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行人》因朝而贡者异也。分职者,即《大宰》所云九职是也。彼据畿内,此据诸侯。诸侯邦国亦由天子分之,使民有职业,因使税之。所税者,市之以充贡。若然,言贡,据向天子而言。云税,据民所为为说。事相因,皆所以任邦国,故云“以任邦国”也。
简稽乡民以用邦国,(简谓比数之。稽犹计也。
○乡,许亮反。)
[疏]“简稽”至“邦国”
○释曰:注云“简谓比数之稽犹计也”,谓比数计会乡民而用之,故云“以用邦国”也。
均守平则以安邦国,(诸侯有土地者均之,尊者守大,卑者守小。则,法也。)
[疏]“均守”至“邦国”
○释曰:言“均守”,谓五等诸侯有五等受地,“五百里”已下是均守也。“平则”者,则,法也,比谓五等职贡之等皆有常法,邦国获安,故云“以安邦国”。
比小事大以和邦国。(比犹亲。使大国亲小国,小国事大国,相合和也。《易 比 象》曰:“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
○比,毗志反,注同。)
[疏]注“比犹”至“诸侯”
○释曰:按《司仪》,有五等诸侯自相为宾,亦有五等诸侯之臣相为国客。按《春秋》,有小国朝大国,大国聘小国。故郑云使大国亲小国,释经比小也。云“小国事大国”,释经事大,使相合和,故云“以和邦国”也。引《易 比 象》者,其卦坤下坎上,坤为土,坎为水,水得土而流,土得水而柔,是水土和合。故象先王建万国,亲诸侯,谓法卦行事,使诸侯相亲。引之者,证比小事大之义。
以九伐之法正邦国,(诸侯有违王命,则出兵以征伐之,所以正之也。诸侯之于国,如树木之有根本,是以言伐云。
○伐,如字,刘扶发反。)
[疏]注“诸侯”至“伐云”
○释曰:郑云“诸侯有违王命,则出兵以征伐之,所以正之也”者,此经与下文为目,则下九者皆是违王命者也。若然,按下文九者,唯有“贼贤害民”一者称伐,其馀八者皆不言伐。此经总言伐者,侵灭二者亦是伐之例,其馀六者,皆先以兵加其境,服乃眚之、单之、削之、正之、残之、杜之,故皆以伐言之。云“诸侯之於国,如树木之有根本,是以言伐云”者,按《月令 孟夏》云“无伐大树”,孔子云:“伐一木不以其时,非孝子。”是树木称伐。此九伐施於邦国,在於时会之时,是以《大行人》云“时会以发四方之禁”,注云“禁谓九伐之法”,是当时会者也。
冯弱犯寡则眚之,(冯犹乘陵也,言不字小而侵侮之。眚犹人眚瘦也,《王霸语》曰“四面削其地”。
○冯,皮冰反。眚,所景反。瘦,所又反。)
[疏]注“冯犹”至“其地”
○释曰:云“冯弱”,据以强陵弱。云“犯寡”,据以大侵小。如此者,眚瘦其地,使不得强大也。引《王霸记》者,其记王及霸事者。云“四面削其地”者,对下文削之者示四面削之为异也。
贼贤害民则伐之,(《春秋传》曰:“粗者曰侵,精者曰伐。”又曰:“有锺鼓曰伐。”则伐者,兵入其竟,鸣锺鼓以往,所以声其罪。
○粗,音[B331],本亦作[B331]。竟,音境。)
[疏]注“春秋”至“其罪”
○释曰:云“贼贤”者,乱王所任同己者,如此,则贼虐谏辅,故云贼贤也。云“害民”者,以君臣俱恶,重赋多徭,其民被害,故曰害民。如此者,则声锺鼓伐之也。引《春秋传》者,按庄十年:“二月,公侵宋。”《公羊传》曰:“角者曰侵,精者曰伐。”何休云:“角,粗也。”彼不言粗,此言粗者,郑读传与何异,角即粗,义亦同也。又曰“有锺鼓曰伐”者,此庄二十九年夏,郑人侵许,《左氏传》曰:“凡师有锺鼓曰伐,无曰侵。”引此二者,皆证侵轻伐重之义也。
暴内陵外则坛之,(内谓其国,外谓诸侯。“坛”读如“同单”之单。《王霸记》曰“置之空单之地”。郑司农云:“坛读从‘惮之以威’之惮,书亦或为单。”玄谓置之空单,以出其君,更立其次贤者。
○坛,依注作单,音善。惮之以,徒旦反,下同,本或无之字。)
[疏]“暴内”至“坛之”
○释曰:“暴内”,即上云“贼贤害民”是也。“陵外”,即上云“冯弱犯寡”是也。上二文各有其一,故伐之、眚之,不夺其位。此则外内之恶兼有,故坛之,夺其位,立其次贤。
○注“内谓”至“贤者”
○释曰:郑云“读如同单之单”,从《金》“三坛同单”之单。取其除地曰单,谓置之空地。先郑读从“惮之以威”之惮,此罪既重,而直惮之,於义不可。故後郑还从《王霸记》为正。郑知立其次贤者,以其古者不灭国,故知更立次已下贤子弟。
野荒民散则削之,(荒,芜也,田不治,民不附,削其地,明其不能有。
○芜,音无。)
[疏]“野荒民散则削之”
○释曰:古者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无旷土,无游民。今言“野荒民散”,由君政恶,民并彼乐国,故民散而野荒,是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