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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礼注疏-唐-贾公彦-第274页

《檀弓》公肩假云:“公室视丰碑,三家视桓楹。”郑注云:“丰,大也。天子斫大木为碑,形如石碑,前後重鹿卢。”是大碑之事。言“之属”者,仍有六纟率之等,故引《丧大记》也。凡封者,封即窆,谓下棺。云“执绋去碑负引”者,谓天子千人分执六绋,诸侯五百人分执四绋。其棺当於圹上,执绋者皆负绋背碑,以鼓为节而下之。云“君封以衡,大夫以咸”者,衡,横也,谓以木横之於棺傍,乃以绋系木下棺。大夫以咸者,大夫卑,不得以木横之,直有棺傍咸耳,以绋系之而下棺也。彼诸侯及大夫法,但天子无文,故引之,以为证天子之法耳。
及葬,言鸾车象人。(鸾车,巾车所饰遣车也,亦设鸾旗。郑司农云:“象人,谓以刍为人。言,言问其不如法度者。”玄谓言犹语也。语之者,告当行,若於生存者,於是巾车行之。孔子谓为刍灵者善,谓为俑者不仁,非作象人者,不殆於用生乎。
  ○巾,如字,刘居觐反。语,鱼据反,下同。俑,音勇。)
[疏]“及葬”至“象人”
  ○释曰:及,至也。谓至葬,冢人语巾车之官,将明器鸾车及象人,使行向圹。
  ○注“鸾车”至“生乎”
  ○释曰:云“鸾车,巾车所饰遣车也”者,《巾车职》云:“大丧饰遣车。”遣车则明器,遣送死者之车也。云“亦设鸾旗”者,以其遣车有鸾和之铃,兼有旌,经直云鸾车不言鸾旗,故郑言之,以其ユ旗在车所建,故知有车亦有旗。先郑云“象人谓以刍为人”者,後郑不从。以其上古有刍人,至周不用,而用象人,则象人与刍灵别也。云“言,言问其不如法度者”,此後郑亦不从,以其临葬,不得始问其不如法度。玄谓“语之者,告当行,若於生存者,於是巾车行之”者,遣车之数,依《檀弓》云:“诸侯七乘,大夫五乘。”郑云:“天子九乘。”遣车所载所苞大遣奠,大夫苞五个,诸侯七个,天子当九个,令向圹,巾车抱之而行也。云“孔子谓为刍灵者善,谓为俑者不仁,非作象人者,不殆於用生乎”者,此《檀弓》文。彼郑云:“俑,偶人也。”谓以为木人,与生人相对偶,有似於人,此则不仁。又云:“非作象人不殆於用生乎哉”,是记人释孔子语。殆,近也。言用象人,不用於生人乎?是孔子善古而非周人也。郑引此者,欲破先郑以刍灵与象人为一。若然,则古时有涂车刍灵,至周仍存涂车,唯改刍灵为象人。
及窆,执斧以莅。(临下棺也。
  ○莅,音利,又音类。)
[疏]“及窆执斧以莅”
  ○释曰:案《乡师》云“执斧以莅匠师”,则此亦临匠师。两官俱临者,葬事大,故二官共临也。
遂入藏凶器。(凶器,明器。)
[疏]注“凶器明器”
  ○释曰:因上文窆下棺讫,即遂入圹藏明器。明器,即《檀弓》云木不成斫,瓦不成味,琴瑟张而不平,笙竽备而不和,神明死者之器者也。
正墓位,跸墓域,守墓禁。(位,谓丘封所居前後也。禁,所为茔限。)
[疏]“正墓”至“墓禁”
  ○释曰:墓位,即上文昭穆为左右,是须正之,使不失本位。墓域,即上文兆域是也,谓四畔沟兆。跸,谓止行人不得近之。守墓禁,谓禁制不得漫入也。
  ○注“位谓”至“茔限”
  ○释曰:云“丘封所居前後”者,即上文为诸侯及有功者居前,为卿大夫士者居後是也。云“禁所为茔限”者,谓禁者以茔域为限而禁之。
凡祭墓,为尸。(祭墓为尸,或祷祈焉。郑司农云:“为尸,冢人为尸。”)
[疏]注“祭墓”至“为尸”
  ○释曰:後郑知此祭墓为祷祈者,上文“遂为尸”,是墓新成祭后土;此文云“凡”,非一,故知谓祷祈也。先郑云“为尸,冢人为尸”者,上文祭墓,谓始穿地时,此文据成墓为尸。後郑以此亦得通一义,故引之在下。是以《礼记 檀弓》云“有司舍奠於墓左”,彼是成墓所祭,亦引此“凡祭墓为尸”证成墓之事也。
凡诸侯及诸臣葬於墓者,授之兆,为之跸,均其禁。
[疏]“凡诸”至“其禁”
  ○释曰:上文唯见王及子孙之墓地,不见同姓异姓诸侯之墓地,故此经睹见之。若然,此墓地旧有兆域,今新死者随即授之耳。
墓大夫掌凡邦墓之地域,为之图,(凡邦中之墓地,万民所葬地。)
[疏]注“凡邦”至“葬地”
  ○释曰:郑知邦中之墓地是万民葬地者,以其冢人掌王墓地,下文云“令国民族葬”,非有爵者,故知经邦墓是万民。若然,下云“掌其度数”,郑云“度数,爵等之大小”,而见有爵者,谓本为庶人设墓,其有子孙为卿大夫士,其葬不离父祖,故兼见卿大夫士也。
令国民族葬,而掌其禁令,(族葬,各从其亲。)
[疏]注“族葬各从其亲”
  ○释曰:经云“族葬”,则据五服之内亲者共为一所而葬,异族即别茔。知族是五服之内者,见《左传》哭诸之例云:“异姓临於外,同姓於宗庙,同宗於祖庙,同族於祢庙。”故知族是服内,是以郑云“各从其亲”也。
正其位,掌其度数,(位,谓昭穆也。度数,爵等之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