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郑司农云:“王射,则射鸟氏主取其矢。矢在侯高者,矢著侯高,人手不能及,则以并夹取之。并夹,针箭具。夹读为甲,故《司弓矢职》曰‘大射燕射共弓矢并夹’。”
○夹,音甲。著,直略反。针箭,其炎反,李其严反,沈云:“或作钻。”)
[疏]注“郑司”至“并夹”
○释曰:射皆三番,第一番虽有六耦,二耦诱射,虽中不获。第二、第三皆众耦共射,皆释获。有取矢之法,先郑引《司弓矢职》,直有大射、燕射,不言宾射,亦同大射、燕射也。
罗氏掌罗乌鸟。(乌谓卑居,鹊之属。
○卑,音匹,又如字。)
[疏]注“乌谓”至“之属”
○释曰:郑知乌卑居者,见《小弁》诗云“弁彼[B246]斯,归飞提提”,注云:“[B246],卑居。卑居,雅乌。”云“鹊”者,即山鹊,卑居之类。云“之属”者,兼有馀鸟也。
蜡,则作罗襦。(作,犹用也。郑司农云:“蜡,谓十二月大祭万物也。《郊特牲》曰:‘天子大蜡,谓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襦,细密之罗。襦读为‘有衣衤如’之。”玄谓蜡,建亥之月,此时火伏,蛰者毕矣,豺既祭兽,可以罗网围取禽也。《王制》曰“豺祭兽,然後田”,又曰“昆虫已蛰,可以火田”。今俗放火张罗,其遗教。
○襦,女俱反,或音须,注“”同。索,色白反。衤如,女居反,字又作絮。)
[疏]注“作犹”至“遗教”
○释曰:先郑所云,其义得矣,後郑增成之。言“蜡”者,自取当蜡之月,得用细密之罔,罗取禽兽,故後郑云此时火伏。十月之时,火星已伏在戌,将蛰者毕矣。引《王制》者,证十月蜡祭後得火田,有张罗之事。云“今俗放火,张罗,其遗教”者,汉之俗间,在上放火,於下张罗丞之,以取禽兽,是《周礼》之遗。教则知周时亦上放火下张罗也。
中春,罗春鸟,献鸠以养国老,行羽物。(春鸟,蛰而始出者,若今南郡黄雀之属。是时鹰化为鸠。鸠与春鸟变旧为新,宜以养老助生气。行谓赋赐。
○中,音仲。)
[疏]注“春鸟”至“赋赐”
○释曰:此文仲春行羽物,按《司裘职》云:“仲秋献良裘,王乃行羽物。”彼注云:“仲秋鸠化为鹰,仲春鹰化为鸠,顺其始杀与其将止,而大班羽物”若然,则一年二时行羽物。但彼注云:“此羽物,小鸟鹑雀之属,鹰所击者”,此注云“春鸟若今南郡黄雀之属”,不同者,各举一边,互见其义。
掌畜掌养鸟而阜蕃教扰之。(阜,犹盛也。蕃,蕃息也。鸟之可养使盛大蕃息者,谓鹅鹜之属。
○蕃,音燔,注同。鹅,五何反。鹜,音木。)
[疏]注“阜犹”至“之属”
○释曰:云“鸟之可养使盛大蕃息者,谓鹅鹜之属者,鹜即今之鸭,民间所畜,故云焉。
祭祀,共卵鸟,(其卵可荐之鸟。
○卵,刘本作,音卵。)
[疏]注“其卵可荐之鸟”
○释曰:还谓上经鹅鸭之属,其鸡亦在焉。
岁时贡鸟物,(雁之属,以四时来。)
[疏]注“雁”至“时来”
○释曰:不言鹅鹜鸡者,所畜非贡物,故以野鸟为贡者也。
共膳献之鸟。(雉及鹑β之属。
○鹑,音纯。β,音如。)
[疏]注“雉及鹑β之属”
○释曰:此言堪膳而献者惟有此等,是以《内则》及《公食大夫》上大夫二十豆,有雉兔鹑β。云“之属”者,更有馀鸟也。
●卷三十一
司士掌群臣之版,以治其政令,岁登下其损益之数,辨其年岁与其贵贱,周知邦国都家县鄙之数,卿大夫士庶子之数,(损益,谓用功过黜陟者。县鄙,乡遂之属。故书“版”为“班”,郑司农云:“班,书或为版。版,名籍。”
○版,音板。)
[疏]“司士”至“之数”
○释曰:云“掌群臣之版”者,谓畿内朝廷及乡遂都鄙群臣名籍。云“以治其政令”者,即损益之数,辨其年岁贵贱之等是也。云“岁登下其损益之数”者,三年黜陟者是也。云“辨其年岁”者,知群臣在任及年齿多少也。云“与其贵贱”者,大夫已上贵士已下贱也。云“周知邦国都家”者,邦国谓周之千七百七十三国也。都家,谓天子畿内三等采地,大都、小都、家邑是也。先邦国後都家者,尊诸侯故也。亦如《大宰》云“布治于邦国都鄙”,亦先邦国也。县鄙者,谓去王国百里外六遂之中也。不言六乡者,举远以包近。云“卿大夫士”者,即谓朝廷及邦国都家县鄙之臣。数,总言之也。云“士庶子”者,亦如《宫伯》,卿大夫之子,谓子、庶子其支庶宿卫王宫者也。云“之数”者,邦国已下总结之也。
○注“损益”至“名籍”
○释曰:云“损益谓用功过黜陟”者,即三年大比,以功过黜陟者也。云“县鄙乡遂之属”者,县鄙属遂,故云之属。其中兼乡中之州党,故乡遂并言也。
以诏王治。(告王所当进退。
○治,直吏反,下注“治处”同。)
[疏]注“告王所当进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