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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礼注疏-唐-贾公彦-第275页

[疏]注“位谓”至“大小”
  ○释曰:凡万民墓地,亦如上文豫有昭穆为左右,故云“正其位”。云“度数,爵等之大小”者,亦如《冢人》云“丘封之度与其树数”也。
使皆有私地域。(古者万民墓地同处,分其地使各有区域,得以族葬後相容。)
[疏]注“古者”至“相容”
  ○释曰:知古者墓地同处者,上文云族葬是同处。云“使相容”者,释经私地域也。
凡争墓地者,听其狱讼。(争墓地,相侵区域。)帅其属而巡墓厉,居其中之室以守之。(厉,茔限遮列处。郑司农云:“居其中之室,主官寺在墓中。”)
[疏]“帅其”至“守之”
  ○释曰:云“帅其属”者,墓大夫帅下属官也。云“巡墓厉”者,谓墓大夫帅其属巡行遮列之处。云“居其中之室以守之”者,谓万民葬地,族葬地中央为室,而万民各自守之。注先郑云“官寺”,寺则室也。
职丧掌诸侯之丧及卿大夫士凡有爵者之丧,以国之丧礼莅其禁令,序其事。(国之丧礼,《丧服》、《士丧》、《既夕》、《士虞》今存者,其馀则亡。事,谓小敛、大敛、葬也。)
[疏]“职丧”至“其事”
  ○释曰:言“诸侯”者,谓畿内王子母弟得称诸侯者,若《司裘》云“诸侯共熊侯豹侯”者也。言“凡有爵者”,还是卿大夫士,言“凡”以该之耳。云“序其事”者,谓若袭敛殡葬先後之事。
  ○注“国之”至“葬也”
  ○释曰:云“国之丧礼,《丧服》、《士丧》、《既夕》、《士虞》今存者”,此据《仪礼》之内见在者而言,故云今存者。但《士丧礼》,始死时事;《既夕》,葬时事;《士虞》,葬讫及日中而虞事也。云“其馀则亡”者,但《仪礼》本事义三千条,其时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丧与既夕及虞、卒哭,与、小祥、大祥礼皆有,遭暴秦而亡,汉兴唯得十七篇,高堂生所传,即今《仪礼》是也,故云其馀则亡。云“事谓小敛、大敛、葬也”者,举大事而言,其间仍有袭事,亦掌之,下文别见祭,故此不兼也。
凡国有司以王命有事焉,则诏赞主人。(有事,谓含礻遂赠之属。诏赞者,以告主人,佐其受之。郑司农云:“凡国,谓诸侯国。有司,谓王有司也。以王命有事,职丧主诏赞主人。”玄谓凡国有司,有司从王国以王命往。
  ○,芳凤反。)
[疏]注“有事”至“命往”
  ○释曰:知“有事谓含礻遂赠之属”者,《春秋》云:“王使荣叔归含且。”又两小传皆言:“衣被曰礻遂,货财曰赙,车马曰,珠玉曰含。”明知有含礻遂赠之属。又案《士丧礼》兼有赠无常,惟玩好是也。不言赙者,赙施於生者,故亦不言也。先郑云“凡国谓诸侯国,有司谓王有司也”,後郑不从者,下文云“公有司”,岂得公分之为诸侯有司、为王有司乎?明此国有司亦不得分之也。故後郑云“国有司,有司从王国以王命往”,向丧家者也。
凡其丧祭,诏其号,治其礼。(郑司农云:“号谓谥号。”玄谓告以牲号、号之属,当以祝之。
  ○,音咨。)
[疏]“凡其”至“其礼”
  ○释曰:丧祭馀文皆为虞,此言“凡”者,以其丧中自相对,则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若对二十八月为吉祭,则祥礻覃已前皆是丧祭故言凡以该之,是以郑亦不言丧祭为虞也。云“治其礼”者,案《大宗伯》亦云“治其礼”,郑云“谓简习其事”。此治其礼义亦然也。
  ○注“郑司”至“祝之”
  ○释曰:先郑云“号谓谥号”,後郑不从者,《小宗伯》云“小丧赐谥读诔”,不在此,故後郑云:“告以牲号号之属,当以祝之。”有牲号、号,谓若《特牲》、《少牢》云“柔毛,刚鬣,嘉荐,普淖”,皆是祝辞,故云当以祝之也。
凡公有司之所共,职丧令之,趣其事。(令,令其当共物者给事之期也。有司,或言公,或言国。言国者,由其君所来。居其官曰公。谓王遣使奉命有赠之物,各从其官出,职丧当催督也。)
[疏]注“令令”至“督也”
  ○释曰:云“令,令其当供物者给事之期也”者,此谓诸官依法,合供给丧家者,不待王命,职丧依式令之,使相供。云“有司,或言公或言国。言国者由其君所来”者,解称国之意,君则王也。云“居其官曰公”者,谓不须王命,自居其官之职。往供则曰公,公,谓官之常职也。
◎春官宗伯下
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焉。(郑司农云:“均,调也。乐师主调其音,大司乐主受此成事已调之乐。”玄谓董仲舒云:“成均,五帝之学。”成均之法者,其遗礼可法者。国之子弟,公卿大夫之子弟,当学者谓之国子。《文王世子》曰:“於成均以及取爵於上尊。”然则周人立此学之宫。)
[疏]“大司”至“弟焉”
  ○释曰:云“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者,成均,五帝学名。建,立也。周人以成均学之旧法式,以立国之学内政教也。云“而合国之子弟焉”者,大司乐合聚国子弟,将此以教之。
  ○注“郑司”至“之宫”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