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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礼注疏-唐-贾公彦-第396页

○释曰:此等皆王合亲往,今使大仆者,或王有故不得亲往,故使大仆也。
王燕饮,则相其法。(相,左右。
  ○相,悉亮反,注及下并《御仆职》同。)
[疏]注“相左右”
  ○释曰:此“燕饮”,谓与诸侯燕、若公三燕、侯伯再燕、子男一燕之等,或与群臣燕之等,皆是。其法,有主人酌酒献宾,宾酢主人,主人酬宾,洗爵升降之法,皆左右相助王,故云“相其法”也。
王射,则赞弓矢。(赞谓授之,受之。)
[疏]注“赞谓授之受之”
  ○释曰:此谓大射也。按《大射礼》云:“大射正执弓,小臣受矢於公。既射,大射正受弓。”天子之礼,则大仆授受,其法与彼同。必知此礼大射礼者,见《小臣职》云“宾射掌事如大仆之法”,则知大射此大仆所掌者是也。其小臣所掌宾射,亦当授受可知。
王视燕朝,则正位,掌摈相。(燕朝,朝於路寝之庭。王图宗人之嘉事,则燕朝。)
[疏]注“燕朝”至“燕朝”
  ○释曰:以其路寝安燕之处,则谓之燕朝。以其与宾客飨食在庙,燕在寝也。但为宾客及臣下燕时亦有朝。郑必以王图宗人嘉事为燕朝者,以其因燕而朝群臣。《燕礼》已有成文。图宗人嘉事者,朝不见,故郑特见之。云“图宗人嘉事”者,谓宗人冠嘉嘉礼之等皆曰嘉事。
王不视朝,则辞於三公及孤卿。(辞谓以王不视朝之意告之。《春秋传》曰:“公有疾,不视朔。”)
[疏]注“辞谓”至“视朔”
  ○释曰:引《春秋》者,文十六年:“公四不视朔”。时齐有会,公辞疾不往,遂不视朔。故传曰:“公有疾,不视朔。”引之者,证不视朝亦是有故不视之意也。
小臣掌王之小命,诏相王之小法仪。(小命,时事所敕问也。小法仪,趋行拱揖之容。)
[疏]注“小命”至“之容”
  ○释曰:《大仆》所云大命及祭祀宾客诏相之者是大,此小臣大仆之佐,故掌其小者也。云“趋行拱揖之容”者,谓若趋以《采荠》,行以《肆夏》,天子揖同姓之等,皆有容仪而诏相之。
掌三公及孤卿之复逆,正王之燕服位。(谓燕居时也。《玉藻》曰:“王卒食,玄端而居。”)
[疏]“掌三”至“服位”
  ○释曰:诸侯是宾客,其复逆,大仆尊官掌之。三公孤卿是臣在朝廷,故小臣掌也。
  ○注“谓燕”至“而居”
  ○释曰:云“燕服位”者,谓在路寝中听事讫,後小寝燕居之时,故引《玉藻》“卒食玄端而居”为证。彼在路寝中食讫,退燕寝,服玄端朱裳而居之。
王之燕出入,则前驱。(燕出入,若今游於诸观苑。
  ○观,古唤反。)
[疏]注“燕出”至“观苑”
  ○释曰:此私燕出入,不要在燕寝中,故郑引汉法游於诸观苑证之。
大祭祀、朝觐,沃王盥。
[疏]“大祭”至“王盥”
  ○释曰:云“大祭祀、朝觐,沃王盥”者,大祭祀,天地宗庙酌是。王将献尸,先盥手洗爵,乃酌献,故小臣为王沃手盥手也。
小祭祀、宾客、飨食、宾射掌事,如大仆之法。(宾射,与诸侯来朝者射。
  ○盥,音管。)
[疏]“小祭”至“之法”
  ○释曰:祭祀云“小”,则宾客飨食皆蒙小字。若然,飨还为小宾客者也。小宾客,谓诸侯遣臣聘问天子者也。宾射,对大射亦为小也。
  ○注“宾射”至“者射”
  ○释曰:此云宾射,与《射人》所云诸侯在朝则皆北面者,一也。
掌士大夫之吊劳。
[疏]“掌士”至“吊劳”
  ○释曰:《大仆》“掌三公孤卿之吊劳”,注“王使往”。此不言王使往,亦王使往可知。
凡大事,佐大仆。
祭仆掌受命于王以视祭祀,而警戒祭祀有司,纠百官之戒具。(谓王有故不亲祭也。祭祀有司,有事於祭祀者。纠谓校录所当共之牲物。)
[疏]注“谓王”至“牲物”
  ○释曰:知此上下是有故使人祭者,观此文势得知。故云:“受命於王以视祭祀,既祭,帅群有司反命於王,以王命劳之。”明是王合祭,有故使人摄之者也。
既祭,帅群有司而反命,以王命劳之,诛其不敬者。大丧,复于小庙。(小庙,高祖以下也。始祖曰太庙。《春秋》僖八年“秋七月,於太庙”。)
[疏]“大丧”至“小庙”
  ○释曰:大丧,王丧也。王生时所有事之处皆复。此祭仆复小庙,其夏采复太庙,小寝大寝下隶仆复也。
  ○注“小庙”至“太庙”
  ○释曰:其二祧不言复,亦应此祭仆复,但无寝耳。引《春秋》者,证鲁以周公为太庙,其馀为小庙。
凡祭祀,王之所不与,则赐之禽,都家亦如之。(郑司农云:“王之所不与,谓非郊庙尊祭祀,则王不与也。则赐之禽,公卿自祭其先祖,则赐之禽也。”玄谓王所不与,同姓有先王之庙。
  ○与,音预,注同。)
[疏]注“郑司”至“之庙”
  ○释曰:先郑云“王之所不与,谓非郊庙尊祭祀,则王不与也”,後郑不从者,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