,於贡反。食,音嗣,下同。误与,音馀,下“侯与”同。)
[疏]“共设”至“之礼”
○释曰:此肆师不掌饮食而共设者,肆师主礼事,谓依礼使掌客之等及诸官告设之也。
○注“设於”至“致飨”
○释曰:郑知设於宾客之馆者,凡待宾客之礼,飨食在庙,其器不用匪瓮。今言共设篚瓮,明是王不亲飨食,於宾馆设之可知。引《公食礼》者,欲见此经与彼同。同是不亲食之事,又欲破“篚”从“筐”之事也。云“字之误与”者,无正文,约同彼,故云“与”以疑之也。云“礼不亲飨,则以酬币致之”者,此亦《公食大夫礼》文。云“或者匪以致飨”者,郑君向引《公食大夫》须破“匪”从“筐”,又言飨礼者,飨礼亡,无妨致飨时用匪不用筐,但无正文,故云“或”以疑之也。
飨食,授祭。(授宾祭肺。)
[疏]注“授宾祭肺”
○释曰:飨大牢以饮宾,献依命数。食者,亦亨大牢以食宾,举依命数。云“授祭”者,祭谓祭先造食者。案《膳夫》云“授王祭”,则此授祭者非授王可知,故郑云“授宾祭肺”也。必知祭肺者,有虞氏祭首,夏后氏祭心,殷祭肝,周祭肺。肺,周所祭,故知祭者祭肺也。
与祝侯禳于及郊。(侯禳,小祝职也。五百里,远郊百里,近郊五十里。)
[疏]“与祝”至“及郊”
○释曰:侯者,候迎善祥。禳者,禳去殃气。故肆师与小祝为此侯禳二事于及郊。凡侯禳从内向外,应先言郊,後言。令先言,到言之者,可远则远,可近则近,任当时之宜,故到文以见义也。
○注“侯禳”至“十里”
○释曰:知“五百里”者,王畿千里,中置国城,面五百里,故《大司马》云“方千里曰国畿”也。知“远郊百里”者,《司马法》文。知“近郊五十里”者,案《尚书 君陈序》云“分正东郊成周”,郑彼注云“成周在近郊五十里”。案今河南、洛阳相去则然。以其汉法,於王城置河南县,於成周置洛阳县,相去见五十里,是近郊五十里,故云东郊也。
大丧,大氵弭以鬯,则筑鬻;(筑香草,煮以为鬯,以浴尸。香草,郁也。)
[疏]“大丧”至“筑鬻”
○释曰:上《小宗伯》“大丧以鬯氵弭”,则肆师与之筑郁金香草,和鬯酒以浴尸,使之香也。
令外内命妇序哭;(序,使相次秩。)
[疏]“令外”至“序哭”
○释曰:案下注,六乡以出,及朝廷卿大夫妻,皆为外命妇。其内命妇,即下经内命女是也,谓三夫人已下至女御也。
○注“序,使相次秩”
○释曰:哭法以服之轻重为先後。若然,则内命妇为王斩衰居前,诸臣之妻从服齐衰者居後也。
禁外内命男女之衰不中法者,且授之杖。(外命男,六乡以出也。内命男,朝廷卿大夫士也。其妻为外命女。《丧服》,为夫之君齐衰不杖。内命女,王之三夫人以下。不中法,违升数与裁制者。郑司农云:“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此旧说也。《丧大记》曰:‘君之丧,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大夫、世妇杖。’无七日授士杖文。”玄谓受杖日数,王丧依诸侯与?七日授士杖,《四制》云。
○衰,七雷反,注同。中,丁仲反,注同。为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