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马者必仍校视之。校人,马官之长。 ○校,户教反,字从木,若从手旁作,是比校之字耳,今人多乱之,注“校之”、“校人”同。)
[疏]“校人”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以马共军所用,故其职云:“凡军事,物马而颁之。”故在此。官特尊而多者,以王马多故也。 ○注“校之”至“之长”
○释曰:云“校之为言校也”者,读从《曲礼》与《少仪》效马、效羊,取效见义,以其养官畜者必效见之。故郑云:“主马者必仍校视之。”仍者,相仍有时数数程见之也。云“校人马官之长”者,与下趣马至圉人为长,有事皆取长官法度。
趣马,下士,皂一人,徒四人。(趣马,趣养马者也。郑司农说以《诗》曰“蹶维趣马”。 ○趣,七口反,刘清须反,注同。皂,才早反。趣养,清须反,又七口反,一音七句反。蹶,居卫反。)
[疏]注“趣马”至“趣马”
○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正良马而齐其饮食”,是以郑云“趣马趣养马者”,故在此也。先郑说以《诗》云“蹶惟趣马”者,彼《诗》是剌幽王之诗,其诗臣名蹶,惟作趣马之官,权宠之例,引以证趣马是官名也。
巫马,下士二人,医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贾二人,徒二十人。(巫马,知马祖、先牧、马社、马步之神者。马疾若有犯焉则知之,是以使与医同职。)
[疏]“巫马”至“十人”
○释曰:巫知马崇,医知马病,故连类在此也。有贾者,治马死生,须知马价,故有贾人也。 ○注“巫马”至“同职”
○释曰:“马祖”之等,并在下文。有人犯者与为崇,巫则知之,为之谢过。必与医同职者,巫言无崇,则是时气,及损伤付医治之,故二官同职也。
牧师,下士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主牧放马而养之。 ○牧,旧音目,刘音茂,沈音木。)
[疏]注“主牧放马而养之”
○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牧地”,是放马,故与校人连类在此也。
人,下士,闲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之言数。 ○,所求反。数,色主反,数之同。)
[疏]注“之言数”
○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十有二闲之政阜马佚特”之等,故与马官连类在此也。
圉师,乘一人,徒二人。圉人,良马匹一人,驽马丽一人。(养马曰圉。四马为乘。良,善也。丽,耦也。 ○圉,鱼吕反。乘,绳证反,注同。丽,如字。)
[疏]“圉师”至“一人”
○释曰:在此者,以其掌养马也。 ○注“养马”至“耦也”
○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养马刍牧之事,以役圉师。亦是为马,故亦连类在此也。
职方氏,中大夫四人,下大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职,主也,主四方之职贡者。职方氏,主四方官之长。)
[疏]注“职主”至“之长”
○释曰:在此者,司马主九畿,职方制其贡,事相成,故在此。官尊而人多,以其主天下人民贡赋之事,事繁故也。云“主四方官之长”者,与下诸言方者为长也。
土方氏,上士五人,下士十人,府二人,史五人,胥五人,徒五十人。(土方氏主四方邦国之土地。)
[疏]注“土方”至“土地”
○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以土地相宅,而建邦国都鄙。”与职方连类在此也,故主四方邦国之土地。
怀方氏,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怀,来也,主来四方之民及其物。)
[疏]注“怀来”至“其物”
○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来远方之民,致方贡,致远物。”故与职方连类在此也。
合方氏,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合方氏主合同四方之事。)
[疏]注“合方”至“之事”
○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达天下之道路,通其财利,同其数器。”故注云“主合同四方之事”,故亦连数在此也。
训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训,道也,主教道四方之民。 ○道,音导,下同。)
[疏]注“训道”至“之民”
○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道四方之政事与其上下之志,诵四方之传道。”故注云“教导四方之民”,故连类在此也。
形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形方氏主制四方邦国之形体。)
[疏]注“形方”至“形体”
○释曰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