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以此矢七分故也。引《诗》者,证弋是取禽鸟之义也。云“恒矢,安居之矢也”者,按《弓人》有“其人安”、“其弓安”、“其矢安”之文,则此恒矢轩周订,是安居之矢也。云“庳矢象焉,二者皆可以散射也者,谓礼射及习射”者,已上六矢,皆用之攻守及弋射,惟此矢云散射,明散射是礼射也。其礼射者,即大射、宾射、燕射之等皆是,其习,亦於此三射中为之,故并言之也。云“前後订,其行平也”者,以矢七分,三在前,四在後,则知此八分,四在前,四在後,即行平也。云“凡矢之制枉矢之属”至“四在後”,皆《矢人职》文。云“恒矢之属轩周中,所谓志也”者,《既夕记》云:“志一乘轩周中”是也。先郑云庳矢读为人罢短之罢,此依俗读,於义无取。“玄谓庳读为Φ病之Φ,Φ之言伦比”,伦比则与安居之义同也。此八矢六弓四弩不相配者,以四矢配四弩,於义为可,以四矢配六弓,其数参差,不可相当,故不得相配,但依六弓四弩与矢,随义相当而用之。
天子之弓合九而成规,诸侯合七而成规大夫合五而成规,士合三而成规,句者谓之弊弓。(体往来之衰也。往体寡来体多则合多往体多,来体寡则合少而圜。弊犹恶也。句者恶则直者善矣。
○弊,婢世反,徐扶灭反。衰,初危反。圜,音圆。)
[疏]“天子”至“弊弓”
○释曰:按上注而言王、弧射大侯,夹、庾射犴侯言之,则天子之弓王、弧也,以其往体寡,故合九成规。诸侯之弓则唐大,以其往来体若一,故合七成规。大夫之弓则夹庾,以其往体多,故合五成规也。士之弓则六弓之外句曲,合三成规。云“句者谓之弊弓”者,但句之至极,无过合三,合三之外,虽别言句者,还指合三者而言耳。按天子诸侯三侯,士与大夫同射近侯,与大夫别侯之法。今以士合三,与大夫弓别者,以士与大夫尊卑次,暂以合三者托之于士,其实士无合三之弓也。
○注“体往”至“善矣”
○释曰:云“体往来之衰也”者,此皆据角弓及张,不被弦而合之。从合九、合七、合五、合三,降杀以两,故言衰也。云“往体寡来体多则合多”者,据王、弧而言。云“往体多来体寡则合少而圜”者,据夹、庾而说。不言唐、大者,在此二者中间可知。
凡祭祀,共射牲之弓矢。(射牲,示亲杀也。杀牲,非尊者所亲,惟射为可。《国语》曰:“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
[疏]“凡祭”至“弓矢”
○释曰:言“凡”,语广,则天地宗庙皆有射牲之事。
○注“射牲”至“其牲”
○释曰:言“杀牲,非尊者所亲,惟射为可者”,按《礼记》“君亲制祭”,《诗》云“执其鸾刀,以启其毛”,则射外兼为,而言惟射者,彼亦示行之,非正制之耳。引《国语》者,欲见有射牲之事,彼据祭天而言。
泽,共射椹质之弓矢。(郑司农云:“泽,泽宫也,所以习射选士之处也。”《射义》曰:“天子将祭,必先习射於泽。泽者,所以择士也。已射於泽,而后射於射宫,射中者得与於祭。
○与,音预。)
[疏]注“郑司”至“於祭”
○释曰:此所共弓矢,据王、弧,故上云“王弓、弧弓以射甲革椹质”。引《射义》,欲见射椹质是试弓习武在泽宫也。
大射、燕射,共弓矢如数并夹。(如数,如当射者之数也。每人一弓乘矢,并夹,矢{尔}也。
○夹,音甲,注同。乘,绳证反,四矢曰乘矢。{尔},刘奴辄反,又女十反。)
[疏]注“如数”至“{尔}也”
○释曰:知每人四矢者,见《大射》、《乡射礼》皆人各乘矢也。云“并夹矢{尔}也”者,矢{尔}之言,出於汉时。
大丧,共明弓矢。(弓矢,明器之用器也。《士丧礼下篇》曰:“用器弓矢。”)
[疏]“大丧共明弓矢”
○释曰:云“明器之用器也”者,明器中有用器、役器,役器中有甲胄、干笮,用器中有弓矢,故郑还引用器为证也。
凡师役、会同,颁弓弩各以其物,从授兵至之仪。(物,弓弩矢ゅ之属。
○从,才用反。)
[疏]“凡师”至“之仪”
○释曰:言“师役”,据王巡狩、征伐而言,与会同异,颁弓弩则不殊也。
田弋,充笼ゅ矢,共矢。(笼,竹ゅ也。矢不在ゅ者,为其相绕乱,将用乃共之。
○笼,也东反。为,于伪反。)
[疏]注“笼竹”至“共之”
○释曰:田,谓四时田时。弋,谓弋凫与雁。云“充笼ゅ矢”者,笼ゅ,皆盛矢物,及矢皆共之。云“共矢”者,谓矢之有缴者。云“矢不在ゅ”者,以其共矢,在ゅ下别言之,故言不在ゅ也。
凡亡矢者,弗用则更。(更,偿也。用而弃之则不偿。
○更,音庚,注同。)
缮人掌王之用弓、弩、矢、ゅ、、弋、抉、拾。(郑司农云:“抉者,所以纵弦也。拾者,所以引弦也。”《诗》云:“抉拾既次。”《诗》家说或谓抉谓引弦区也,拾谓也。玄谓抉,挟矢时所以持弦饰也,著右手巨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