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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礼注疏-唐-贾公彦-第426页

曰译”者,译,即易,谓换易言语,使相解也。云“总名曰象”者,四方别称,经唯有一象,故云总名曰象。云“周之德先致南方也”者,即《诗》序所云“文王之德,被於江汉”是也。又《书》序云“巢伯来朝”,注“巢伯,殷之诸侯,闻武王克商,慕义而来朝”,此皆致南方,故象得总名也。
掌客,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三十人。
[疏]“掌客”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宾客牢礼之陈”,亦是宾客严凝象秋,故在此。
掌讶,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讶,迎也。宾客来,主迎之。郑司农云:“讶读为‘跛者讶跛者’之讶。”
  ○跛,波可反。)
[疏]注“讶迎”至“之讶”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迎宾客”,故连类在此。先郑云“‘跛者讶跛者’之讶”,此《公羊传》文。时晋使克聘齐,克跛,齐使跛者往御。御亦讶,故读从之也。
掌交,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一人。(主交通结诸侯之好。
  ○好,呼报反。)
[疏]注“主交”至“之好”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九禁之难”,有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掌察,四方中士八人,史四人,徒十有六人。
掌货贿,下士十有六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人。
[疏]“掌察四方”、“掌货贿”
  ○释曰:在此者,盖督察邦国之事,及掌邦国所致货贿,但二官阙,不可强言也。
朝大夫,每国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八人,徒二十人。(此王之士也,使主都家之国治,而命之朝大夫云。
  ○治,直史反。)
[疏]“朝大”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都家之国治”,因有邦国宾客在秋,都家之治亦在此。
  ○注“此王”至“夫云”
  ○释曰:此云“每国上士二人”,是王朝之士。以其主采地之国治,事重,则名之曰朝大夫云。畿内三等采地,地虽有百里、五十里、二十五里,总谓之国,若《王制》云九十三国也。云“庶子”者,盖亦主采地之诸子。今在府史之下,盖官长所自辟除也。
都则,中士一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四人,徒八十人。(都则,主都家之八则者也。当言每都,如朝大夫及都司马云。)
[疏]注“都则”至“马云”
  ○释曰:此官已阙,郑知主八则者,《太宰》云“八则治都鄙”,此经云“都则”,故知则,八则也。
都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家士亦如之。(都家之士,主治都家吏民之狱讼,以告方士者也。亦当言每都。)
[疏]注“都家”至“每都”
  ○释曰:在此者,此宫虽阙,义理可言。以其称士,则知主狱,故郑云“都家之士,主治都家吏民之狱讼,以告方士者也”。必知王家不置都士,而云都家之士者,以其都司马使王自为之,家司马家自置司马,以司马主军事重,故王置都司马,此刑事轻於军,故都家王皆不置都士,但已有方士主其狱,故使都家之士以狱告也。
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典,法也。诘,谨也。《书》曰:“王耗荒,度作详刑,以诘四方。”
  ○诘,起吉反。耗,莫报反。度,待洛反。)
[疏]“大司”至“四方”
  ○释曰:《大司寇》云“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不言刑王国,诘畿内者,王官不嫌不刑诘在内,故举外以见内也。《大宰》云“以六典治邦国”,今此更言建“三典”者,彼六典自是六官之典,此三典是刑之三典,与彼别,故司寇别施之。
  ○注“典法”至“四方”
  ○释曰:“典,法也。”案《大宰》注云“典法,则所用异,异其名也”,故云典法也。引《书》者,《吕刑》篇文,“吕侯训夏赎刑,王耄荒,度作详刑以诘四方”。谓周穆王老耄乱荒忽,犹能用贤量度详审之刑,以诘谨四方。引之者,证诘为谨义也。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新国者,新辟地立君之国。用轻法者,为其民未习於教。
  ○为,于伪反。)
[疏]注“新国”至“於教”
  ○释曰:云“新国者,新辟地立君之国”者,谓若世衰,夷秋内侵,国君诛灭,圣人後作,日辟国百里,既攘夷狄,国空无主,民不独治,须立君化之。则是“新辟地立君之国”者也。赵商问:“《族师职》曰:‘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在《康诰》曰:‘父不慈,子不孝,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族师之职,邻比相坐,《康诰》之云,门内尚宽。不知《书》、《礼》是错,未达指趣。”答曰:“族师之职,周公新制礼,使民相拱敕之法。《康诰》之时,周法未定天下,又新诛三监,务在尚宽,以安天下。先後量时,各有云为,乃谓是错也?”若然,言周公之时,未定天下,即是新国,更云新诛三监,假令周法先定,新诛之国亦是新国,故此云新辟地立君也。
二曰刑平国用中典,