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
[疏]“{口}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九{口}”,{口}有生成数之鬼神,故亦列职在此。 ○注“间蓍曰筮其占易”
○释曰:云“问蓍曰筮”者,郑意以筮为问,故《易 蒙卦》云:“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是筮为问也。云“其占《易》”,即《易》之九六爻辞是也。
占梦,中士二人,史二人,徒四人。
[疏]“占梦”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以日月星辰占六梦之吉凶”,梦是精神所感,并日月星辰等,是鬼神之事,故列职於此。
氐,中士二人,史二人,徒四人。(,阴阳气相侵,渐成祥者。鲁史梓慎云:“吾见赤黑之。” ○,于鸩反,李且衽反。)
[疏]“氐”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十之法,以观妖祥,辨吉凶。”亦是阴阳鬼神之事,故列职於此。
大祝,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小祝,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大祝,祝官之长。)
[疏]“大祝”
○释曰:大祝与小祝,别职而同官,故共府史胥徒。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六祝之辞以事鬼神示”,亦是事鬼神之法,故列职於此也。 ○注“大祝祝官之长”
○释曰:以其与下小祝、丧祝、甸祝、诅祝等为长也。
丧祝,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丧祝”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大丧劝防之事。及辟,令启。”亦是礼事及事鬼神之法,故列职於此也。
甸祝,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四人。(甸之言田也。田狩之祝。 ○甸,音电,後不音者同。)
[疏]“甸祝”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四时之田表貉之祝从”,事鬼神之事,故列职於此。
诅祝,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四人。(诅谓祝之使沮败也。 ○诅,侧虑反。祝,之又反。沮,在吕反,沈音叙。)
[疏]“诅祝”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盟诅类造攻说礻会之祝号”,亦事鬼神,故列职於此。注云“诅谓祝之使沮败也”者,凡言盟者,盟将来。诅者,诅往过,故云祝之使沮败也。
司巫,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一人,徒十人。(司巫,巫官之长。)
[疏]“司巫”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若国大旱,则师巫而舞雩。”亦是事鬼神之事,故列职於此。 ○注“司巫巫官之长”
○释曰:案其职云“掌群巫之政令”,与下男巫、女巫、神士等为师,故云巫官之长。
男巫无数,女巫无数,其师,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巫,能制神之处位次主者。)
[疏]注“巫能”至“主者”
○释曰:巫与神通,亦是鬼神之事,故列职於此。案:《神士职》云:“凡以神士者,掌三辰之法,以犹鬼神示之居。”注引《孝经纬》及《国语》,并是制神之处位及次第主之事,神士还是男巫为之,故引彼以解此。
大史,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小史,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大史,史官之长。)
[疏]“大史”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读礼书,祭之日,执书以次位常。”是礼事及鬼神之事也,故列职於此也。小史与大史别职而同官,故共府史也。 ○注“大史史官之长”
○释曰:谓与下内史、外史、御史等为长。若然,内史中大夫,大史下大夫,大史得与内史为长者,以大史知天道,虽下大夫,得与内史中大夫为长,是以称大也。
冯相氏,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冯,乘也。相,视也。世登高台,以视天文之次序。天文属大史。《月令》曰:“乃命大史,守典奉法,司天日月星辰之行,宿离不贷。” ○冯,音凭。相,息亮反,注同。宿,刘息就反,一音夙。离,力计反。贷,吐得反,或音二。)
[疏]“冯相”
○释曰:在此者,以其与大史同主天文,故其职云“掌岁月星辰之位”故与大史连类在此。 ○注“冯乘”至“不贷”
○释曰:云“世登高台,以视天文之次序”者,以其官有世功,则以官名氏,故云也。其天子有灵台,诸侯有观台,皆所以视天文,故云登高台也。云“之次序”者,冯相氏掌天文不变,保章氏掌天文之变,变则不依次序,不变则如常有次序,故以次序言之也。云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