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疏]注“郑司”至“堂上”
○释曰:先郑云“谓爵妇人”者,此经自以为一义,不达上大丧之事。言爵妇人者,天子命其臣,后亦命其妇,是爵命妇人也。言“王后有拜事於妇人”,谓受爵命之时,有拜谢王后也。後郑不从者,上言大丧,下言后之拜事,则所拜者为大丧而拜,故引《丧大记》为证。但《丧大记》所云者,是诸侯之丧。主人拜寄公於门西,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其寄公与主人体敌故也。明知天子之丧,世子亦拜二王後於堂下,后亦拜二王後夫人於堂上可知。
是以僖公二十四年《左氏传》云,宋公过郑,郑伯问礼於皇武子,武子对曰:“宋於周为客,天子有事番焉,有丧拜焉。”谓王丧,二王後来奔,嗣王拜之,明二王後夫人来吊,后有拜法。若然,二王後夫人得有赴王丧者,或夫人家在畿内,来归宁,值王丧则吊赴也。
凡内事有达於外官者,世妇掌之。(主通之,使相共授。)
[疏]注“主通”至“共授”
○释曰:王后六宫之内有徵索之事,须通达於外官者,世妇宫卿主通之,使相共给付授之也。
内宗掌宗庙之祭祀荐加豆笾,(加爵之豆笾。故书为笾豆。郑司农云:“谓妇人所荐。”杜子春云:“当为豆笾。”)
[疏]“内宗”至“豆笾”
○释曰:妇人无外事,惟有宗庙祭祀荐加豆笾。以豆笾是妇人之事,故荐之。 ○注“加爵”至“豆笾”
○释曰:郑知加豆笾是加爵之豆笾者,以其食後称加,《特牲》、《少牢》食後三献为正献,其後皆有加爵。今天子礼,以尸既食後,亚献尸为加,此时荐之,故云加爵之豆笾,即《醢人》、《笾人》加豆加笾之实是也。
及以乐彻,则佐传豆笾。(佐传,佐外宗。 ○传,直专反,注同。)
[疏]注“佐传佐外宗”
○释曰:郑知佐外宗者,见《外宗》云“佐王后荐玉豆笾”,故云佐外宗也。但笾豆后於神前彻之,传与外宗,外宗传与内宗,内宗传与外者,故知佐传也。
宾客之飨食亦如之。王后有事则从。大丧,序哭者。(次序外内宗及命妇哭王。 ○从,才用反。)
[疏]“宾客”至“如之”
○释曰:飨食宾客俱在庙,飨食讫,彻器,与祭祀同,亦后彻,外内宗佐传,故云“亦如之”。 ○“王后有事则从”
○释曰:内宗於后有事皆从,故於此总结之也。 ○注“次序”至“哭王”
○释曰:知次序外内宗者,见《外宗》云“大丧则叙外内朝莫哭者”,故知所次序有外内宗也。知有命妇者,上《世妇职》已云“大丧此外内命妇之朝莫哭者”,故序哭中有命妇也。
哭诸侯亦如之。凡卿大夫之丧,掌其吊临。(王后吊临诸侯而已,是以言掌卿大夫云。)
[疏]“哭诸侯亦如之”
○释曰:此诸侯来朝,薨於王国,王为之缌衰者也。若《檀弓》云“以爵弁纯衣哭诸侯”。彼谓薨於本国,王遥哭之,则妇人不哭之,妇人无外事故也。 ○注“王后”至“夫云”
○释曰:云“王后吊临诸侯而已,是以言掌卿大夫云”者,诸侯为宾,王后吊临之。卿大夫已臣,轻,故王后不吊,故遣内宗掌吊临之事,明为后掌之。若然,《天官 世妇》云“掌吊临于卿大夫之丧”者,彼为王,故彼注云“王使往吊”也。此后不吊临大夫之丧。案《丧大记》诸侯夫人吊临卿大夫者,诸侯臣少故也。
外宗掌宗庙之祭祀,佐王后荐玉豆,氐豆笾,及以乐彻,亦如之。(视,视其实。)
[疏]“外宗”至“如之”
○释曰:云“佐王后荐玉豆”者,凡王之豆笾,皆玉饰之,馀文豆笾不云玉者,文略,皆有玉可知。若然,直云荐豆不云笾者,以豆云玉,略笾不言,义可知也。云“视豆笾”者,谓在堂东未设之时,视其实也。云“及以乐彻亦如之”者,亦佐后也,犹仍有内宗佐传也。
王后以乐羞,则赞。(赞犹佐也。 ○,音咨。)
[疏]“王后”至“则赞”
○释曰:羞,进也。,黍稷也。后进黍稷之时,依乐以进之。言“则赞”者,亦佐后进之。案《九嫔职》云:“凡祭祀,赞玉,赞后荐彻豆笾。”豆笾则荐彻俱言。玉,玉敦,盛黍稷,言赞不言彻,则后荐而不彻也。其彻诸官为之,故《楚茨》诗云:“诸宰君妇,废彻不迟。”黍稷宰彻之。若然,豆笾与,此官已赞,九嫔又赞者,以笾豆及黍稷器多,故诸官共赞。
凡工后之献亦如之。(献,献酒於尸。)
[疏]注“献献酒於尸”
○释曰:云“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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