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不能有,故削之。
负固不服则侵之,(负犹恃也。固,险可依以固者也。不服,不事大也。侵之者,兵加其竟而已,用兵浅者,《诗》曰:“密人不恭,敢距大邦。”)
[疏]“负固不服则侵之”
○释曰:谓倚恃险固,不服事大国,则以兵侵之,使弱其势也。
○注“负犹”至“大邦”
○释曰:云“固,险可依以固者也”者,谓若僖四年,楚屈完云:“楚国方城以为城,汉水以为池,虽君之众,无所用之。”是其负固不服也。云“不服,不事大”,即上云“比小事大”,是其服者也。云“用兵浅者”,对伐是用兵深者,以其罪轻,直侵之而已也。《诗》云者,《大雅 皇矣篇》,引之者,证不服也。
贼杀其亲则正之,(正之者,执而治其罪。《王霸记》曰:“正,杀之也。”《春秋》僖二十八年冬,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坐杀其弟叔武。
○坐,才卧反。)
[疏]注“正之”至“叔武”
○释曰:郑云“正之者执而治其罪”者,其正未必即是杀,但贼杀其亲,其罪尤重,故以正为杀解之,是以《王霸记》以正为杀也。引晋人执卫侯归于京师,京师据洛邑而言也。云“坐杀其弟叔武”者,按彼传,晋侯伐卫,卫公出奔楚,晋侯败楚於城濮。其弟以受盟,既受盟,国则无罪。卫侯即入,将入,与弟叔武为期,卫侯先期入。叔武将沐,闻君至,喜,捉发走出,前驱犬,射而杀之。卫侯知其无罪,枕之股而哭之。元亘旧在国,是叔武党,见卫侯杀弟,遂诉卫侯於晋,晋以卫侯有罪,诸侯不相治罪,遂执卫侯归於京师。时使医衍卫侯,甯俞货医衍,薄其,不死。是坐杀弟,合正之事也。
放弑其君则残之,(放,逐也。残,杀也。《王霸记》曰:“残灭其为恶。”
○弑,本又作杀,同音试。)
[疏]注“放逐”至“为恶”
○释曰:郑以逐解放,则若季氏逐昭公之类是也。郑虽不解弑,弑其君,则若庆父弑二君及崔杼弑君之类是也。郑云“残杀”者,以杀解残也。经本不云杀,不云灭,云残者,盖取残贼杀之,杀之苦毒。故《尚书 梓材》云“戕败人宥”,注“戕,残也”。又云“无胥戕,无胥虐”,注云:“无相残贼,无相暴虐。”是戕为残贼也。《异义》,郑君以为《左氏》宣十八年秋七月,云“邾人戕曾阝子于曾阝”,传曰“凡自内虐其君曰弑,自外曰戕”,即邾人戕曾阝子是也。自内弑其君曰弑者,晋人弑其君州蒲是也。虽他国君,不加虐,亦曰杀。若加虐杀之,乃谓之戕之,取残贼之意也。若自上杀下及两下自相杀之等,皆曰杀。若然,此经云残者,是加虐杀之。虽非他国君,至於贼臣,亦云残也。
犯令陵政则杜之,(令犹命也。《王霸记》曰:“犯令者,违命也。”陵政者,轻政法,不循也。杜之者,杜塞使不得与邻国交通。)
[疏]注“令犹”至“交通”
○释曰:郑训“令”为“命”者,欲就《王霸记》之命解之为王命之意也。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故还杜塞之,使不与四邻交通。
外内乱,鸟兽行,则灭之。(《王霸记》曰:“悖人伦,外内无以异于禽兽,不可亲百姓,则诛灭去之也。”《曲礼》曰:“夫唯禽兽无礼,故父子聚。”
○行,下孟反。悖,必内反。去,起吕反。夫,音符。,於牛反,牝鹿也。)
[疏]注“王霸”至“聚”
○释曰:外乱,谓若齐襄公淫於外鲁桓夫人文姜之等是也。内乱,谓家内若卫宣公上父妾、下纳子妻之等是也。引《曲礼》者,鹿之父子聚,兽之乱,不言鸟之乱,义可知,故略而不言也。按《春秋公羊》、《左氏》说,凡征战有六等,谓侵、战、伐、围、入、灭。用兵粗角,不声锺鼓,入境而已,谓之侵。侵而不服则战之,谓两陈交刃。战而不服则伐之,谓用兵精而声锺鼓。伐而不服则围之,谓其四郭。围而不服则入之,谓入其四郭,取人民,不有其地。入而不服则灭之,谓取其君。此皆举重而言,假令先入後灭,书入举重,已外尽然。
正月之吉,始和布政于邦国都鄙,乃县政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政象,挟日而敛之。(以正月朔日布王政於天下,至正岁又县政法之书。挟日,十日也。
○县,音玄,注同。治,直吏反。挟,子协反。)
[疏]“正月”至“敛之”
○释曰:“正月”,谓周正建子之月。“之吉”,谓朔日。“始和”,凡政有故,言始和者,若改造云耳。“布政于邦国都鄙”者,谓上九法、九伐,并下“凡令”以下,皆此时布之。邦国据畿外,都鄙据畿内。不言乡遂及公邑,布政可知,此则遍天下也。云“乃县”已下,亦谓正岁乃县之,一与《大宰》同,不复具释也。
乃以九畿之籍,施邦国之政职。方千里曰国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卫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蕃畿。(畿,犹限也,自王城以外五千里为界,有分限者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