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豚解,则先郑读为肆陈之肆,又为赐音也。先郑为体荐全,後郑不从者,以此经祭用羊,是用大牢,为宗庙之祭,非祭天。按《外传》云:“郊之事,则有全。王公立饫,则有房俎。”是以知宗庙之祭不得全也。是故《礼运》云“腥其俎,孰其ゾ”,注云:“腥其俎,豚解而腥之。孰其ゾ,体解而阎之。”又云:“退而合亨,体其犬豕牛羊。”是祭宗庙不得有全也。是以後郑读肆从{髟易},“羊{髟易}者,所谓豚解也”。所谓者,所谓《士虞礼记》云:“主人不视,豚解。”豚解之法,则《士丧礼》“特豚四{髟易}去蹄”,谓四段解之,殊肩<骨甲>,如解豚,故名豚解。若然,大夫士祭自馈孰始,正祭即体解,为二十一体。丧事略,则有豚解。其天子诸侯之祭,有腥,有阎,有孰,故初朝践有豚解而腥之,馈献则有体解而阎之,尸乃有孰,与大夫士不同也。
而掌珥于社稷,祈于五祀。(故书“祀”作“礻┆”。郑司农云:“礻┆读为祀,书亦或为祀。珥社稷,以牲头祭也。”玄谓珥读为 。祈或为气刂。气刂 者,衅礼之事也。用毛牲曰气刂,羽牲曰 。 气刂社稷五祀,谓始成其宫兆时也。《春官 肆师职》“祈”或作“畿”。《秋官 士师职》曰“凡气刂耳则奉犬牲”,此气刂 正字与?
○珥,依注音 ,而志反,後同,一音仍。祈,音畿。礻┆,音祀。气刂,音机,字书云划也,一曰断也,或古爱反,又公内反。与,音馀。)
[疏]注“故书”至“字与”
○释曰:先郑云珥以牲头祭,汉时祈祷,有牲头祭,後郑不从者,按《礼记 杂记》衅庙之礼云:“门、夹室用鸡,其 皆於屋下。” 既为衅礼,此气刂与 连文,则气刂亦是衅礼,非祭祀之法,何得为牲头祭乎?是以後郑为衅法解之。玄谓“珥读为 。祈或为气刂”者,以衅法无取於玉珥及祈祷之义,故依《士师》气刂 为正也。郑知气刂 为衅礼之事,约《杂记》而知也。云“用毛牲曰气刂,羽牲曰 ”者,此相对而言,《杂记》庙用羊,门用鸡,皆云 ,散文通也。知“气刂 是社稷五祀,始成其宫兆时也”者,凡物须衅者,皆谓始成时,是以《杂记》云“庙成则衅之”是也。云“《春官 肆师职》祈或作畿”者,郑欲见字有参差,非一之义。云“《秋官 士师职》曰‘凡气刂 则奉犬牲’,此气刂 正字与”者,气刂从刀, 从血,於义合,故以此为正字也。
凡沈辜侯禳,饰其牲。(郑司农云:“沈谓祭川。《尔雅》曰:‘祭川曰浮沈。’辜,谓磔牲以祭也。《月令》曰:‘九门磔禳以毕春气。’侯禳者,候四时恶气,禳去之也。”
○侯禳,如羊反。磔,陟格反。)
[疏]注“郑司”至“之也”
○释曰:先郑云“沈谓祭川”,是以引《尔雅》为证。按《尔雅》曰:“祭山曰悬,祭川曰浮沈。”此浮沈之祭,当祭天之烟,祭社之血,亦谓歆神节。先郑引《月令 季春令》者,证辜是辜磔牲体之义。郑彼注九门者,王之五门外有国门、近郊门、远郊门、关门,为九。云“侯禳”者,谓候四时恶气,禳除去之也。
衅邦器及军器。(邦器,谓礼乐之器及祭器之属。《杂记》曰:“凡宗庙之器,其名者成,则衅之以豚。”
○,音家。)
[疏]注“邦器”至“豚”
○释曰:郑以军器别言,即云邦器者是礼乐之器也。郑云礼器者,即射器之等,乐器即钟鼓之等,祭器即笾、豆、俎、簋、尊、彝器皆是。引《杂记》宗庙器成,衅之以豚者,证此等所衅亦用豚也。
凡师田,斩牲以左右徇陈。(示犯誓必杀之。
○徇,辞俊反。)
[疏]“凡师”至“徇陈”
○释曰:此即上文誓众之时,斩牲以左右徇陈,是此职也。
祭祀,赞羞,受彻焉。
[疏]“祭祀”至“彻焉”
○释曰:“赞羞”,谓若上文《大司马职》云“祭祀羞鱼牲”之等,此官即赞之。云“受彻焉”者,谓祭毕,诸宰君妇废彻之时,则此官受之。
羊人掌羊牲。凡祭祀,饰羔。(羔,小羊也。《诗》曰:“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
[疏]“羊人”至“饰羔”
○释曰:凡正祭皆用成牲,今言“祭祀饰羔”,则非正祭用羔,是以郑引《诗》为证。云“四之日”者,谓用建子为正,至建卯四月,夏之二月之日,公始用冰,欲开冰之时,先献羔祭韭而启冰室,乃出冰也。
祭祀,割羊牲,登其首。(登,升也。升首,报阳也。升首于室。)
[疏]注“登升”至“于室”
○释曰:知“升首于室”者,见《郊特牲》云:“用牲於庭,升首於室。”注云:“制祭之後,升牲首於北墉下。”云“报阳”者,首为阳,对足为阴。祭祀之时,三牲之首俱升,此特言羊者,以其羊人所升,不升馀牲,故言羊也。
凡祈珥,共其羊牲。(共犹给也。)
[疏]“凡祈”至“羊牲”
○释曰:犬人共犬,此云共羊,或羊或犬,俱得为衅,故两职各共之也。
宾客,共其法羊。(法羊,飧饔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